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9 (1700-1725).djvu/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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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每段一貫。日本國附進刀劍,每把鈔三貫,內一分 與錢九分支絹。每鈔一百貫,該絹一匹。其名檀香,每 十斤銀一兩,折錢七百文。《暹羅》、滿剌加檀香,俱每斤 鈔十貫。《暹羅》藤黃,每斤鈔十五貫。紫莖每斤鈔三十 貫。琉球、暹羅、滿剌加,每鈔二百貫,折絹一匹。

凡折還物價:弘治間定:各色紵絲每匹折鈔五百貫, 各色綾子每匹三百貫,各色紗每匹三百貫,各色絹 每匹一百貫,青絨氁子每匹六百貫,駝褐氁子每匹 六百貫;青花白瓷盤每箇五百貫,碗每箇三百貫,瓶 每箇五百貫,「酒海每箇一千五百貫,豆青瓷盤每箇 一百五十貫,碗每箇一百貫,瓶每箇一百五十貫,麝」 香每斤一千五百貫,樟腦每斤一百貫,良薑每斤二 十五貫,大黃每斤三十貫,《鐵鍋三尺闊》,面每口一百 五十貫

武宗正德元年定投降夷人每名日支常例下程之制

按:《明會典》:「凡投降夷人,正德元年令每名日支常例 下程牛肉半斤,酒半瓶,米一升,蔬菜廚料。」

世宗嘉靖元年革大通事定聖節各宣慰等官貢方物餘佐貳皆朝覲年入貢通事缺十人以上照例考選朝覲到京給賞以馬數為差譯字生三考不中者

聽翰林院酌量,許其再試。

按《明會典》:「嘉靖初,革大通事,其小通事悉屬提督官。」 凡在館鈐束夷人入朝,引領回還伴送,皆通事專職。 嘉靖元年議准,「聖節止許各宣慰、宣撫、安撫官具方 物差人赴京,其餘佐貳官以下,及把事、頭目、護印舍 人,止許朝覲年入貢。每司量起的當通把三二人,齎 執方物,多者給與本冊咨批,少者給與咨批,各給關 文應付。馬匹就彼變賣,銀兩貯庫。降香、黃蠟、茶葉等 物,要實重五十五觔為一杠,每杠賞闊生絹二匹,照 杠遞加。其不由本布政司起送,或觔重不足、差人過 多,不待朝覲之年,擅自起貢,禮部不與進收。」《青諭》遣 回。賞賜應付,通行停止。

通事丁憂,緣事未結,俱不作缺。其有見缺十人以上 及一國全缺者,照舊行各邊鎮巡官,訪保精通夷語, 身家無過、人物齊整、字畫端楷、語音洪亮者,每缺起 送二人前來補考。

朝覲到京,以馬數多寡為差。進馬一二匹者,准一人 作差來名色,賞鈔二十錠,綵段一表裏;三四匹者作 二人,五六匹者作三人,綵段、鈔錠照數遞加。

譯字生習學三年,會考不中,徑黜為民;六年不中,給 與冠帶;九年不中,授應得職銜,俱回籍閑住,免其雜 泛差徭。其有資稟、年歲,相應尚堪作養者,聽翰林院 酌量,許其再試。

嘉靖二年,定長河西董卜韓胡入貢人數,及土官襲 替給賞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以來,長河西等處入貢人數漸多。嘉 靖二年,題用弘治以前例,不許過一千人。」

《董卜韓胡》,「嘉靖二年題用弘治前例,不許過一千人。 其部落別思寨安撫司、加渴瓦寺,弘治以後另貢 土官衙門,設在荒遠,兼因爭競讎殺等項不能赴京 者,撫按等官勘實代奏,就彼襲替。仍依先年戶部原 擬等級,令其納穀備賑。」

聖節貢物。過限一月,減半給賞。違例多端者不賞。 嘉靖三年,定私通外蕃及買賣違禁貨物之罪。 按《明會典》,嘉靖三年奏准,夷人貢船,未曾報官盤驗, 先行接買蕃貨者,比照私自下海收買蕃貨至十斤 以上事例,邊衛充軍。其交結夷人,誆騙惹釁,及教誘 為亂者,比照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事例,邊衛永遠充 軍。一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比照會同館內 外軍民事例發遣。包攬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 利者、比照「私賣應禁軍器」事例處斷

嘉靖五年,定達思蠻長官司入貢人數。

按:《明會典》:「達思蠻長官司,嘉靖五年題用正德中例, 以三百九十人為正額。」

嘉靖六年,定賜物折價及土官承襲調遣之制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議准,蕃僧蕃人給賜綵段,自願 折銀者,織金每匹三兩八錢,素者三兩五錢。」

土官襲替、及土舍年久不得承襲者,鎮守撫按嚴督 三司等官、從公作急勘明具奏

地方有事,調遣鎮守撫按等官查明具奏,就彼襲替。 嘉靖七年,定土官慶賀朝覲人數、

按《明會典》七年議准:「湖廣土官襲授宣慰、宣撫、安撫 職事者,差人慶賀,每司不許過三人。其三年朝覲,每 司止許二人。大約各司共不過百人,起送到京者不 過二十人,餘俱存留本布政司聽賞。所司辨驗方物, 造冊給批,差官伴押到京,禮部驗批相同,方與賞賜 應付。」

嘉靖八年,貢使未經領賞病故者,給與棺木。又令安 插降夷,送外國漂流人歸國。及定長寧女撫司入貢 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