誌,豈可信乎?事徑不允。自此兩邑連年告擾,迄今未己。臣愚以為古稱議事以制,杞縣,開封之屬也;考城縣,歸德之屬也。地分兩府,既不可以相通,倘其封域交連,猶可強解。今自杞縣至考城,中隔一州一縣,而杞之為縣最巨;考又小邑也,割窮瘠以益富饒,則與理不順;損考城固有之地,以歸杞縣本無之疆,則與「法不宜矧?其人之就佃者,初雖杞人,今己歷數世,聚成村落,見住考城之中,前田又有轉賣與考民者,強土著之民舉面前之地,赴隔邑以輸將,則與情尤為不協。且在考城寄莊者十有七焉,皆係外縣,若獨徇杞人之謀,則諸邑亦必紛紛告擾,而考城彈丸黑子之區,將瓜分瓦裂,不可為邑矣。」 河南通省如此之類甚多,又將盡舉而強割之乎?法不歸一,爭之所以始也。乞將前田斷歸考城,以定眾志,更不得以《誌冊》為言。何則?理有難通,則條例亦當變也,惟其是而己矣。但須查其嘉靖八年,如有杞縣收有糧差,不係朦朧,則扣除歸一,亦自分明,何違於制?今後各處俱有客戶墾田,縣不出縣,州「不出州,俱照寄莊事例施行,仍各問罪歸結」 ,則通省畫一,群喙息爭。臣非為考杞言也,為通省也,此疆界之所以當正者一也。奉聖旨「看了來說。」 該部覆奏,以考城地畝,連年奏擾不己,皆因疆界不明之故。今既稱兩府,不可以相通,且杞縣至考城,中隔一州一縣,前田自當斷歸考城,收入該縣冊籍。「其寄種人戶,即當照冊供辦糧差。仍查糧差重復者,與之歸豁,彼此影射者,追究情罪,更定冊籍,永絕爭擾。推之通省,一體遵行,則中州疆理之制,秩然畫一矣。」 題奉欽依備行。杞人藉開墾為名,侵歸德六屬有糧地土八百餘頃,在考城者三百頃,兩縣訟爭,歷世未決。巡按御史顏察見其情,陳請以地還考。奏下,未幾,杞民耿永泰仍行奏爭,蓋懼所侵之地各還六屬,則在杞新增之糧將為所累。知府羅此議,欲使地還六屬,糧豁杞縣,誠以平恕處之,解紛善策也。考民有詞,寢未申報。存之以備後日斷案。
戶。《舊志》一千七百八十七。
口一萬一千七百,今人丁一萬三千八丁,除逃亡、老故及紳衿吏承優免實在行差人丁四千三百三十三丁,每丁徵銀三分,共銀一百二十九兩九錢九分,丁地二項并加增九釐,共實徵銀一萬四千七百九十八兩九錢一分三釐五毫六絲零。
正賦《舊志》夏麥一千三百三十四石一斗二升。稅絲《舊志》七百五十三兩七錢。
《農桑折絹》《舊志》:九十九疋六尺五寸。
以上夏稅,今戶部折色起運銀、二百三十一兩四錢四釐六毫七絲零。
秋米《舊志》一千九百三十石四斗三合。今戶部折色起運銀一千三百一十九兩五錢三分九釐九絲零。
草《舊志》二千九百一十五束三觔。今戶部折色起運銀一百九兩四分七釐三毫六絲零。雜賦鹽鈔起運帶閏銀、十四兩九錢三分一釐六忽。加增九釐銀、二千四百九十一兩八錢二毫五絲零
禮部折色起運光祿寺菉豆銀三十九兩。兵部折色起運京班柴直滴珠銀七十五兩。太僕寺折色起運銀二百七十一兩六錢四分一釐
工部「折色起運料價、磚料、胖衣、羊皮、歲緞、盔甲、腰刀、箭、弓絃、撒袋、鋪墊等項」 銀四百六十兩八錢二釐六毫九絲零。
又本色起運弓五張,折牛角五付銀二十兩;「宗祿折色民校冠服雜用」 等項改解戶部銀五百八十三兩五錢三分八釐三毫六絲零存留。
《龍亭》修理,銀十兩。
文廟修理銀十兩
本縣應解撫院、布政司并各道、府廳心紅、紙張、油燭及衙役工食等項,俱照「經費」 ,《新編》除裁解府廳家伙等項銀四十一兩五錢四分三釐四絲,實支銀三百六十七兩三錢三釐五毫三絲;本縣知縣、主簿、典史、儒學俸銀及衙役工食,俱照經費,《新編》內除裁扣修宅家伙等項銀二百一十三兩二錢七分九釐,實支銀一千二百八兩五分三釐一毫。
河夫四十六名
堡夫三十名。以上二項,銀四百八十七兩三錢八分八釐九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