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5 (1700-1725).djvu/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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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深可痛惜。今朝廷廢而不治者,蓋募夫供役」,取辦 于富戶;部夫督役,責成于有司。二者皆非其所樂,所 以猾吏豪民搆扇必欲沮壞而後已。朝廷未見日後 之利,但厭目前之擾,所以成事則難,壞事則易。東坡 亦云:「官吏憚其經營,百姓畏其出力,所以累行而中 輟,不能成久遠之利也。」議者曰:「行都水監既是有益 衙門,何眾口一詞,皆謂無益,而」明議罷之,答曰:「民可 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事之利害,久而始明。彼小民無 知,但見工役之繁,豪民肆奸,又吝供輸之費,所以百 般阻撓,但謂無益,以敗乃事。殊不知浙西有數等之 水,拯治方略皆不相同,非立專司,豈能成功?使水監 衙門真為無益,古之有國者,亦廢而不置久矣。何為 周、漢、唐、宋之世」,未嘗一日不用心盡力經營水利之 事,列之史傳,代有其人。諺曰:「水利通民力」鬆斯言信 矣。若浙西低下之地,不須水監,即今中原高阜之處, 水監既不可缺,而低下之處乃謂不必置,何不智之 甚也。數年之後,河港淺塞,水害滋甚,有憂民忠國者 出,必復興修水利之事,彼橫議者豈得終沮之哉?議 者曰:「水利固不可不修,然今隴西漢唐二渠,止是責 于有司修浚,民更不擾。浙西水利,何不亦責之有司?」 答曰:「隴西二渠,長流水也,浚成深渠,水自下流,治之 無難。浙西水性不同,整治方法亦殊,豈可以漢唐二 渠例視之哉?」

吳淞江疏濬論      明張應武

「吾邑,左浸東海,淞江經其前,劉河繞其後,黃浦自東 南來,合于淞江之尾。昔人所指,以為三江皆由以入 于海。淞江在二江之中,載地既高,而江形又直,建瓴 東注。自安亭港至李家浜,縈紆境內,百有餘里。塘浦 左右股引足于清水,而亦無壅溢之患。自吳江石堤 既築,清水之出于湖口者日微,不足以蕩滌湖沙。淞 江屢浚屢堙,議者咸思一大治之廣,數里之江,決壅 出之口,塞傍分之竇,曠然為數百里之規。然而物力 不給,眾口難調,近乎可言而不可行。」本朝疏濬者五 六公,雖廣不踰十尋,通不過數十年,未足厭議者之 志。然是江流一日,則民受一日之利,他日復堙,又當 有任其責者。隨時量力,以舒目前之「急,未可謂非中 策也。耳目所及,惟隆慶四年海忠介公寓賑濟于興 作,至誠所感,寮寀敬應,富室樂助,役夫競勸,所費官 金不過五六萬。」疏上海南蹌口至嘉定黃渡,平陸六 十餘里,兩月成工,清水奄至,葑泥自去,當時以為若 有神助,非盡人力也。萬曆七年,巡江林公應訓接疏 黃渡至崑山千墩三十餘里。上疏江南,亦加闢焉。萬 曆十五年因水災,用科臣言,特設專官,發帑銀以開 江為首務。而所任非人,背公營私。初至,見江尚流通, 前人之所疏鑿,可攘為後功。于是不酌群言,不委州 縣,不役鄉夫,獨任私人,共圖欺罔,托言以漸而深。惟 務築壩,曾不運土。每車戽微乾,稍削菱蘆,即以放水。 迤邐而東,起自安亭至宋家橋,分為十叚。九叚畢工, 岸無積土,人以為笑談。末叚去海不遠,潮勢湍悍,屢 築不成,遂以頑石壓敝舟,雜築之費數千金,幾成而 潰。乃試其所製《混江龍》,聊掩眾目而罷。自知不厭眾 心,頗留銀還官,虛告成功,遷官以行。而其所沉水石, 留礙江心,潮沙依之,易為澱聚。未及兩載,海公所疏, 復為平陸矣。自昔開江,未有若是役之無益而有害 也。即今萬姓嗷嗷,復思疏濬,如望歲焉。是須廟堂主 張,六部協力,非一邑之所能必也。邑治以四水聚為 形勢,東西練祁,南北橫瀝,形如十字交貫城中境內 塘浦以百計,支港以千計。東引大海,南引淞江,北引 劉河,西仰湖澤,四面潮汐「咸會。邑城自淞江既堙,清 水罕至,舟楫灌溉,咸資潮水。宋人引清障濁之法,已 不可施于今。每歲所開塘浦,還為潮汐之所填淤,三 歲而淺,四歲而堙,五歲又須重濬,亦無一勞永逸之 術。所可自盡者,修濬均節其間焉耳。」酌塘浦之間要, 參其淺深,及前濬之歲月,分為五等,著之一籍,依次 修濬,周而「復始,無得踰越。五歲不紊,則不紊矣。若乃 近海之區,潮沙倍積,出入孔道,官舟重載,所由或有 不能待五年者,所當別議。然一邑不過三四,不可以 此而并廢經常之規也。」修濬之際,擇民之才幹有行 者,分叚監護,必使底面四傍,深淺闊狹,咸中程式,庶 岸不善崩,可支五六年以待重濬。如此則民力不甚 疲,塘浦亦不加淤,非遇颶風小旱小潦不至全歉。此 亦杜牧所謂「上策莫如自治」,其與開江固並行而不 悖也。

議開吳淞江略       顏如環

吳淞江一帶,流至新洋江口,下界浦口,二處交會通 婁江,潮水倒入江內,淀積泥沙。又因地勢卑近,遂引 江水順趨北下,併入婁江,以致吳淞江易成淤淺,累 開復塞。或謂「此江出海一百餘里,相去婁江不三十 里,併而出海,似為便宜。」不知此江為三江之一,與婁 江各自通洩,當大旱固可合而為一,及至水溢,則婁 江自洩所受之水不暇,又安能併吳淞江之水乎?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