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39 (1700-1725).djv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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畝二分二釐五毫二絲四忽。

《實共》田五千九百六十七頃六十五畝六分八釐九毫二絲四忽。

原額、地、一千五百四十九頃二十三畝六分三釐二毫

康熙六年丈出并續報陞科山成地及沙成地共六頃二十五畝一釐四毫八絲二忽。

實共地一千五百五十五頃四十八畝六分四釐六毫八絲二忽。

原額山并丈出共山六千二百頃四十畝九分一釐一毫一絲三忽。

原額塘并丈出共塘六百四十六頃七十九畝五分五釐二毫二絲八忽。

康熙四年,統《歸條鞭》徵解額:

夏稅京庫麥折銀六百一十八兩五分六釐五毫。每兩《滴珠路費》銀二分七釐,共銀一十六兩六錢八分七釐五毫二絲五忽五微。

秋糧京庫米折銀二千二十三兩八錢三分七釐五毫,每兩「滴珠」 路費銀二分七釐,共銀五十四兩六錢四分三釐六毫一絲二忽五微。派剩米折銀八百兩七錢四分二釐三毫四絲六忽,每兩路費銀一分二釐,共銀九兩六錢八釐九毫八忽一微五塵二渺。

蘭谿縣

原額、田四千七百五十二頃四十九畝二分一釐四毫七絲

康熙六年「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田八頃一十一畝二分六釐。

《實共》田四千七百六十頃六十畝四分七釐四毫七絲。

原額、地、一千五百一十六頃一分四釐四毫三絲

康熙六年,丈出地二百七十二頃六十一畝九分五釐七絲四忽。

《實共》地一千七百八十八頃七十二畝九釐五毫四忽。

原額、山五千四百七十五頃七十六畝五分八釐二毫七絲

康熙六年,丈缺山六十四頃一十七畝三分八釐二毫八絲五忽。

《實共》山五千四百一十一頃五十九畝一分九釐九毫八絲五忽。

原額塘六百二頃一十二畝九分五釐八毫六絲五忽。

康熙六年,丈缺塘一十四頃二十六畝九分二毫七絲。

實共塘五百八十七頃八十六畝五釐六毫五絲八忽。

康熙四年,統《歸條鞭》地丁徵解額:

夏稅京庫麥折銀三百二十九兩二錢四分七毫五絲。每兩《滴珠》路費銀二分七釐,共銀八兩八錢八分九釐五毫二微五塵。

秋糧京庫米折銀一千四百四十二兩九錢一分二釐五毫。每兩《滴珠》路費銀二分七釐,共銀三十八兩九錢五分八釐六毫三絲七忽五微一塵。

派剩米折銀五百七十八兩三錢四分六釐九毫九絲五忽。每兩路費銀一分二釐,共銀六兩九錢四分一毫六絲三忽九微四塵。

東陽縣

原額、「官僧等則田」 五千五百七頃二十四畝二釐一毫

康熙六年清查各等事案內,丈出田三畝九分五釐八毫。

實共田五千五百七頃二十一畝九分七釐九毫。內:

官田三百一十八頃一十三畝四釐一毫;僧田七十六頃八十五畝。

民田、并原額陞科及六年丈出共田五千一百一十二頃二十九畝九分三釐八毫。

官地并丈出共三十四頃四十五畝二分七釐一毫。

民地并原額陞科,及康熙六年丈出,共地一千九百五十頃六十七畝四分一釐五毫。

官山并康熙六年丈出共九十一頃六畝六分三釐五毫。

《民山》,并康熙六年丈出,共三千三百六十頃七十四畝四釐。

官塘并康熙六年丈出,共九頃六十七畝二分八毫。

民塘并康熙六年丈出,共五百四十六頃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