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師各掌其次之貨賄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 成而奠其賈,然後令市。
鄭康成曰:「賈師定物價 。」 史氏曰:「賈之有師,賈之所取法也。各掌其次」 ,則左右有局,各司其局。其曰「貨賄之治」 ,言所治無非貨賄之事 。鄭鍔曰:「在肆之物,美惡混淆,賈人所能辨,況為賈師,尤精別其善否,故使之辨其物。」
凡天患,禁貴儥者,使有恆賈。
鄭康成曰:「恆,常也。謂若貯米榖、棺木而睹久雨疫病者,貴賣之;因天災害阨民,使之重困。」
四時之珍異亦如之。
鄭康成曰:「薦宗廟之物 。」 賈氏曰:「珍異亦是富人賤時預貯,而貴時賣之 。」 王昭禹曰:「四時之珍異,乘其好僻而貴之,禁其貴儥,則珍異少,抑民之所好正矣。」
凡國之賣儥,各帥其屬而嗣掌其月。
鄭司農曰:「謂官有所斥賣,賈師帥其屬更相代直,月為官賣之,均勞逸。」
凡師役會同,亦如之。
賈氏曰:「此亦從行所在當直為官賣買」 也。
《司虣》「掌憲市之禁令」,禁其𩰚囂者與其虣亂者、出入 相陵犯者,以屬遊飲食于市者。
鄭康成曰:「司虣禁暴亂 。」 王昭禹曰:「𩰚以力爭,囂以口競 。」 《易氏》曰:「虣則以強虐物,亂則以私逆理,出入相陵,犯則縱惡以害人,以屬遊飲食於市,則恣情以亂俗。」
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
《鄭鍔》曰:「以上皆不待教而誅者,何待禁之不可而後搏耶?蓋王者之刑皆不得已然後用禁之不可然後搏而戮之,仁恕之道也。」
《司稽》「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與其不物者而搏之。」
鄭康成曰:「司稽,察留連不時去者 。」 鄭鍔曰:「周家於五肆則立司稽一人,使之微伺而陰察之,非審察之久,何以見其實。《名官》曰稽,義如此。」
掌執市之盜賊以徇,且刑之。
賈氏曰:「市中之刑,無過憲徇扑,此掌執市之盜賊,亦無過小盜徇扑而已。刑者必徇,故徇刑兩言之。」
《胥》「各掌其所治之政,執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 入之禁令,襲其不正者。」
鄭鍔曰:「攷之《序官》,凡官府必有胥徒,而胥者才智之稱,蓋有才智之人為之,市之有胥、二肆則一人隸於胥師以給使令,後世五百之徒耳,比之胥師又微乎微者也,乃使之各分所治之地而掌其政者,蓋執丈二無刃之戈,可為威以懾姦人,亦可為度以訂尺寸故也。」
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
《鄭鍔》曰:「若有罪則撻而戮之,又從而罰之。」
《肆長》,「各掌其肆之政令,陳其貨賄,名相近者相遠也, 實相近者相爾也,而平正之。」
鄭鍔曰:「肆者,商賈所陳貨賄之區,貨賄雜陳,名實相亂,貴賤相懸,則有受其欺者。每肆立一長,掌其次政令,使陳貨賄者各為之區別,名相近而實不同者使之相遠則不得以名而眩實,實相近而名不同者使之相邇則名雖非而不失實,平其價,正其物,物不失實,價得其當,肆之政令無出于此。」
斂其《總布》,掌其戒禁。
易氏曰:「總布乃別肆之稅。凡商旅之貿易賣儥,或以斗斛受之,或以權度受之,總而名之曰總布。」
《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 八人,賈八人,徒八十人。」
易氏曰:《泉府》宜列於《天官》,今乃列於《地官》司徒之屬者,以其掌市之征布故爾。
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以其 賈買之,物楬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
賈氏曰:「征布即《廛人》絘布」 已下之布,並入泉府而藏之 。鄭鍔曰:「謂之征布,謂以正取而得之也。」 鄭司農曰:「物楬而書之,物物為揃,書其賈楬,著其物也。不時買者,謂急求者也。」
買者各從其抵,都、鄙從其主,國人、郊人從其有司,然 後予之。
鄭康成曰:「抵,實『柢』字;柢,本也。本謂所屬吏,主有司是。」
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
史氏曰:「民之急,莫急於喪祭。貧者號呼乞貸而無所,今也官給其物以應之,立其期使償之而無息,取息於喪祭之家,非仁政也。」
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
鄭司農曰:「貸者謂從官借本 。」鄭康成曰:「有司其所屬吏與之別其貸民之物,定其價以與之 。」陳及之曰:「立法不惟以便下,苟下得其利而官失其物,則非法也。」𭥚府藏物多矣,不賒貸與人,則必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