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8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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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畝八分。下地十六頃六十一畝一分;

以上勸墾並自首上、中、下三色共地一千三百三頃四十畝七分二釐九毫。內上地一百三十二頃三分四釐六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五釐一毫九絲四忽零。

中地四百二頃二十六畝一分三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二釐一毫零。

下地七百六十九頃一十四畝二分八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八毫八絲一忽。以上連閏共派銀二千八百二十八兩八錢九分六釐二毫五絲零。

又補徵鉛、銅等項價銀三兩九錢二分八釐七毫,二項共派銀二千八百三十二兩八錢二分四釐九毫五絲,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共熟地四千二百三十七頃二畝七分九釐三毫二絲。內:

上地六百三十三頃四十五畝一分七釐八毫六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五釐一毫零。

中地一千六百五頃五十七畝七分九釐一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二釐二毫零。

下地一千九百九十七頃九十九畝八分二釐三毫六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八毫八絲一忽零。

以上三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九千三百二十一兩三錢一分四釐四毫;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銀三百二兩四錢六分另行扣解,實徵地銀九千一十八兩八錢五分四釐四毫。其本色鉛、銅等項,俱係《一條鞭》派徵銀兩置買起解,並無另徵本色。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實徵連閏銀一萬七百五十一兩八錢九分四釐四毫。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九千四百三十五兩九錢三分一釐七毫六絲三忽零。

除荒實徵銀八千四十兩三錢二分三毫。遇閏加額銀七十三兩一錢三分四釐四毫八絲六忽三微。

除荒,實徵銀二十九兩二錢一分四釐一毫;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項,共原額銀三千四十六兩二錢二分二釐一毫零。

除荒實徵銀一千三百五兩四錢一分九釐一毫。遇閏加額銀六十三兩七錢五分九釐四毫八絲六忽三微。

除荒實徵銀二十五兩四錢四分八釐九毫零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三百四十九兩五錢六分。本色起運共原額銀三百三十五兩八錢八分五釐九忽零。

除荒實徵銀一百六十四兩八分二釐一毫五忽。又奉部文補徵鉛銅耗米價銀一十二兩七錢七分一釐八絲八忽七微五纖,照依本年行糧熟地,不分等則,每畝均派銀三絲一微零。內供用庫本色芝麻,原額一十一石九斗七升八合,每石額價銀一兩五錢,幇價銀五錢,於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額銀二十三兩九錢五分六釐。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石價銀一兩,該銀一十一兩九錢七分八釐;又每石幇價銀五錢,共該幇價銀五兩九錢八分九釐扣解餘剩銀五兩九錢八分九釐零。

「甲」 字庫本色黑鉛,原額八十斤一十兩,每斤價銀三分五釐,鋪墊銀一分一釐,實徵額銀三兩七錢八釐七毫五絲。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七分八釐,該銀六兩二錢八分八釐七毫五絲。除照賦役舊徵銀三兩七錢八釐七毫五絲,補徵銀二兩五錢八分,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三分五釐,該銀二兩八錢二分一釐八毫七絲五忽。又每斤鋪墊銀一分一釐,共該鋪墊銀八錢八分六釐八毫七絲五忽,扣解餘剩銀二兩五錢八分。

《丁字庫》本色紅熟銅,原額五十六斤一十五兩六錢二分一釐,每斤額價銀一錢,鋪墊銀一分六釐,實徵額銀六兩六錢九釐二毫三絲一忽二微五纖。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二錢二分,該銀一十二兩五錢三分四釐七毫零。

除照《賦役》舊徵銀六兩六錢九釐二毫三絲一忽二微五纖,補徵銀五兩九錢二分五釐五毫五絲七忽五微。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一錢,該銀五兩六錢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