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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17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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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贖「身,否則此女終為此僧所有,不可得而他適也。」 余所見者,大德丁酉之四月初六夜也。前此父母必 與女同寢,此後則斥于房外,任其所之,無復拘束隄 防之矣。至若嫁娶,則雖有納幣之禮,不過苟簡從事, 多有先姦而後娶者,其風俗竟不以為恥,亦不以為 怪也。陣毯之夜,一巷中或至十餘家,城中迎僧道者, 交錯于道路間,鼓樂之聲,無處無之。

《奴婢》

人家奴婢,皆買野人以充其役,多者百餘,少者亦有 一二十枚,除至貧之家則無之。蓋野人者,山野中之 人也,自有種類,俗呼為「獞。」賊到城中,亦不敢出入人 之家。城間人相罵者,一呼之為「獞」,則恨入骨髓,其見 輕于人如此。少壯者一枚則直百布,老弱者止三四 十布,可得秪,許于樓下坐臥。若執役方許登樓,亦必 跪膝、合掌、頂禮,而後敢進。呼主人為「巴駝」,主母為「米 巴。」駝者,父也,米者,母也。若有過撻之,則俯首受杖,略 不敢動。其牝牡者自相配偶,主人終無與之交接之 禮。或唐人到彼,久曠者不擇一與之接。主人聞之,次 日不肯與同坐,以其曾與野人接故也。或與外人交, 至於有娠,養子,主人亦不詰問其所從來,蓋以其所 不齒,且利其得子,仍可為異日奴婢也。或有逃者,擒 而復得,必于面刺以青,或于項上帶鐵以錮之,亦有 帶于臂腿間者。

《語言》

國中語言自成,音聲雖近,而《占城》、暹人皆不通話說。 如以一為梅,二為別,三為卑,四為般,五為孛監,六為 孛監梅,七為孛監別,八為孛監卑,九為孛監般,十為 答呼。父為巴駝,叔伯亦呼為巴駝。呼母為米,姑、姨、嬸、 姆以至鄰人之尊年者亦呼為米。呼兄為「邦」,姊亦呼 為邦。呼弟為「補溫。」呼舅為「吃賴」,姑夫亦呼為「孛賴。」大 抵以「下」字在上,如黨中常自相殺戮。近地亦有種豆 蔻、木綿花織布為業者,布甚粗厚,花紋甚別。

《文字》

尋常文字及官府文書,皆以麂鹿皮等物染黑,隨其 大小闊狹,以意裁之。用一等粉,如中國白堊之類,磋 為小條子,其名為「梭」,拈于手中,就皮書以成字,永不 脫落。用畢,則插于耳之上,字跡亦可辨認為何人書 寫,須以濕物揩拭方去。大率字樣正如回鶻,字書皆 自後書向前,卻不自上書下也。余聞之也先《海牙》云: 「其字無音聲,正與蒙古音相鄰,但所不同者三兩字 耳。初無印信,人家告狀,亦有書鋪書寫。」

《正朔時序》

每用中國十月為正月。是月也名為「佳得。」當國宮之 前縛一大棚,上可容千餘人,盡掛燈毬花朵之屬。其 對岸遠離二十丈地,則以木接續縛成高棚,如造塔 撲竿之狀,可高二十餘丈。每夜設三四座或五六座, 裝煙火爆杖于其上。此皆諸屬郡及諸府第認直。遇 夜則請國王出觀,點放煙火爆杖。煙火雖百里之外 皆見之。爆杖其大如炮,聲震一城。其官屬貴戚,每人 分以巨燭檳榔,所費甚夥。國主亦請奉使觀焉,如是 者半月而後止。每月必有一事,如四月則拋毬,九月 則壓獵,聚一國之眾,皆來城中,教閱於國宮之前。五 月則迎佛,水聚一國,遠近之佛,皆送水與國主洗身。 陸地行舟,國主登樓以觀。七月則燒稻,其時新稻已 熟,迎于南門外,燒之以供佛,婦女觀者無數。主卻不 出。八月則挨藍,《挨藍》者,舞也。王每日就國宮內挨藍 且鬥豬鬥象,國主亦請奉使觀焉。如是者一旬,其餘 月分不能詳記也。國人亦有通天文者,日月薄蝕皆 能推算,但是大小盡卻與中國不同。閏歲則彼亦必 置閏,但只閏九月,殊不可曉。一夜只分四更,每七日 一輪,亦如中國所謂「開閉建除」之類。蕃人既無名姓, 亦不記生日,多有以所生日頭為名者。有兩日最吉, 三日平平,四日最凶。何日可出東方,何日可出西方, 雖婦女皆能算之。十二生肖,亦與中國同,但所呼之 名異耳。如以馬為卜賽,呼雞之聲為欒,呼豬之聲為 直盧,呼牛為「箇」之類也。

《爭訟》

民間爭訟,雖小事亦必上聞。國主初無笞杖之責,但 聞「罰金」而已。其人大逆重事,亦無絞斬之事,止於城 西門外掘地成坑,納罪人于內,實以土石,堅築而罷。 其次有「《斬手足指》者」,有《去鼻者》。但姦與賄無禁,姦婦 之夫或知之,則以兩柴絞姦夫之足,痛不可忍,竭其 資而與之,方可獲免。然裝局欺騙者亦有之,或有斃 於門首者,則自用繩拖置城外野地,初無所謂報官 檢驗之事。人家獲盜,亦可施監禁考掠之刑,卻有一 項可取,且如人家失物,疑此人為盜,不肯招認,遂以 鍋煎油極熱,令此人伸手於中,若果偷物則手腐爛, 否則皮肉如故云。蕃人有法如此。又兩家爭訟,莫辨 曲直。國宮之對岸有小石塔十二座,令人各坐一塔 中,其外兩家親屬互相隄防,或坐一二日,或坐三四 日,其無理者,必獲症候而出。或身上生瘡癤,或咳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