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9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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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濃,當使聚合一處,於所宜居之地為之經理,令其居處賜之封號,給以金印冊,用昭示朕繼絕舉廢之至意焉。」 可遣賢能台吉與理藩院堂官、侍衛曉諭巴圖爾額爾克濟濃,言「『以爾等搶奪毛明安及三烏喇特之故,本宜遣兵征勦,悉行翦滅。但念俄七爾圖汗累世進貢,誠懇恪恭,特加矜憫。爾等罪戾,盡皆寬宥』。老卜臧滾布乃俄七爾圖汗之孫。爾等皆屬一國為親近兄弟。今令爾等皆與老卜臧滾布等聚合封以名號。與老卜臧滾布等可以同居之善地相度定居。遣使於達賴喇嘛,以如此措置頒朕諭旨。其宜居之地亦與老卜臧滾布巴圖爾額爾克濟濃等公同相視。令所遣台吉等還奏。此事於今年八月即宜舉行。爾等與議政王、貝勒、大臣、蒙古大臣、會同詳議以聞。」

十一月二十日

上諭內閣:「觀所賞琉球等外國恩賚之物,甚菲於厚。」

往薄來之道,尚未允協。爾衙門會同禮部察頒錫外國之例,酌量增益所賞儀物,確議以聞。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題准外藩年節進貢,每旗」

止進羊各一隻、乳酒各一瓶,交與《禮部》。

議准:「外國貢船所帶貨物,停其收稅;其餘私來貿易者,准其貿易,聽所差部臣照例收稅。」 又議准:凡貿易番船回國,除一應禁物外,不許搭載內地人口及潛運造船大木、鐵釘、油麻等物。糧米,止准酌帶口糧,不許多販。貿易畢回國時,該督、撫遴委賢能官員嚴查,禁止夾帶。凡內地人口有流落外國願附船回籍者,聽其歸還故土,具報該地方官查明,准還原籍。凡番船貿易完日,外國人員一併遣還,不得久留內地。

凡貢船回國帶去貨物、免其收稅

又議准:「兵器向來禁止,不許帶往賣給外國。但商人往來大洋,若無防身軍器,恐致劫掠。嗣後內地貿易商民所帶火砲、軍器等項,應照船隻大小、人數多寡,該督、撫酌量定數;起程時,令海上收稅官員及防守海口官員查照數目,准其帶往;回時,仍照原數查驗。」

康熙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

上諭大學士明珠《諭俄羅斯察罕汗》:敕書中情事:前

命曉諭其使茲曉諭時、以《敕書槁》曉諭之。若授《敕書》時、則跪受之禮、宜令其知之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五年,題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

扎薩克及索倫總管,俱照「內都統印」 、各鑄給印一顆。

題准:凡驛遞人為盜,照例治罪外,驛遞官員罰牲畜一九,驍騎校罰五頭,撥什庫鞭八十。支給外藩公主、王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俸銀,共六萬五千三百六十七兩零。緞一千一百四十八匹。

康熙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學士齊穡、額爾赫圖、舜拜」、

多奇凱音布、趙山:「今聞外藩蒙古出喀倫哨地,有侵害搶擄喀爾喀之巴爾呼等蒙古者甚多。以後著嚴行禁止,毋令妄行。其下理藩院確議以聞。」

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初四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朱都納、邁圖、西安。

博濟、布顏圖、郭世隆、王國昌所諭「《策汪拉布灘詔書》及賞賚之物,令理藩院選擇賢能司官一員送去交與達瑚著達瑚送往策汪拉布灘處。自京師所遣官與彼地主事奔璽皆留住邊關。達瑚事竣言旋著馳驛來京此遣去官及達瑚同事之主事奔璽仍留邊外偵取消息不時奏報。」 達瑚既迅速啟行,所騎牲口及食物等項,地方官毋得稽誤,贍給充足,令其前往,可交理藩院兵部

康熙三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張玉書、學士傅繼祖、溫

《保》《王國昌》《王尹方》《王掞》《李柟》,喀爾喀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向未入覲京師,初次來朝者,仍依原賞喀爾喀之例給之。若曾經入覲一次,已蒙錫予而復來者,皆準「四十九旗例以頒賚焉。其下理藩院註冊,著為定例,遵行可耳。」

康熙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馬之所係甚重。宜於四

「十九旗諸地購買歸化城可千匹,俄爾多斯可二千匹,科爾沁可二千匹,其餘諸旗定額購買,爾等議以聞。」 此買馬事,遣部院中曾出差有生計者,副以八旗蒙古護軍參領,及參領、侍衛各一人,會同該王、台吉等,使傳諭朕旨購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