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11 (1700-1725).djvu/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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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舊管田地共九頃一十三畝四分五釐四毫六絲八忽,共載糧一十七石四升七合三勺八抄七撮九圭六粒。人丁一十九丁五斗二升二合三勺二抄九撮。《丁糧條》共徵銀三十五兩八錢六分六釐八毫四絲三忽三微三纖八塵。遇閏徵銀一兩一錢二分五釐三毫五絲五忽七纖三塵。

以上《丁糧條》連閏共徵銀三十六兩九錢九分二釐一毫九絲五忽四微一纎一塵。雜稅

貢井、原額水火井六眼,共煎鍋一百一十九口。徵課銀四百七十六兩

新增《地脈》鍋一口,徵課銀四兩,共徵課銀四百八十兩。

嘉定州風俗考   總志州縣志合載

本州

冠禮 惟士大夫依《家禮》立賓贊,行三加,謁祖廟,拜父母尊長,出拜師友,餘或行或不行。婚禮 近古遵《六禮》,稱「有無」 ,不甚論財,恥以女與人為妾。遣女之家,近亦多侈,貧者勉為之,至負累。良由男家亦有索之者,坐此失歡,或以釀禍。不幸修短不齊,則倒取之,至訟於官。

《喪禮 》:初喪以至葬,咸遵家禮。不作佛事,不侈酒食,稱家之有無,亦不甚溺風水。以既窆而後即安貧家。不數日而葬,謂之「乘凶」 ;葬後三日而上塚,謂之「復山。」 清明之祭,不過社日。

《祭禮 》,忌日、中元、除夕、祭廟,餘皆於墓。孝者每食必祭,無常期,亦無常品,猶有薦新之意。又中元以十四日祭,相傳至十五則化者皆赴盂蘭盆會,祭必用蒟蒻,家家皆然,故俗謂之「鬼藥。」 元旦 五鼓,設香燭,肅衣冠,拜天地祖宗。尊卑長幼,各依次相拜。出拜師長及親眷之密切者,謂之「拜年。」 主人亦勞以酒食,即為具《上塚。元宵 張燈。遇晴霽則各競奇巧。放煙火遊百病。婦女雜遝。此際惡少叢集。亦易生事。雖屢經禁諭。而卒不能革也。

清明 首插柳枝,又瓶貯之,獻於佛神前。十日之內,後先攜具上塚,謂之「踏青」 ,男婦隨便。自此以後,農工蠶事,各趁其忙。

四月八日 ,作「浴佛會」 ,張鼓樂、傘蓋,送大油燭,詣各梵宇,僧徒設齋供。

五月五日 ,預送節禮,官長親戚各因其分。造角黍,泛菖蒲,插艾與瓶貯,一如清明之柳。家家作饅頭、切肉膾,俗謂之「生彩樂。」 競渡迎瘟火之神,伐鼓填然,至暮乃已。

六月六日 ,曬衣曝書,賽青苗土地。

七月七日 ,「游宦及士人之家,其婦女設果瓜乞巧,餘則否。」 十四日,祭先。

中秋 ,土人原不重此節,惟士大夫家造月餅相餽遺,治具賞月。里中賽土地神,扮演雜劇,聲樂文物亦各相競,謂之「看會。」

九日 ,士人攜酒登高。里俗賽土地,家家造酒。十月初一 墓祭,謂之「送寒衣。」 亦有祭於家者。農家造米飴帶牛角上,用相勞苦。租於人者以此日償代。

十月十五日 下元節,有力之家作《水官解厄醮》。

冬至 ,惟士大夫相賀,餘則否。

臘月八日 ,造酒及醴與豆豉,貯水待用。謂其不敗,然亦不解作粥。

二十四日 祭竈。凡立春以前,大寒以後,謂之「亂歲。」 拂塵填土,諸凡不忌。造茶果,備牲口,送節儀,卑幼治具,就尊長而稱觴,謂之「分歲」 ,尊長亦重力答之。粉米和以糖葉裹之,名曰「枕餅」 ,肖其形也。家家為之。饒者,至用米石,餘窮日夜不休,盡給之食,第視老幼而多寡之餘者用相餽遺。儲米計可足數日之食,謂之「年米。」 以新歲且不舂也。

除日 分年飯,豐儉稱家,大約人各肉一盂,祭先而後分給,雖貓犬亦不遺。是日儲水度可足二三日。用。掛門紙,凡器物柱壁之類,皆貼以楮錢,至晚掃除潔淨。元日不掃,謂之「刮財」 ,故忌之。篝燈圍爐,相聚飲酒,名曰「守歲。」 爆竹燒蒼術香煙,以避惡氣。俗祀壇神巫覡伐鼓歌舞,自暮達旦。此神容貌欠雅,專主六畜,亦時有小威福。蓋鄙俚而血食者也。城市鄉村皆有之。

峨眉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