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44 (1700-1725).djv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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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乎言其復立?《春秋》見者不復見也。何以不言及?敵 也。何以書?記災也。 按《穀梁傳》言及則祖有尊卑,由 我言之則一也。

按:《漢書五行志》:哀公三年五月辛卯,桓釐宮災。董仲 舒、劉向以為此二宮不當立,違禮者也。哀公又以季 氏之故,不用孔子。孔子在陳,聞魯災,曰:「其桓釐之宮 乎?」以為桓,季氏之所出,釐使季氏世卿者也。

二十九年,魯災。

按《春秋》魯哀公四年,「亳社災。」 按《公羊傳》,「蒲社者何? 亡國之社也。社者封也。其言災何?亡國之社蓋揜之, 揜其上而柴其下。蒲社災何以書?記災也。」 按《穀梁 傳》,「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國也。亡國之社以為廟屏, 戒也。其屋,亡國之社不得達上也。」

大全程子曰:「『《書》曰:『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作夏社。國既亡,則社自當遷。湯存之以為後戒,故但屋之,則與遷之無異。既為亡國之社,則自王都至國都皆有之,使為戒也。《記》曰:『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也』。又曰:『亳社比牖,使陰明也』。魯有亳社災,屋之故有災』。此制計之必始於湯也』。 孔氏曰:『殷有天下,作都於亳。亳社,殷社』」也。蓋武王伐紂,使諸侯各立其社,以戒亡國。其社有屋,故火得焚之,災天火也。

茅堂胡氏曰:「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

地之氣,亡國之社屋之。武王克商,班其社於諸侯以為廟。屏其災者,劉向以為人君縱心,不能警戒之象 。汪氏曰:「亡國之社,戒魯之危亡也。」 七年《左傳》云「『以邾子來獻於亳社』,則新作亳社之屋可知矣。不書『新作亳社』」 者,以其當作,故不志也。

按《漢書五行志》,「哀公四年六月辛丑,亳社災。」董仲舒、 劉向以為亡國之社,所以為戒也。天戒若曰,國將危 亡,不用戒矣。春秋火災,屢於哀、定之間,不用聖人而 縱驕臣,將以亡國,不明甚也。一曰,天生孔子,非為定、 哀也,蓋失禮不明,火災應之,自然象也。

高后元年趙叢臺災

按《漢書高后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高后元年五月 「丙申,趙叢臺災。」劉向以為是時呂氏女為趙王后,嫉 妒,將為讒口以害趙王,王不寤焉,卒見幽殺。

惠帝四年未央宮凌室災織室災

按《漢書惠帝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惠帝四年十月 乙亥,未央宮凌室災,丙子,織室災。」劉向以為元年呂 太后殺趙王如意,殘戮其母戚夫人。是歲十月壬寅, 太后立帝姊魯元公主女為皇后。其乙亥,凌室災,明 日,織室災。凌室所以供養飲食,織室所以奉宗廟衣 服,與《春秋》御廩同義。天戒若曰,皇后亡奉宗廟之德, 將絕祭祀。其後皇后亡子,後宮美人有男,太后使皇 后名之,而殺其母。惠帝崩,嗣子立,有怨言,太后廢之, 更立呂氏子弘為少帝。賴大臣共誅諸呂而立文帝, 惠后幽廢。

文帝七年東闕罘罳災

按《漢書文帝本紀》,「七年六月癸酉,未央宮東闕罘罳 災。」 按《五行志》,「文帝七年六月癸酉,未央宮東闕罘 罳災。」劉向以為,東闕所以朝諸侯之門也,罘罳在其 外,諸侯之象也。漢興,大封諸侯王,連城數十。文帝即 位,賈誼等以為違古制度,必將叛逆。先是濟北淮南 王皆謀反,其後吳楚七國舉兵而誅。

景帝中五年東闕災

按《漢書景帝本紀》,中五年「秋八月,未央宮東闕災。」 按《五行志》,中五年「八月己酉,未央宮東闕災。先是栗 太子廢為臨江王,以罪徵詣中尉,自殺。丞相條侯周 亞夫以不合旨稱疾免,後二年下獄死。」

武帝建元六年遼東高廟災高園便殿火

按《漢書武帝本紀》,建元六年春二月乙未,遼東高廟 災。夏四月壬子,高園便殿火,上素服五日。 按《五行 志》,建元六年二月丁酉,遼東高廟災。四月壬子,高園 便殿火。董仲舒對曰:「《春秋》之道,舉往以明來。是故天 下有物,視《春秋》所舉與同比者,精微眇以存其意,通 倫類以貫其理,天地之變,國家之事,粲然皆見,無所 疑」矣。按《春秋》,魯定公、哀公時,季氏之惡已熟,而孔子 之聖方盛。夫以盛聖而易熟惡,季孫雖重,魯君雖輕, 其勢可成也。故定公二年五月,「兩觀災。」兩觀僭禮之 物。天災之者,若曰僭禮之臣可以去,已見辠徵而後 告可去,此天意也。定公不知省。至哀公三年五月,桓 宮、釐宮災,二者同事,所為一也。若曰燔「貴而去不義」 云爾,哀公未能見,故四年六月亳社災。兩觀桓釐廟。 亳社四者,皆不當立,天皆燔其不當立者,以示魯,欲 其去亂臣而用聖人也。季氏亡道久矣,前是天不見 災者,魯未有賢聖,臣雖欲去季孫,其力不能,昭公是 也。至定、哀乃見之,其時可也。不時不見,天之道也。今 高廟不當居遼東,高園「殿,不當居陵旁」,於《禮》亦不當 立,與魯所災同,其不當立久矣。至於陛下時,天迺災 之者,殆亦其時可也。昔秦受亡周之敝,而無以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