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荒實徵銀一十兩五錢五釐二毫。
德州倉,奉文改撥運軍行糧,原額米二百七十四石七斗二升三勺。每石價銀八錢,原額銀二百一十九兩七錢七分六釐三毫四絲。
除荒實徵米七十六石四斗八升六合。
除荒實徵銀六十一兩一錢八分九釐六毫,耗米原額二十七石四斗七升二合三抄。除荒實徵耗米七石六斗四升八合七勺。遵奉部文「照依正米每石價銀八錢」 ,該補徵銀六兩一錢一分八釐九毫六絲。
《車價》明加銀六十九兩六錢九分六釐五毫四絲零。
除荒實徵銀一十九兩四錢四釐八毫。
工部本色牛角一十一副。每副額價銀四兩,共銀四十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
除荒實徵牛角三副六釐二毫六絲。
除荒,實徵銀一十二兩二錢五分四毫。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三兩六分二釐六毫扣解,餘剩銀九兩一錢八分七釐八毫。
《存留原額》銀一萬三千七十三兩三錢八分七釐二毫四絲一忽。
除荒實徵銀三千一百七十四兩七錢九釐六毫七絲七忽。遇閏加額銀九百八十一兩二錢九分九釐四毫。
除荒實徵銀二百四十二兩一錢五分三釐二毫九絲。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三百四。
十七兩二錢五分六釐
除荒實徵銀三百二十七兩九分九釐五毫。遇閏加額銀一百八兩二分一釐四毫。
《除荒》實徵銀二十六兩六錢五分六釐二毫二絲。
河夫原額銀一千二十六兩。
除荒實徵銀二百四十九兩一錢一釐九毫。協濟驛站原額銀九千四百三十兩一錢三分八釐。
除荒實徵銀二千二百八十九兩五錢三分七釐四毫。遇閏加額銀七百八十五兩八錢四分四釐七毫。
除荒實徵銀一百九十三兩九錢二分一釐三毫三絲。
本縣驛站:原額銀九百四十一兩二錢。
除荒實徵銀二百二十八兩五錢一分三釐四毫。遇閏加額銀七十八兩四錢三分三釐三毫。除荒實徵銀十九兩三錢五分四釐八毫三絲。支發雜項原額銀三百二十八兩七錢九分三釐二毫四絲一忽。
除荒實徵銀七十九兩八錢二分七釐四毫七絲七忽。遇閏加額銀九兩。
除荒實徵銀二兩二錢二分九釐一絲。
鹽引
舞陽舊食長蘆鹽。自明嘉靖間改用淮鹽,歲銷引八百張。至康熙二十六年,知縣蘇虔以「不便民」 ,申請改銷長蘆鹽,始于二十七年蘆商張行辦課,歲銷引一千七百九十五張。
葉縣
原額地一萬四千一百十八頃四十五畝二分七釐,原額銀三萬一百二十三兩三分一釐一毫八絲八忽。又萬曆間每畝加增九釐銀一萬二千七百六兩六錢七釐四毫三絲。共原額銀四萬二千八百二十九兩六錢三分八釐六毫零。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三分三毫零。遇閏加額銀六百七十兩二錢九分四釐六毫。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一萬一千九百五十五頃一十八畝三釐
七毫,荒銀三萬六千八百三十四兩七錢四分八毫九絲三忽。
康熙二十八年,勸墾地九百七十五頃六十四畝七分。
康熙二十九年,勸墾地二十八頃三十八畝一分。
康熙三十年,勸墾地八十二頃四十七畝二分四釐九毫。內除奉文安插墾荒開墾地二頃一畝四分當年起科外,實在勸墾地八十頃四十五畝八分四釐九毫。
康熙三十一年,勸墾地十六頃八十八畝五分。各俟限滿起科。
見在行糧共熟地二千一百六十三頃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