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9 (1700-1725).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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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一百,給旗內為奴。如係家奴,鞭一百,交還其主。

題准:「外藩凡審定死罪犯人,扎薩克王貝勒等,在附管扎薩克王貝勒等處說明,審過處決。不與附管扎薩克王等說明,審過處決,以私殺論。會集所審死罪人,即於會集處處決。」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准外藩賊入斥堠,竊盜牲」

畜追鬥被殺。同往兵丁退縮不戰者,各鞭一百,罰三九牲畜給被殺人妻子。

諭令進貢副都統長史等皆入內賜食。

題准:「外藩凡死罪不令王貝勒、貝子、公額駙立誓,于本旗內擇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馬匹贖」

題准:「外藩派出從征官員,規避不去者,革職,罰三九,交於該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軍前。」 題准:俄洛斯差來頭目喇嘛等:

御賜恩宴一次。《在禮部》筵宴二次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題准外藩追殺率先逃走者。」

即以其人家產牲畜給之,不更給賞。如無可給者,斥堠。佐領賞給蟒鑲領緞袍一件、緞三匹、布二十匹。驍騎校妝緞鑲領緞袍一件、緞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緞一匹、布十匹。

題准:「扎薩克首領喇嘛,給與印信,其餘喇嘛班第等,給與禁條度牒。」

盛京西勒圖庫倫、歸化城首領喇嘛、亦給印信。部

冊有名喇嘛班第,給與度牒。外藩四十九旗。每旗各設首領喇嘛一員,給與度牒。

題准:「在邊界禁地偷竊劫奪者,被獲管旗王貝勒等以下,併該管主嚴行治罪。若不獲,治所入汛地,該管旗王貝勒等罪」 ,兼令賠償竊奪之物,會考收取譯字生,送館肄業,照所遺糧缺頂補。凡譯字生季考,本堂官每年三月、十月各考一次,試卷解送翰林院覆閱。其譯寫不堪者,分別停糧黜革。

凡譯字生丁憂。呈報禮部給假。停止月糧。仍俟本生起復開支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題准:差遣往會外藩大臣,將」

領侍衛內大臣、內大臣、散秩大臣、列名進呈:

御覽、交於本院。將各部尚書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

職名一併開列請

旨簡用隨往官員。除本院官員筆帖式外。仍選擇各

部院官一員、筆帖式一員帶往。

題准往會外藩、乘本身馬、仍各給信牌印文、以備急事驅遣

題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稱台吉進貢者,鞭一百,罰三九牲畜。驍騎校冒稱佐領進貢者,革職,罰三九。同來台吉知情冒賞者,革去台吉,罰五九。」 題准:「外藩傍人捉獲盜馬賊者,所籍沒家產牲畜,以二分給之,一分給失主。」

又題准:「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家人、旗人偷向禁地採參者,為首人斬,妻子家產牲畜併所獲俱入官,為從者鞭一百,家產牲畜併所獲入官,免其妻子籍沒。公主、郡主、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遣家奴往者,各罰九九。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遣家奴往者,俱革職。撥什庫十家長,另戶之主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 去撥什庫。十家長,各罰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及妻子家產併牲畜,所獲俱入官。遣另戶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長以上,俱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戶人及家奴偷採,該管人併各主不知者,俱鞭一百,罰三九。偷採參傍人首發者,其參入官,交戶部折半價給出。首人。私買賣者,係蒙古,鞭一百,罰一九。內地人交刑部

題准:「外藩已故王、貝勒、貝子、公等,應補給之俸,不俟承襲,當支給時,一體支給。」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題准外藩出首隱丁人之子。」

弟在所隱內者,俱准旗內聽所欲往。

題准:「台吉等擅與喀爾喀、厄魯特人婚姻往來者,革去爵級,不准承襲,所屬人全給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產牲畜俱入官。所屬人隨往者,各鞭一百,罰三九,將所屬人女遣令隨嫁。女父不向扎薩克王、貝勒處說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屬人不自說明者,亦鞭一百。失於覺察斥堠官員,革職,籍其家。兵丁鞭一百」 ,罰三九。若將所遣送嫁人誤以為「逃人」 解院者,扎薩克王等罰五九。

康熙十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