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68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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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程期限,按季送鹽院稽考。隆慶五年,鹽院議:「額派商引,因邊境不通商賈,故將鹽引酌量州縣大小,計里分引,每引納銀一錢,題准減派為一千引。灤州七百,遷安一百,盧龍、昌黎、樂亭、撫寧各三百引,共納引銀二百兩。」 又於丁口食鹽,每百斤抽納稅銀一分五釐,共多銀一百六十餘兩。本府印票發州縣填給。賣「者如數納課,按季解司」 :灤州一百二十三兩六錢六分,遷安五十七兩七錢二分二釐四毫,昌黎六十兩三錢,樂亭六十二兩八錢四分六釐,撫寧二十九兩八錢七分一釐八毫,盧龍二十五兩三錢八分。以上共三百六十兩七錢八分一釐二毫。至次年復加銀及六衛共五百兩為年例。灤州加十四兩,遷安加十兩二錢一分八釐八毫,昌黎加十兩,樂亭加十二兩,撫寧加十五兩,盧龍加八兩,共六十九兩二錢一分八釐八毫,六衛共加七十兩,俱州縣衛分納。至萬曆三年,將附郭一縣三衛之課,歸之稅課司。府給號票,每張納銀六分,各衛具領,送縣投府而發司如數給領縣徑解運司。若羨入之府庫,登《循環簿》。其外二縣有衛,各附縣。至十七年,山海亦歸之撫寧,為之代徵解焉。

其不附衛者三:「灤州、樂亭、昌黎,無代徵解。其附衛者三:遷安代解,興州右屯衛十兩;撫寧代解,撫寧衛十二兩;山海衛十三兩;盧龍代解,永平衛十一兩;盧龍、東勝左二衛各十二兩。」

通計六屬六衛、每歲包納課銀五百兩,官給小票,行販納錢於官,自行買賣,法至便也。自嘉隆以來,通行無滯,以至我

皇清仍沿舊例。順治四年、戶部奏立「畫一之規。」因天

下各司俱有鹽商。惟順、保、永三處無商。遂題奉

旨改引招商。以州縣戶口之多寡定額。每丁歲食鹽

十斤四兩,府屬共定五千八十六引,每引歲納銀二錢六分。至十三、四年,以兵餉不繼,每引加銀四分,十六年又加八分。計舊額新增,每引該銀四錢。計府屬共該課銀二千三十四兩四錢。

皇清順治四年,改包課為「行引綱」商武國臣張希穩。

赴部認商納引

灤州、額鹽、一千四十引

盧龍縣額鹽四百七十七引

遷安縣額鹽三百四十六引。

撫寧縣額鹽五百六十八引。

昌黎縣、額鹽一千二百三十三引

樂亭縣額鹽一千四百三十三引。

以上共鹽五千九十七引。

按《畿輔通志》。灤州等六州縣原額鹽引六千六百八十七引,新增六千四百六十八引,共一萬三千一百五十五引

按盧龍縣志

皇清順治四年,始招商每年額鹽四百四十七引。

按《遷安縣志》,「每年額鹽引八百四十六道。」 按《撫寧縣志》:「本縣每年額銷鹽引一千六十八引。」 鹽場二處:惠民場、歸化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