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7 (1700-1725).djvu/3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分三支:曰清渠,曰單渠,曰太陽渠。北四渠末流,仍入 洛及伊。伊渠起郡南伊闕口之北,分伊水北行,至王 橋莊,與洛渠交而出其上,並二支亦名莽渠、清渠、單 渠,但以東別之。凡三渠俱入洛。二水之大,可勝舟,冬 夏不涸,故渠道行,近水之田將百里,皆仰溉焉。前代 以來,興廢不可考。國朝宣德初,始湮塞不行,今七十 餘年矣。弘治癸丑,都憲海虞徐公恪巡撫河南,以民 屢困於旱,訪求水利,凡古跡之可復者,悉疏以請。朝 廷特降璽書,命大參四明朱公瑄總其事行之。而伊 洛二渠,分委河南府知府劉公瓛,同知董公琇,及洛 陽縣知縣楊君滋,尋又委河南衛指揮張公傑,督工 濬治。先洛渠,次伊渠,凡用夫匠二千七百有奇,不數 月而工完。但閘壩之制,分溉之法未備,而徐公調湖 廣,朱公遷都憲,巡撫南畿。劉公去為陝西大參。又未 幾,汴省分治決河黃陵岡,董及張亦被檄而去。僅踰 年,而二渠復湮塞如故。歲丙辰,河南按察司副使濟 南張公鼐,以治河有績,被命專領其事,仍兼河南水 利,按行二渠,遂復委董公等,督夫匠如前濬之,而新 任知府陳公宣繼至,乃相與協謀即事,於是渠水復 通。憲副公心切為民,又推「知水事,仍斟酌古法為之 制,使可繼久。每渠障水之入,各有壩。防水入之暴,各 有閘。而渠之每深下之處,又各有小閘,閘內之兩傍 各有子堰,子堰之中各有遊渠,以均水利於遠近。又 於洛渠之南大明寺後,創鑿一渠,東行出午橋之上 洛渠,蓋併前為五矣。水利既行,慮民不能無紛爭及 渠之易於」壞也,各為條約,示以「護渠分水」之法。又慮 民間獲水之利,歲至於豐,春祈秋報,及治水之官行 視督責,宜有所止。復以治渠餘材,於洛水南宋邵子 安樂窩之右作龍王廟,廟之後作廳事,以楹計,凡二 十有一。憲副公為民之心,至是可謂無遺策矣。是役 之繼興也,始於丙辰冬十一月,終於次年秋七月,雖 不能不用民之力,而民皆懽然赴之,無或後者。既訖 工,又相與推其有識者,走京師請予為記。予惟朝廷 之設官置吏,凡以為民而已。然民事莫大於農,而水 利又農之大者。伊、洛二渠,利民甚大,凐塞不行者,已 七十餘年。今茲之役,都憲徐公實創其始,大參朱公 繼之,憲副張公又繼之。為民之心,進而無已,而一時 府縣諸公為之委任,又躬親督勵,克底於成。賢勞固 皆可嘉,況閱歷五寒暑,動民數千餘,而工始訖,其費 亦大,豈可泯然無聞於後哉?遂過不自量,為著《始末》, 并余之所嘗切於念慮者刻之龍王廟,凡一時有勞 諸執事,仍俱列於碑陰,庶吾鄉之後人有考焉,不忘 茲惠於永久也。

《河南府重修瀍橋記》
前人

河南府城東門外,瀍水所經,歲月成巨溝焉。其深五 六丈,廣加三之一,有橋以通往來。然以余耳目之,睹 聞成壞,不知其幾。蓋瀍水之流,褰裳可涉,而府城地 勢,北高南下,每當夏秋雨集,則潦水大至,雖江濤之 怒不是過,宜其橋之難成而易壞也。橋舊名「和平」,率 以石為腳,而架木其上,雖屢壞於潦水,而為費尚少。 桂林劉公本來知府事,始因其壞悉易之以石,積數 年乃成,更名曰《中州瀍橋》。其下為石空三,而其上復 以石欄飭之,行者雖改觀,而其費不貲矣。余初得其 狀於鄉人,既病其為空太密,不能當潦水之怒,曾未 踰年,果復為潦水所壞,橋壞而劉公己去。今新昌何 公鑑繼之,值府境大饑,興作之事不敢言。而橋當南 北之通衢,亦不敢久廢。俟民稍蘇。乃會同知王公用 賓、通判郝公禎、徐公景通、推官馮公倫與謀曰:「橋成 而易壞,第作之者未得其道耳。其試以某意作之。」遂 令匠氏石其兩岸及底於其中,以木大作一空,屬之 以鐵鱗,比若完木然。廣視其溝而深過之,其上錮磚 三重,然後平之以土石。自成化乙巳冬,至明年夏,僅 三時而成。視前石作者費不及什之一,而深廣堅樸, 足以容怒濤而垂永久。凡郡下之民,始疑其疏,而終 服其巧,無不頌其便焉。何公始以進士為御史,已有 能聲。其來知吾府,尤悉心於公。凡視府事,真若一家 之私;視府民,真若一家之赤子。故是橋之役,石取之 廢橋,磚取之廢浮圖,木取之市,而歸其值,以至凡百 所需,絲毫不以動民。舉大役於困極之時,而公私不 知擾,非其才智有過人者不能。而一時官屬領命而 趨事。若洛陽知縣張君智,受委而董工,若簡較杜君 槁,主簿徐君隆,率能節財恤工,以仰副公之心,而究 是役於成,是皆可書也。余郡人久荷公知,固當執筆 以頌,而洛之士大夫致仕知州冀君貴等具始末來 請於是書以畀之,使刻之橋左,用示郡之後人及官 於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