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34 (1700-1725).djv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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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塘地一百三十八頃八十三畝九釐。每畝徵銀七分二毫。

共該銀九百七十四兩五錢九分二釐九毫一絲八忽。每畝徵米四升八合九勺。

共該米六百七十八石八斗八升三合一勺一撮。

張許顏祠堂等地四十八畝二分五釐八毫。除「許忠臣」 地二十五畝一分八釐不派外,

實該地二十三畝七釐八毫,每畝徵銀五分九釐九毫。

共該銀一兩三錢八分二釐三毫七絲二忽二微。每畝徵米四合一勺。

共該米九升四合六勺一抄九撮八圭。

山一百九十九頃一十一畝四分八釐六毫。內原山一百六十七頃六十二畝四分八釐六毫。每畝徵銀三分七釐一毫

共該銀六百二十一兩八錢八分八釐二毫三絲六微。

熟山一十六頃四十畝。每畝徵銀三分一釐七毫。

共該銀五十一兩九錢八分八釐。

《荒山》一十五頃一十畝。每畝徵銀一分四釐五毫。

共該銀二十一兩八錢九分五釐。

蕩二百一十九頃三十四畝七分三釐一毫七絲六忽。內:

深村魚蕩一百一十頃六十四畝四分六釐九毫七絲六忽。每畝徵銀五分九釐六毫。

共該銀六百五十九兩四錢四分二釐三毫九絲七忽六微九塵六渺。每畝徵米七升四勺,共該米七百七十八石九斗三升八合六勺七抄一撮一圭四粒。

草蕩一百八頃七十畝二分六釐二毫。每畝徵銀四分六釐四毫。

共該銀五百四兩三錢八分一毫五絲六忽八微。每畝徵米二升八勺。

共該米二百二十六石一斗一合四勺四抄九撮六圭。

《水漊》一百二頃三十三畝五分六釐一毫五絲一忽;

原應徵銀三百五十二兩三分四釐五毫一絲五忽九微四塵四渺。於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案》內丈出水漊一十七畝二分二釐三毫三絲九忽。

實該水漊一百二頃五十畝七分八釐四毫九絲,每畝徵銀三分四釐四毫。

共該銀三百五十二兩六錢二分七釐五微六塵。

戶口人丁九萬三千五百二十三丁口,內市丁四千八百七十八口。每口徵銀八分一釐,共該銀三百九十五兩一錢一分八釐。

鄉丁八萬八千六百四十五口,每口徵銀九分,共該銀七千九百七十八兩五分;每口徵米三升三合,共該米二千九百二十五石二斗八升五合。外賦入《地丁》科徵。

《包補》西路場鹽課銀,水鄉蕩價銀,本縣課鈔銀,赭山湯鎮稅課局課鈔銀,硤石稅課局課鈔銀,長安稅課局課鈔銀,本縣河泊所課鈔銀,郭店袁花硤石課鈔銀。

共銀一千二百九十二兩二錢三分九釐六毫九絲七忽五微。

以上九款,俱係隨糧帶徵,即在《地丁編徵》之內,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包補》:「許村場鹽課銀,門攤課鈔銀,稅課局課鈔銀,硤石稅課局課鈔銀,長安稅課局課鈔銀,本縣河泊所課鈔銀,硤石河泊所課鈔銀,匠班銀。」

共銀一千三百六十四兩八錢五釐八毫四絲。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通共銀八萬七千六百七十二兩六錢六分七釐三絲一忽七微九塵。

一加收零積餘、改徵米二十五兩四錢一分四釐二毫七絲四微二塵六渺五漠。

一、加孤貧口糧改徵銀二百五十九兩二錢。一、加蠟茶新加銀一十四兩八錢九分二釐六毫六絲四忽六微二塵五渺。

一、加魚課新加銀九兩七錢七毫六絲一忽五微。除丈出抵補丈缺外,實丈缺減徵銀三十六兩五錢八分七釐八毫四絲三忽四微五塵九渺。

《實該》銀八萬七千九百四十五兩二錢八分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