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縣
原額共二萬五千四百六十八丁口。
武義縣
原額共九千四百八十六丁口。
康熙六年,清查各省之地等事,《丈量案》內,清出丁共三百一十四丁。
實共人丁九千八百丁口。
浦江縣
原額共九千四百八十九丁口。
康熙六年,清查各省之地等事,《丈量案》內,清出丁共八丁口。
實共九千四百九十七丁口。
湯溪縣
原額共一萬八百三十三丁口。
康熙六年,清查各省之地等事《丈量案》內,清出丁共一百三十一丁口。
實共一萬九百六十四丁口。
金華府田賦考 府志
府總
皇清順治十三年,部科條奏,「為請停無益之《黃冊》等。」
事。巡按御史葉舟勘劄:「通行停造黃冊,惟照《編審田土定役》之冊,輸糧當差。」
原額、田三萬三千七百一頃四畝四分三釐七毫一絲四忽
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案內丈缺田一百一十六頃六十二畝一分三亳五絲四忽四微八塵。
又武義縣丈缺田一百八十四頃九畝七分二釐八毫五絲二微六塵。
《實共》田三萬三千四百頃三十二畝六分五毫九忽二微六塵。
原額、地、九千四百二十頃五十畝九分八釐七絲
康熙六年丈出抵補丈缺外,實丈出地六百九十九頃一十九畝九分六釐一毫九絲六忽。又武義縣丈出地八頃九十六畝六分七釐六毫八絲二忽二微七塵。
《實共》地一萬一百二十八頃六十七畝六分一釐九毫四絲八忽二微七塵。
原額、山二萬七千四百六十二頃一十三畝九分一釐五絲
康熙六年,丈出山六十一頃三十一畝三分七釐一毫七絲八忽。
又武義縣丈出山三十四畝一分四毫二絲,實共山二萬七千五百二十三頃七十九畝三分八釐六毫四絲八忽。
原額、塘三千二百八頃九十九畝五分七釐五毫七絲五忽。
康熙六年,丈出塘一百三十七頃九十九畝六釐九毫五絲一忽。
又武義縣丈出塘四畝五分一釐三毫七絲,實共塘三千三百四十七頃三畝一分五釐八毫九絲六忽。
原額浦江縣陞科不等山成田地通共六十一畝。
康熙六年,丈出山成田地一頃九十二畝五分六釐四毫。
實共山成田地二頃五十三畝五分六釐四毫,原額官房屋三百八十五間五分。
湯溪縣編徵銀一十兩二錢七分五釐六毫。夏稅麥秋糧米等項,順治初年,倣照前明舊編徵解。
夏稅京庫麥折銀二千五百七兩七錢七分六釐三毫五絲。每兩《滴珠路費》銀二分七釐,共銀六十七兩七錢九釐九毫五絲八忽七微五塵一渺。
秋糧京庫米折銀九千一百一十六兩四分二釐二毫五絲。每兩《滴珠》路費銀二分七釐,共銀二百四十六兩一錢三分三釐一毫四絲七微五塵。
派剩米折銀三千四百五十五兩七錢五分七釐七毫七絲四忽。每兩《滴珠》路費銀一分二釐,共銀四十兩二錢六分九釐九絲三忽二微八塵八渺。
以上向徵銀兩解司,每年藩司差官彙解戶部京庫交收,後於康熙四年統歸《條鞭》地丁,徵解金華縣。
原額、田五千九百六十七頃七畝四分六釐四毫
康熙六年,「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田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