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6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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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首等項,共銀九千二百五十四兩一錢二分五釐一毫三絲零。

內有「漕米」 、「河夫驛站。」

正兌、改兌加耗、閏耗,共米一千六百一十三石一升八合四勺八抄,共該價銀一千三百三兩二錢五分九釐八毫零。

盤剝銀一十九兩二錢六分七釐六毫五忽。臨清倉運軍行糧實徵並加耗共米一百九十五石五斗四升一合,價銀一百五十六兩四錢三分三釐二毫六八。漕折、輕賫、折蓆三項,共銀一百六十一兩九錢一分一釐零。

河夫實徵銀一百二十六兩二錢五分四釐。驛站驛馬一匹、馬夫一名,

夫馬工料支解銀六十六兩四錢八分三釐。常平、義社等倉三座,常平倉一座,在城。城隍廟義倉一座,鳴皋鎮義倉一座嵩縣常平倉原有倉廒三間,坐落縣署二門外。知縣盧志遜今添造倉廒二十間,坐落縣署後。

共積貯穀八千六百三十一石九斗四升八勺七抄。

《鹽引》共一千七百六十八張。

盧氏縣

《戶口》原額人丁一萬八千三百三十九丁,原額丁銀五千九百二十四兩八錢六分六釐。內除逃亡人丁一萬六千六百八十六丁,逃亡丁銀五千一百三十一兩四錢二分六釐。

見在人丁一千六百五十三丁,共派丁銀七百九十三兩四錢四分。內除紳衿應免本身人丁一百二十一丁,免去丁銀三兩六錢三分;實在人丁一千五百三十二丁,實徵丁銀七百八十九兩八錢一分。

「田賦原額三等」 九則折筭成上地一千九百頃六十八畝三分二釐,原額銀二萬五百三十一兩四錢四分九釐二毫九絲一忽八微一纖。遇閏加額銀三百六十五兩八錢九分九釐一毫。順治二年六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除荒一千六百六十四頃四十三畝七分四

釐四毫六絲零

見在行糧熟地及康熙九年起、至康熙二十七年止,墾首共地二百三十六頃二十四畝五分七釐五毫四絲。

見在「行糧實徵及顏料、布花、藥材、漕米、河夫驛站支解存留」 等項,共銀二千七百四十七兩九錢九分五釐六毫零。

新收更名原額地一頃二十六畝二分。除荒地八十八畝二分。見在成熟地三十八畝,共派銀四兩一錢七分七釐九毫七絲。

瑞府租銀,原無地畝,照糧徵解。原額銀五十四兩七錢七分四釐三毫六絲,除荒銀五十一兩七錢七分八釐一毫六絲,實徵銀二兩九錢九分六釐二毫。

新收盧氏所原額丁銀,亦無「編審活丁。」

原額地三十八頃,原額銀四百一十兩四錢八分一釐三毫八絲五忽三微六纖。除荒地三十七頃四畝,除荒銀四百兩一錢一分一釐三毫二絲九忽二微六纖。見種成熟地九十六畝,共派銀十兩三錢七分。

以上通共丁地,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補徵及墾首等項,共銀三千五百五十五兩三錢四分九釐八毫零。

內有「漕米」 、「河夫驛站。」

正兌、改兌加耗、閏耗,共漕米四百八石五斗六升四合七勺五抄二撮,共該價銀三百三十兩三分一釐二毫零。

盤剝銀五兩五錢四分五釐五毫五絲《六八》漕折輕賫折蓆七十兩四錢八釐三毫零。臨清、廣積二倉運軍行糧共米六十三石七斗四升二合八勺,共該價銀五十兩九錢九分五釐二毫四絲。

河夫實徵銀八十七兩二錢八分四釐一毫。本縣驛馬一匹、馬夫一名、

夫馬工料支解等項,共銀八十三兩五錢五分六釐。

本縣常平、義社等倉三座,常平倉一座,城隍廟義倉一座,火焰城寨社倉一座。

盧氏縣常平倉原有倉廒二間,坐落縣治西,知縣謝廷爵。今添造倉廒十間,坐落縣治東。共積貯穀六千八十八石九斗五升二合三勺五抄。

鹽引共五百五十八張

陝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