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7 (1700-1725).djvu/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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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實徵銀九千四百五十二兩八錢二分三釐九毫零。

外扣解優免銀六十二兩七錢。

「收併南唐鄧三衛所」 原額地一萬六千二百二十頃五十七畝九釐一毫。原額銀三萬八千四百四十二兩二錢四釐零。閏月加額銀七十九兩五錢四分三釐七毫八絲。於順治三年奉

旨除荒地一萬一千八百二十一頃一畝四分七釐

九毫三絲一忽,荒銀三萬二千四百七十九兩一錢三分二釐三毫零。於康熙二十八年起,至三十一年,共墾地二百九頃二畝二分,各俟限滿起科。

舊管成熟地四千三百二十四頃四畝九分一釐七毫二絲。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墾地七十五頃四十畝七分。

新舊成熟共地四千三百九十九頃五十五畝六分一釐六毫九絲。連閏共派銀五千九百六十三兩七分二釐五毫零。內除紳衿優免、雜辦等項銀七十九兩二錢四分,另行扣解。

實徵地銀五千八百八十三兩八錢三分二釐五毫零。

丁地二頃,除優免外,並逾額丁連閏實徵銀一萬一百八十二兩三分七釐四毫零。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三萬八千九百四十兩五錢一分八毫零。

除荒實徵銀九千八百六十五兩一錢七分九釐三毫零。

閏月加額銀七十九兩五錢四分三釐七毫八絲。

除荒實徵銀二十兩一錢一分二釐零。

本色起運工部牛角原額一副,每副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額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扣餘剩銀三兩。

逾額丁銀二百九十二兩七錢三分六釐,扣解優免銀八十四兩六錢四分。

以上通共「合屬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補徵顏料價值及勸墾自首地畝」 等項連閏銀一十三萬九千五百八兩七錢五分五釐六毫五絲零。

南陽縣

原額五色小畝共地九千三百五十頃五十五畝五分九釐六毫六絲四忽,內除河灘、沙壓、石子、山岡地三百五十一頃二十三畝一分六釐六絲四忽,又除唐藩地三百七十二頃一十九畝已入「更名項下」 派徵外,實在原額地八千六百二十七頃一十三畝四分三釐六毫,額徵銀一萬六千兩五分五釐七毫零。又萬曆間、每畝加增九釐銀一千七百六十四兩四錢二分九毫二絲四忽。共原額銀二萬三千七百六十四兩四錢七分六釐六毫零。遇閏加額銀五百一十二兩八分三釐三毫。順治三年、奉

旨除荒地五千六百一十六頃四十五畝一分三釐

一毫荒銀一萬七千五百八十一兩七錢四分九釐八毫零。

康熙二十八年,勸墾鐵地三十一頃一十二畝。康熙二十九年,勸墾鐵地三十一頃六十九畝。康熙三十年,勸墾鐵地一百八頃九十畝六分。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鐵地六十五頃九畝二分。各俟限滿起科

見在行糧熟地三千一十頃六十八畝三分五毫

內除康熙八年起、至二十六年止勸墾並自首共地四百七十四頃八十五畝八分四釐五毫,併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地五十七頃七十一畝八分,新、舊勸墾並自首地共五百三十二頃五十七畝六分四釐五毫。內:

銀地三十四畝四分五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三分九釐五毫零。

銅地三十四畝四分五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五釐一毫零。

鐵地五百三十一頃八十八畝七分四釐五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四釐四毫零。

以上連閏共派銀七百六十八兩七錢四分二釐六毫。

又補徵槐花價值銀三兩四錢三分四釐九毫,共徵銀七百七十二兩一錢七分七釐,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共熟地二千四百七十八頃一十畝六分六釐。內:

上金地七十八畝一分八釐,每畝照依《賦役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