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9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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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照原品級頂補。如無裁去之員,在《鳳凰城》通事內撤來頂補。《鳳凰城》員缺,以本旗閑散人擬為八品。《鳳凰城通事》缺出,仍俟裁去通事頂補完日,挨旗取閑散人頂補,八年滿日,實授八品。

題准:封外藩親王、郡王嫡妃,遣內閣侍讀學士、侍讀,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禮部郎中、員外郎、主事,照職銜為正副使。封貝勒夫人以下、公夫人以上,遣內閣侍讀,翰林院侍讀、侍講,禮部員外郎、主事,照職銜為正副使。其理藩院官員,照例同往。

題准:「外國人私自進口,該管地方官不行查報者,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

又題准:「外國人不論蓄髮不蓄髮,俱不許放進邊內,違者,守邊口官及該管官一併從重議罪。」 《題准》:「搜獲違禁貨物不即報部者,罰俸六個月。」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題准外藩蒙古編審壯丁時。」

隱丁之旗,都統、副都統罰三九,參領、佐領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給出首人。《撥什庫》、十家長各鞭一百。歸化城二旗無王、貝勒等,如有隱丁,都統、副都統罰五九,參領罰三九,佐領革職,罰二九,驍騎校革職,罰一九,給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隱之丁,各留舊佐領家奴。若係蒙古入官。

題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敝壞者,本旗扎薩克王罰三九,貝勒、貝子、公罰二九,台吉等罰一九,其兵丁亦罰五頭。若盔甲袍褂無名,及軍器馬絆上無字者,罰三頭,馬不用印記不繫牌者,罰犙牛一頭,俱給拏獲之人。」 又題准:「外藩失誤斥堠者,佐領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兵丁鞭一百。若離汛地者,佐領、驍」 騎校俱革職,兵丁鞭八十。佐領、驍騎校本身器械缺少者,各罰二九。係兵丁,鞭八十。佐領、驍騎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於覺察,各罰一九。

題准:「出斥堠逃往外國之人」 ,如追時不曾抗拒被獲,將為首一人斬,餘絞。如持兵抗拒,俱斬。逃往外國被執送者,本曾傷人,斬。未傷人者,鞭一百,交還原主。未傷人逃走而自歸者,免罪交原主。

題准:「官員接殺來投人者,為首一人絞,餘革職,罰三九牲畜。」

題准:年節,科爾沁十旗,共進十二九羊一百八隻,乳酒一百八瓶;鄂爾多斯六旗,吳喇忒三旗,共進「九九」 羊八十一隻,乳酒八十一瓶。餘二十五旗,二旗,共進三九羊二十七隻,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與禮部。

又題准:「台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親來遣使進貢者,准;年壯無疾遣使者,不准。」

給喀爾喀扎薩克阿海代青台吉。

敕印:

題准:「庶人在非扎薩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前明出惡言者,照扎薩克例罰給牲畜。」 又題准:「喀爾喀、厄魯特、湯古忒、巴爾虎等處,私遣人往貿易,遣人探親出,斥堠迎往貿易。招攬貿易者,係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十匹,台吉等罰馬五十匹,都統、副都統革職,罰五九,參領、佐領革職,罰三九,驍」 騎校革職,罰二九撥什庫。十家長鞭一百,罰一九,貲財入官。為首貿易之人絞,籍其家。餘各鞭一百,罰《三九》,貲財入官。如斥堠人不行緝獲,被人首發者,官員革職,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罰《三九》半入官,半給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

又題准:「非扎薩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扎薩克貝勒等一例議處。」

題准:官民人等失誤傷人致死,有人見證承認者,罰給三九。若無見證可疑者,擇令旗內人立誓。若立誓罰給「三九,不立誓抵絞。」

又題准:官民人等與妻鬥毆,誤傷致妻死者,罰《三九》給妻家。妻有過犯,不行首告,擅殺死者,罰《三九》入官。

又題准:「蒙古王、貝勒等故殺、仇殺,謀殺他旗人者,除償人外,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給死者妻子。係庶人抵斬,除妻子外,家產牲畜亦給死者妻子。」

又題准:塔布囊等殺死屬下人及家奴者,照台吉例罰,係都統、副都統罰三九,參領、佐領、驍騎校罰二九,庶人罰一九,俱給死者妻子併其兄弟,俱令出旗。誤傷致死者,向扎薩克處說明。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