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9 (1700-1725).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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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題准,外藩蒙古扎薩克王、貝」、

勒、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無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內者,於七月內來請院遣官查視所居地,如果無草,請移處。草果茂者,如其所請。若所居地生草甚盛而請移他處者,將所請扎薩克議處。他月來請者,概不准。

題准:邊禁等地方劫盜者,巡察官兵緝拿時,如抗拒即斬。不曾抗拒被獲者,果係賊盜,俱斬,妻子家產牲畜籍沒,給與失主。不係盜賊,因其壞邊,為首一人絞,除妻子外,家產牲畜籍沒,餘各鞭一百、罰三九。內地人出禁地劫盜者,官兵拿獲,照內律治罪。如內外官兵失於覺察,或失主,或傍人捉獲者,內地官革職,鞭一百,折贖。外地官革職,罰三九。內外兵丁各鞭一百。盜賊之主知而不舉,被傍人出首者,以「窩盜」 治罪。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若出首情虛係官革職,罰三九。庶人鞭一百,罰一九。

題准:外藩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管兵陣亡者,照都統例給身價銀兩,陣亡中傷、殘疾、病故,官兵身價、賞卹等銀,俱照內例給與。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題准外藩在斥堠參領不發。」

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領、驍騎校不各在汛地而往參領處同坐,或在汛地而馬匹被盜者,參領、佐領俱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撥什庫》兵丁鞭八十,巡馬兵丁鞭一百。」

《題准》「厄魯特、喀爾喀來使不令同日行禮。」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外藩諸旗,各於旗內」

選擇賢能協理事務

題准:「公王郡主等隨嫁人,許用守墓授護衛官職、及閑散使令,不准披甲。」

題准、厄魯特、喀爾喀等人、謝

恩不得過二百人,若來者眾多,分為數次。

本司官員概列、開送禮部具題。凡出使外國、俱

賜給品服。

定「外藩王以下、台吉、塔布囊、都統以上、朝賀來京。」 《歲暮》

御賜宴一次。元旦後、五旗王筵宴五次。回日、

御賜宴二次。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題准

《皇上萬壽節》、

上御太和門。《中和韶》樂作。陞座。樂止。王以下率文武

各官進表,行慶賀禮。次外藩進貢使臣行禮與元旦同。

題准:「歸化城《土默特副都統》」 缺出,擇在內賢能官員,會同兵部引

見補授、補授都統由本院題補、不會同兵部

題准:「外藩屬下奴僕出首本主隱丁者,照例旗內聽所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許出戶。所罰牲畜給出首人。」

題准:「厄魯特、噶爾丹進貢使臣,有印憑者,許進內;其噶爾瑪等四台吉使人無印憑,亦准進內,皆不得過二百人,餘者令在張家口、歸化城貿易。」

題准:凡外藩蒙古人誘賣內地人及為妻妾奴僕者,為首人擬絞,解院送刑部監候,秋後處決。為從人鞭一百,罰三九,止一人者,以為首論。誘賣蒙古人為妻妾奴僕者,為首人即絞。餘照前例。串誘買賣者,鞭一百,罰三九,被誘人鞭一百。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題准年節阿霸哈那爾二。

旗,「喀爾喀一旗,共進《三九》羊二十七隻,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與禮部。」

題准、安定門館、通州館所設筆帖式裁去。于禮部理藩院派出官各一員、筆帖式各一員、公同監看喂養、每年更換

題准:「喀爾喀、厄魯特貢使來京,從該旗汛地經過者,該旗守汛官即撥官二員、兵五名,按次護送,交與張家口官員回時,張家口撥官一員、兵五名,護送出界。如貢使回日,有在張家口外貿易者,事畢守口官速催起身,各汛仍照前按次送出汛地,如無故淹留,將守邊口官議處。若貢使在歸化城貿易,歸化城土墨」 特二旗亦照例撥官二員、兵五名按次遞送出汛,違者議處。康熙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巴圖爾額爾克濟濃違離。」

彼土嚮化而來。宜加愛養、經理其居處。迺彼等原為俄七爾圖汗所屬。累世進貢誠懇恪恭。俄七爾圖汗之孫老卜臧滾布、與巴圖爾額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