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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2 (1700-1725).djv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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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太祖廣順二年十有二月,河決鄭州。時周主以決河為患,王濬請自行視,遂塞之。

世宗顯德四年,疏汴水入五丈河。初,導河自開封歷陳留,其廣五丈,故名。又白溝河,即武后載初元年引汴水入白河者也。唐末湮塞,至世宗始疏濬,以通齊、魯之舟楫矣。

宋太祖乾德三年秋,大霖雨,河決陽武及孟州,詔發州兵治之。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秋七月,河決孟州之溫縣、鄭州之滎澤。詔「發沿河諸州丁夫塞之,視隄岸之缺,亟繕治之。民被水災者悉蠲其租。」

神宗十年夏五月「河決滎澤詔判都水監俞允往治之八月又決鄭州滎澤。」

元豐元年,河決鄭州原武。夏四月丙寅,決口始塞,詔改曹村埽曰「靈平。」 五月甲戌,新隄成。五年秋八月,河決鄭州原武。

哲宗元符三年春三月,中書舍人張商英獻《治河五事》:「一曰行古沙河口,二曰復平恩四埽,三曰引大河自古障河入海,四曰築御河西隄而開東隄之積,五曰開水門口泄徒駭東流。大要欲隨地勢疏浚入海耳。」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春,詔修蘇村西隄。初,尚書省言:「自去夏蘇村漲水,後來全河漫流,今已淤高三四尺,宜立西隄。」 詔都水使者魯君貺同北外丞司經度之。於是左正言任伯雨奏:「河為中國患,二千歲矣。自古竭天下之力以事河者,莫如本朝,而徇眾人偏見,欲屈大河之勢以從人者,莫甚於近世。臣不敢遠引,祇如元祐末年,小吳決溢,議者乃譎謀異計,欲立奇功,以邀厚賞,不顧地勢,不念民力,不惜國用,力建東流之議。當洪流中立馬頭,設鋸齒,稍芻材木,耗費百倍,力遏水勢,使之東注,凌虛駕空,非特行地上而已。增隄益防,惴惴恐決,澄沙淤泥,久益高仰,一旦決潰,又復北流。此非隄防之不固,亦理勢之必至也。昔禹之治水,不獨行其所無事,亦未嘗不因其變以導之。蓋河流混濁,泥沙相半,流行既久,迤邐淤澱,則久而必決者,勢不能變也。或北而東,或東而北,亦安可以人力制哉?」 為今之策,正宜因其所向,寬立隄防,約欄水勢,使不至大段漫流。若恐北流淤澱塘泊,亦祇宜因塘泊之岸增設隄防,「乃為長策。風聞近日又有議者獻東流之計,不獨比年災傷,居民流散,公私匱竭,百無一有,事勢窘急,固不可為。抑以自高注下,湍流奔猛,潰決未久,勢不可改。設若興工,公私徒耗,殆非利民之舉,實自困之道也。」 秋八月,修陽武副隄。

大觀元年春二月,詔於陽武上埽開修直河。有司言:「河身當長三千四百四十步,面闊八十尺,底闊五丈,深七尺,計工十萬七千有奇,用夫三千五百有奇,凡一月畢。」 從之。

三年秋八月,詔沈純誠開兔源渠。兔源在廣武埽對岸,開者欲分減埽下漲水也。

宣和元年冬十有二月,「兔源渠成。」

元世祖至元二十有三年,河決河南郡縣凡十有五處,役民二十餘萬塞之。二十有五年,汴梁路陽武縣諸處河決凡二十有二所,命宣慰司督夫修治。

大德元年秋七月,河決杞縣蒲口。先是,河決汴梁,發丁夫三萬塞之。至是,蒲口復決,乃命河北、河南廉訪使尚文相度形勢,為久利之策。文言:「長河萬里西來,其勢湍猛,至孟津而下,地平土疏,移徙不常,失禹故道,為中國患,不知幾千百年矣。自古治河處得其方則用力少而患遲,事失其宜則用力多而患速,此不易之定論也。今陳留抵睢,東西百有餘里,南岸舊河口十一,已塞者二,自涸者六,通川者三,岸高於水,計六七尺或四五尺。北岸故隄,其水比田高三四尺,或高下等,大概南高於北約八九尺。隄安得不壞,水安得不北也?蒲口今決千有餘步,迅速東行,得水舊瀆,行二百里至歸德,橫隄之下,復合正流,或強湮遏,上決下潰,功不可成。揆今之計,河西郡縣,順水之性,遠築長垣,以禦汎濫,歸德、徐、邳民避衝潰,聽從安便。被患之家,宜於河南退灘地內給付頃畝,以為永業。異時河決他所者亦如此,亦一時救荒之良策也。」 《蒲口不塞便》。朝廷從之。會河朔郡縣、山東憲部,爭言不塞則河北桑田盡為魚「鱉之區,塞之便。」 復從之。明年,蒲口復決。塞河之役,無歲無之。是後,水北入復河故道,竟如《文言 》。按大學士丘濬曰:「河為中原大害,自古治之者,未有能得上策者也。」 蓋以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