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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01 (1700-1725).djvu/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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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七微六纖二塵

原額零星地二十三頃二十五畝三分七釐,額徵銀一百一十六兩二錢一分四釐二毫八絲。額外首報屯地二十四畝六分五釐,本色糧九斗八升六合,折色糧四斗九升三合,折布銀一錢三釐五毫三絲,丁條馬草銀一錢一分九毫二絲五忽。

原額屯丁八萬九千七百三十七丁,額徵銀六千四百六十一兩六分四釐。康熙元年,新增丁五千三百九十六丁,應徵銀三百八十八兩五錢一分二釐。除「擦減門則」 外,

共實在丁九萬一千四十三丁,應徵銀六千五百五十五兩九分六釐。

原額「長解」 銀三百七十二兩九錢。

外遇閏、加銀三十兩五錢。

潼關衛、原額屯地三千三百一十八頃九十三畝,額徵本色糧一萬四千五百五十四石六斗六合九勺三抄。內除無地虛懸糧一百九十石二斗八升八合五勺,止該糧一萬四千三百六十四石三斗一升八合四勺三抄。額徵折色銀二千二百三十七兩八錢四釐三毫。內除無地虛懸銀二十四兩四錢九分三釐止該銀二千二百一十三兩三錢一分一釐三毫。

實熟地三千三百一十八頃九十三畝,應徵本色糧一萬四千三百六十四石三斗一升八合四勺三抄。折色銀二千二百一十三兩三錢一分一釐三毫

額外實徵河灘地六頃五十畝二分,應徵本色糧二十三石三升二合

《地稅》銀一十三兩三錢九分二釐。

原額丁一千四丁,額徵銀五百七十三兩六分一釐。康熙元年,新增丁四百三十七丁,應徵銀二百二十三兩九錢二分二釐。除「擦減門則」 外,共實在丁一千二百四十三丁,應徵銀六百七十九兩八錢五分一釐。

《長安縣志》

原額:實在戶一萬二百七十,口四萬一千六百五十有三。

以五年一次編審,定三門九則,共折下下則。除優免一千一百三十八丁外,

見行差一十萬五千八百九十二丁,每丁徵銀五分八釐四絲四忽六微。

原額屯丁三門九則,共折下下則八千三百三十四丁。每丁徵銀七分二釐。

通計民屯丁共一十一萬四千二百一十六丁。

皇清於康熙二年間《新定簡明賦役》內,除荒地八百,

三十四頃六十畝四分五釐四毫。外止見熟地六千一百四十九頃四十七畝五分六釐七毫四絲一忽,較明時浮額二頃有奇,起科糧額俱同舊則。

額外、定府勳田地一頃八十畝

吳光祖「首報地」 五十三畝九分九釐七毫八絲,「董其貴首報澇池地」 一畝四分。

原額零星地六頃六十八畝八分五釐。各徵糧不等。額載《全書》

「屯地」 ,明時屬軍衛。

皇清初年,仍屬衛官徵收。順治十六年間,省汰軍衛。

併屬於縣。其地原額二千一頃三十六畝八分二釐七毫九絲,內除荒地三十九頃一十五畝五分外,見熟地一千九百六十二頃二十一畝三分二釐七毫九絲,科糧不等,額載《全書》。《通計》民屯地見熟載入《全書》者八千一百二十頃七十三畝一分四釐三毫一絲一忽,定《全書》後,歲有新墾,應俟續入。

額徵民地本色糧三千一百四十七石四斗九升五合四勺四抄五撮八圭七粟一粒。

折色及均徭銀三萬五千九百五十七兩六錢一分五釐八絲三忽五微五纖五塵五渺。停免均徭銀二百三十一兩一錢一釐七毫。徵民丁銀六千一百四十六兩四錢五分九釐六毫。

停免丁銀一十九兩四錢三分四釐七毫,匠價銀一百四兩四錢四分五釐。遇閏加銀八兩七錢三分七毫五絲。

《均徵地丁》內均徭加閏銀五百四十五兩二錢二分四釐零。

額外課程銀二十兩九錢二分。遇閏加銀一兩七錢四分三釐零。

地稅銀二百兩

徵屯地本色糧八千八百三十二石五斗一升六合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