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3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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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九十八卷目錄

 漏刻部彙考一

  上古黃帝有熊氏一則

  周總一則

  漢武帝太初一則 哀帝建平一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一則 章帝一則 和帝永元一則

  晉成帝咸和一則 孝武帝太元一則

  宋文帝元嘉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大同一則

  陳文帝天嘉一則

  隋高祖開皇二則 仁壽一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總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一則

  宋總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皇祐一則 神宗熙寧

  一則 元豐一則 孝宗淳熙一則 理宗端平一則

  金章宗承安一則 泰和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代宗景泰一則 世宗嘉靖一則

曆法典第九十八卷

漏刻部彙考一

上古

黃帝有熊氏設靈臺浮箭為泉孔壺為漏

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路史》。「黃帝有熊氏。浮箭 為泉。孔壺為漏。以考中星。」

肇於軒轅。見梁《刻漏經》。《隋志》云。「黃帝創觀漏水。制器取則。以分晝夜。」

周制,置「挈壺氏」,司漏刻之事。

按:《周禮夏官》挈壺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訂義鄭康成曰:「挈,讀如絜髮之絜。壺,盛水器也。世主挈壺水以為漏。」易氏曰:「挈壺之制不可攷。」以唐制推之,水海浮箭四匱,注水始自夜天池入於日天池,自日天池入於平壺,以次相注,入於水海。浮箭而上,以浮箭為刻,分晝夜計十二時,每時八刻二十分,每刻六十分,箭四十八,二箭當一氣。歲統二百一十九萬一千五百分,悉刻於箭上。銅烏引水而下注,浮箭而上登,至於晝夜之刻,分至之候,冬夏長短,昏曉隱見,與《周官》晷影無差。鄭鍔曰:「或謂挈壺氏司漏刻,以分陰陽晝夜,宜與保章、馮相同列。」乃列於夏官,何耶?以《齊國風》攷之,襄公之時,朝廷興居無節,東方未明,而召群臣至,使之顛倒衣裳,不顧時之早晚,為挈壺氏者不能晨夜,不夙則莫若是類,正司晝夜之事。若夫掌挈壺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此行師用兵之時,舉以示師徒,安得不列為《司馬》之屬哉?

掌挈壺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

訂義鄭鍔曰:「軍之所聚不可無井,穿井及水則舉壺示人,使見壺者知其地有井,蓋壺者所以盛水故也。乘車馬者必執轡,止則解焉,軍之所至,或當舍止,則舉轡示人,使見轡者知當解鞍息馬,蓋舍則不執轡故也。盛糧者必用畚,軍於其地或當廩給,則舉畚以示人,使見畚者知其下有糧,蓋畚者盛糧之器故也。是三」者非挈壺之職,皆有取於挈壺之義。蓋軍旅所屯,號令難與相聞,各以其物表之於事,便於力省也。《易氏》曰:「飲食居處,人之大欲存焉,故因其令軍井而兼以令之。」是三者皆挈於竿首而表之,雖軍眾不齊,莫不目擊而心會,鄭氏所謂省煩趨疾是已。

凡軍事,縣壺,以序聚𣝔。凡喪,縣壺,以代哭者。皆以水 火守之,分以日夜。

訂義王昭禹曰:「縣壺以盛水,分刻漏也。」鄭康成曰:「擊𣝔,兩木相敲,行夜時也。」鄭鍔曰:「軍中之守,尤嚴於夜。故行夜者必聚而擊𣝔,以戒非常,必更代而次序之,使之適平。縣壺為漏,時至則代,先後有倫,非唯無獨賢之嘆,且使擊柝者不倦,而事益嚴也。」野廬氏於賓客至,則令其地之人聚𣝔之。修閭氏掌比國中之互𣝔者。《秋官·環人》:賓客所舍,則令聚𣝔。宮正於宮中,則擊柝而比之。防患之術,尤戒於夜,況軍中乎?鄭康成曰:「代亦更也。禮未大斂,代哭。」易氏曰:「守之以水,則均其晷刻之多少;守之以火,則知其漏箭之遷易。」鄭康成曰:「分以日夜者,異晝夜漏也。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