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34 (1700-1725).djv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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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銀二錢一分三釐

該銀七百九十一兩五錢八釐。

外賦入地丁科徵

本縣課鈔銀,「橫塘、臨平稅課局課鈔銀,舊額。」 「沙地兵餉銀。」

共銀一百四十三兩二錢九分三釐八毫四絲八忽五微九塵二渺三漠。

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鹽課沙地草蕩銀,本縣河泊所課鈔銀、漁課併新加銀藍錠,改徵黃麻折銀、匠班銀,共銀五百三十四兩一錢五分三釐四毫四絲三忽三微六塵七渺五漠一纖。內:

臨平稅課局,徵收商稅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釐三絲四忽,奉文「歸《北新關》」 解部。

實該外賦銀三百六十九兩一錢四分七釐四毫九忽三微六塵七渺五埃一纖。

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通共銀八萬三千三百三十五兩五錢八分四釐六毫二絲八忽二微六纖七沙九塵九埃四渺。內:

除屯地界牆減徵銀一十六兩五錢六分六釐三毫四絲六微三塵二埃二漠四沙。除沙地丈缺抵補丈出外,實丈缺銀一十二兩二錢二釐三毫三絲九忽四微七渺七漠。

加收零積餘改米徵銀二十五兩七錢三分三釐三毫九絲一忽二塵七渺

加吹鼓手改米,徵銀四十三兩二錢。

加《孤貧口糧》改米徵銀一千二百九十六兩;《加鐸戶口糧》改米徵銀一百八兩。

加蠟茶新加銀一十二兩四錢三分八釐一毫三絲七忽三微七塵五渺。除臨平稅課局徵收商稅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釐三絲四忽,奉文歸北新關解部。

實該銀八萬四千六百二十七兩一錢七分五釐四毫四絲二忽六微三纖一塵一埃七渺九漠。

通共米五萬六千九百六十八石五斗二升三合三勺三抄六圭二粟零。內:一除收零積餘米二十五石七斗三升三合三勺九抄一撮二粟零;一除吹鼓手米四十三石二斗;一除孤貧口糧米一千二百九十六石;一除鐸戶口糧米一百八石。以上四款,減米徵銀。

實徵米五萬四千四百九十五石五斗八升九合九勺三抄九撮六圭。

海寧縣

田六千八百一十七頃二十六畝八分六釐五毫二絲。內:

深村田六千七百九十六頃九十六畝八分六釐五毫二絲。每畝徵銀八分六釐五毫。

共該銀五萬八千七百九十三兩七錢七分八釐八毫三絲九忽八微。每畝徵米七升一合,共該米四萬八千二百五十八石四斗七升七合四勺二抄九撮二圭。

告「折田二十頃三十畝」 ;

原應徵銀二百七十兩一錢九分三釐,於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缺田二頃八十畝六分五釐四毫,減除銀三十七兩三錢五分五釐四絲七忽四微。

實該田一十七頃四十九畝三分四釐六毫,每畝徵銀一錢三分三釐一毫。

共該銀二百三十二兩八錢三分七釐九毫五絲二忽六微。

地二千四十頃二十九畝七分四釐五毫一絲。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地二畝一分一釐七毫八絲一忽。

實該地二千四十頃三十一畝八分六釐二毫九絲一忽。內:

深村地一千九百頃九十八畝三分九釐七毫一絲;

原應徵銀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三兩一錢一分七釐七毫六絲七微五塵。

原應徵米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七石九斗七升六合三勺五抄四撮三圭九粟。於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地二畝一分一釐七毫八絲一忽。

實該地一千九百一頃五分一釐四毫九絲一忽,每畝徵銀八分二釐五毫。

共該銀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三兩二錢九分二釐四毫八絲七塵五渺。每畝徵米七升九勺,共該米一萬三千四百七十八石一斗二升六合五勺七撮一圭一粟九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