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額官民地共三百九十二頃七十畝四分九釐二毫。
康熙六年《清查各省等事案》內,丈出地八頃九十六畝六分七釐六毫八絲二忽二微七塵,實共地四百一頃六十七畝一分六釐八毫八絲二忽二微七塵。
縣田歷遭水傷,多漲為地,故六年清丈,田減地增,與各縣略異。
原額、山二千八百三十八頃四十一畝五分五毫八絲
康熙六年,丈出山三十四畝一分四毫二絲,實共山二千八百三十八頃七十五畝六分一釐。
原額、塘一百四十八頃三十五畝二分九釐一毫三絲。
康熙六年,丈出塘四畝五分一釐三毫八絲,實共塘一百四十八頃三十九畝八分五毫。康熙四年,統歸《條鞭》地丁徵解額。
《夏稅》《京庫》麥折銀,除丈缺減徵外,實徵銀二百二十六兩三錢一分一毫七絲五忽五微一塵。每兩《滴珠路費》銀二分七釐,除丈缺減徵外,實徵銀六兩一錢一分三毫七絲四忽七微三塵八埃七渺七漠。
秋糧,京庫米折銀,除丈缺減徵外,實徵銀九百三十四兩七錢四分一釐五毫四忽三微。每兩滴珠路費銀二分七釐;除丈缺減徵外,實徵銀二十五兩二錢三分八釐二絲六微一塵。派剩米折銀,除丈缺減徵外,實徵銀二百九十七兩二錢五釐一毫八忽八微四塵四埃八渺四漠。每兩路費銀一分二釐。除丈缺、減徵外,實徵銀三兩五錢六分六釐四毫六絲一忽三微六渺一漠。
浦江縣
原額「職官、原學歸義等田」 三千一百五十一頃一十五畝八分九毫一絲七忽。
康熙六年「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田三頃七畝二分一釐七毫三忽。
原學官田并歸義官田丈缺共一十七畝一分九釐三毫六絲。除外,
《實共》田三千一百五十四頃二十三畝二釐六毫二絲。
原額、地、一千一百三十四頃五十四畝八分九釐二毫
康熙六年,丈缺地六頃六十七畝八分九釐二毫。
實共地一千一百二十七頃八十七畝八分。康熙四年,統歸《條鞭》地丁徵解額。
《夏稅京庫麥》折銀二百一十二兩三錢五分七釐。每兩《滴珠路費》銀二分七釐,共銀五兩七錢六分六釐三絲九忽。
秋糧京庫米折銀七百一十八兩五分。每兩《滴珠》路費銀二分七釐,共銀一十九兩三錢八分七釐三毫五絲。
派剩米折銀二百七十八兩二分六釐二毫七絲八忽。每兩路費銀一分二釐,共銀三兩三錢三分六釐三毫一絲五忽三微三塵六渺。湯溪縣。
原額金蘭、龍遂四鄉,共田二千四百八十一頃六十五畝四分五釐七毫二絲。
康熙六年《清查各省等事案》內,丈缺田一百二十八頃五十一畝一分一釐四微八塵。
《實共》田二千三百五十三頃一十四畝三分四釐七毫一絲九忽五微二塵。
原額地、并陞科山成地、共四百四頃三十五畝二分八毫四絲
康熙六年,丈出地四百二十二頃一十八畝九分四釐七毫二絲。
遂昌鄉丈缺地七畝一分一釐一毫七絲外,實共地八百二十六頃五十四畝一分五釐五毫六絲。
原額、山一千七百七十三頃一十六畝五分七釐三毫
康熙六年,丈缺山五十頃一十四畝七分四釐四毫九絲。
《實共》山一千七百二十三頃一畝八分二釐八毫一絲。
原額、塘一百五頃五十一畝六分九釐。
康熙六年,丈出塘二十六頃八十六畝二分五釐一毫一絲。
實共塘一百三十二頃三十七畝九分四釐一毫一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