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9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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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在館未經領賞病故者,行 順天府轉行宛、大二縣,預解無礙官銀三十兩發館, 每名給與棺木銀五錢,支盡之日,造冊繳部,再行取 用。領賞以後病故者,聽其自行葬埋。」

凡投降夷人到館譯審明白、兵部題請、到部關給來 降賞賜。畢日、著去該都督府、差委官舍伴送兩廣軍 門、轉發缺少達目衛分安插。仍給房屋床榻、配與妻 室、查照舊例養贍

凡朝鮮國漂流夷人,至會同館,即行該館通事、序班、 譯審明白,日給薪米養贍。兵部委官伴送,沿途應付。 至遼東鎮巡衙門,另差人員轉送歸國,通行國王知 會。如該國使臣在館,即令帶回,一體給賞應付。 長寧安撫司蕃僧,在四川松潘、茂州等處地方,舊每 年朝貢許三十人,多不過五十人。附近烏思藏地面 者,照烏思藏例,三年一貢,每貢許二三十人,多不過 五六十人。嘉靖八年,長寧以宣德中例為請,遂准三 百人為正額。

嘉靖九年,定「土官承襲、造冊報部」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題准:應襲之人,果係原冊有名, 覆勘無礙,除雜職婦女就彼襲替外,其餘限半年內 連人保送赴部。如有違礙,即與辯明一年以上,勘官 住俸,立限完結。若有緊急軍情,已奉調遣,及嗣子幼 弱,未可遠出者,鎮巡官斟酌奏請,暫令冠帶管束夷 人,候地方寧息,年歲長成,仍照例保送赴京襲替,給」 憑管事

土官衙門造冊、將見在子孫盡數開報某人年若干 歲、係某氏生、應該承襲。某人年若干歲、某氏生、係以 次土舍。未生子者、候有子造報、願報弟姪若女者聽。 布政司依期繳送吏兵二部查照

嘉靖十年令貢使病者給醫藥,兩館夫役,不許占用 土官。犯惡被戮,即以原職授於「夷眾素服之人。」又定 需索土夷生變之律。

按《明會典》:「凡會同館醫生,遇四夷及伴送人等有疾, 即與醫藥。年終具用藥若干,活人若干,開送提督主 事處,核實呈部,以稽勤惰。」考滿陞授,仍留本館辦事。 其藥材,太醫院關給。

凡兩館事務夫役。嘉靖十年、令俱屬提督官管理。兵 部該司不許侵撓干預。其大使等官、及別衙門、敢有 占用夫役、及脫逃負欠情弊、都聽提督官查究 凡土官犯惡逆被戮。嘉靖十年題准、即推輪序相應 素為夷眾所服者、授以原職、管束夷民

各邊軍職、及勘事人員、索取土夷財物、致生他變者、 依《激變良民律例》

嘉靖十二年,令外國人入關,俱盤驗明方許放進。 按《明會典》:「凡夷人入關,嘉靖十二年令邊方一應該 管官員,務要盤驗明白,方許放進。若敕書內有洗改 詐偽字樣,即便省諭阻回,不許一概朦朧驗放。」 「嘉靖十四年令土官各管地方,抗斷妄爭,追究治罪。 按明《會典》,十四年議准雲南四川兩省土官,各照舊 分管地」方。如有不遵斷案,互相仇殺,及借兵助惡,殘 害軍民,并經斷未久,輒復奏擾變亂者,土官子孫不 許承襲。所爭村寨,平毀入官。仍追究主使、扛幇、教唆 積年通把人役,問以重罪。

嘉靖十五年令納穀冠帶土舍、未經兵部題奉欽依 者、不許擅自冠帶管事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納穀冠帶土舍,曾經兵部題 奉欽依者,不必再勘。其止曾納獲實收,未奉欽命,本 布政司徑劄冠帶者,備勘明白,免赴京類具供結,兵 部查照上請降級憑劄,方許實授管事。其有不服起 送,與擅自冠帶管事者,聽撫按從重參究革職,另取 應襲之人赴部襲職。」

嘉靖十七年,定「通事黜陟之法。」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奏准在館通事、序班,辦歷勤 謹,夷語精熟者,該寺具奏,量加俸秩。如有恣肆曠廢, 唆誘夷人為非,受賄作弊,抗違該司提督官者,俱聽 禮部指名參究。」

嘉靖十九年,定「通事」補缺之例。

按:《明會典》十九年議准:「通事見缺,訪保送部收考,轉 送該寺教習者,俱不得過正額之半。若本國正額止 一名者,許收候缺一名。凡遇候缺既盡,正額有缺,許 鴻臚寺呈部奏請訪保,照例考滿,不必拘見缺十人 及一國全缺之例。」

嘉靖二十一年,定譯字生食糧革黜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題准:譯字生初試,譯業精 通者,照例食糧習學辦事。譯業粗通,資稟年歲尚堪 策勵者,姑送館習學,不許食糧。三年滿日再試。其譯 字差謬,習學無成,畏避考試,臨考不到,與未經起送, 及原係納賄夤緣者,俱革黜為民。」

嘉靖二十五年,定「考試通事之法。」

按《明會典》,「凡考試教習,嘉靖二十五年題准,禮部會 同吏部,將在館通事、序班人員通行考試,分為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