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8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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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除荒地一百九十七頃六畝四分六釐一毫。

康熙二十八年,民墾銅地二頃五十二畝七分。康熙二十九年,民墾銅地一十六頃五十二畝四分一釐。

康熙三十年,民墾銅地二頃九十一畝一分。康熙三十一年,民墾銅地一頃六十七畝。各俟限滿起科

舊管成熟地七百三頃一十一畝九分三釐九毫

新入康熙二十七年民墾銅地九頃八十七畝五分。

新舊行糧共熟地七百一十二頃九十九畝四分三釐九毫。比照南陽縣地上下金銀銅鐵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

內上金地一十畝九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七分四毫二絲六忽零。

下金地二十七頃八十九畝六分四釐五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五分二釐八毫二絲八忽三纖零。

銀地二百一十頃二十五畝二分六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三分八釐七毫五絲六忽八纖零。

銅地二百九頃五十畝三分三釐六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二分四釐六毫五絲八微六纖零。

鐵地二百六十五頃二十三畝二分九釐八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一分四釐一毫五忽二微。

以上五色熟地,共派銀一千八百五十三兩五錢五分六釐六毫一絲;內除紳衿優免雜辦銀三兩六錢四分,實徵地銀一千八百四十九兩九錢一分六釐六毫一絲。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共實徵銀一千九百九兩三錢一分六釐六毫一絲。

外扣解優免糧銀三兩六錢四分。

收併南陽衛原無丁銀、並無歸併活丁。原額地一十九頃五畝。原額銀五十九兩五錢五分七毫二絲四忽。遇閏加額銀二錢三分一釐七絲四忽二微。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十四頃八十一畝荒銀四十六兩八錢七

釐一毫五絲三忽零。見種熟地四頃二十四畝,內下金地一十五畝,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六分三釐六毫五絲一忽。

銀地一頃四十二畝,每畝「照依《賦役則例》」 ,連閏派銀四分六釐六毫九絲六忽三微二纖三沙銅地六十七畝,每畝「照依《賦役則例》」 ,連閏派銀二分九釐七毫一忽零。

鐵地二頃,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六釐九毫九絲五忽零。

以上四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一十二兩九錢七分四釐六毫四絲四忽。

一、折色起運原額銀五十九兩四錢五分七毫二絲四忽。

除荒實徵銀一十二兩八錢二分四釐四毫九絲三忽。遇閏加額銀二錢三分一釐七絲四忽二微零。

除荒實徵銀五分一毫五絲。

一、本色起運工部牛角,原額二釐五毫,每副額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原額銀一錢,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 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二分五釐,該扣餘剩銀七分五釐。

鹽引

食河東鹽歲額引三千三百六引。分四季繳銷。每季徵銷引八百二十七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