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22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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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官亭無雇舍宿,長吏親躬,無使貧弱遺脫。小吏豪右,

得容姦妄。詔書既下,勿得稽留。刺吏明加督察尤無 狀者。」丙寅,詔曰:「比年牛多疾疫,墾田減少,穀價頗貴, 人以流亡。方春東作,宜及時務。二千石勉勸農桑,弘 致勞來。群公庶尹,各推精誠,專急人事,罪非殊死,須 立秋案驗。有司明慎選舉,進柔良,退貪猾,順時令,理 冤獄。五教在寬,《帝典》所美;愷悌君子,《大雅》所歎。布告 天下,使明知朕意。」酒泉太守段彭討擊車師,大破之, 罷戊己校尉官。二月,武陵灃中蠻叛。三月甲寅,山陽、 東平地震。己巳,詔曰:「朕以無德,奉承大業,夙夜慄慄, 不敢荒寧,而災異仍見,與政相應。朕既不明,涉道日 寡,又選舉乖實,俗吏傷人,官職耗亂,刑罰不中,可不 憂與!昔仲弓,季氏之家臣;子游,武城之小宰,孔子猶 誨以賢才,問以得人。明政無大小,以得人為本。夫鄉 舉里選,必累功勞。今刺史、守相不明真偽,茂才、孝廉 歲以百數,既非能顯,而當授之政事,甚無謂也。每尋 前世舉人、貢士,或起甽畝,不繫閥閱,敷奏以言,則文 章可採;明試以功,則政有異跡。文質彬彬,朕甚嘉之。 其令太傅、三公、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國守、相舉賢良 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夏,五月辛酉,初舉孝 廉郎中寬博有謀,任典城者,以補長、相。秋七月辛亥, 詔以《上林池籞》田賦與貧人。八月庚寅,有星孛於天 市。九月,永昌哀牢夷叛。冬十月,武陵郡兵討叛蠻,破 降之。十一月,阜陵王延謀反,貶為阜陵侯。

二年春三月辛丑,詔曰:「比年陰陽不調,饑饉屢臻,深 惟先帝憂人之本。詔書曰:『不傷財,不害人』。誠欲元元 去末歸本。而今貴戚近親,奢縱無度,嫁娶送終,尤為 僭侈,有司廢典,莫肯舉察。《春秋》之義,以貴理賤。今自 三公,並宜明糾非法,宣振威風。朕在弱冠,未知稼穡 之艱難,區區管窺,豈能照一隅哉!其科條制度所宜 施行,在事者備為之禁,先京師而後諸夏。」甲辰,罷伊 吾盧屯兵。永昌、越巂、益州三郡民夷討哀牢,破平之。 夏四月戊子,詔還坐楚淮陽事徙者四百餘家,令歸 本郡。癸巳,詔齊相省冰紈方空,縠吹綸絮。六月,燒當 羌叛,金城太守郝崇討之,敗績,羌遂寇漢陽。秋八月, 遣行車騎將軍馬防討平之。十二月戊寅,有星孛於 紫宮。

三年春正月己酉,宗祀明堂,禮畢,登靈臺望雲物,大 赦天下。三月癸巳,「立貴人竇氏為皇后,賜爵,人二級, 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級,民無名數及流民欲占者,人 一級,鰥、寡、孤、獨、篤癃、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夏四 月己巳,罷常山、呼沱、石臼河漕。行車騎將軍馬防破 燒當羌於臨洮。閏月,西域假司馬班超擊姑墨,大破 之。冬十二月丁酉,以馬防為車騎將軍。武陵漊中蠻 叛。是歲,零陵獻芝草。

四年春二月庚寅,太尉牟融薨。夏四月戊子,「立皇子 慶為皇太子,賜爵,人二級,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級,民 無名數及流人欲自占者人一級,鰥、寡、孤、獨、篤癃、貧 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己丑,徙鉅鹿王恭為江陵王, 汝南王暢為梁王,常山王昺為淮陽王。辛卯,封皇子 伉為千乘王,全為平春王。五月丙辰,車騎將軍馬防 罷。甲戌,司徒鮑昱為太尉,南陽太守桓虞為司徒。六 月癸丑,皇太后馬氏崩。秋七月壬戌,葬明德皇太后。 冬,牛大疫。十一月壬戌,詔曰:「蓋三代導人,教學為本。 漢承暴秦,褒顯儒術,建立《五經》,為置博士。其後學者 精進,雖曰承師,亦別名家。孝宣皇帝以為去聖久遠, 學不厭博,故遂立大小夏侯《尚書》,後」又立《京氏易》。至 建武中,復置《顏氏》《嚴氏春秋》,《大小戴禮》博士,此皆所 以扶進微學,尊廣道藝也。中元元年詔書,《五經》章句 煩多,議欲減省。至永平元年,長水校尉儵奏言先帝 大業,當以時施行,欲使諸儒共正經義,頗令學者得 以自助。孔子曰:「『學之不講,是吾憂也』。又曰:『博學而篤 志,切問而近思,仁在其中矣。於戲,其勉之哉』!」於是下 太常,將大夫、博士、議郎、郎官及諸生、諸儒會白虎觀, 講議《五經》同異。使五官中郎將魏應承制問,侍中淳 于恭奏,帝親稱制臨決,如孝宣甘露、石渠故事,作《白 虎議》奏。是歲,甘露降泉陵、洮陽二縣。

五年春二月庚辰朔,日有食之。詔曰:「朕新離供養,愆 咎眾著,上天降異,大變隨之。《詩》不云乎?『亦孔之醜』。又 久旱傷麥,憂心慘切。公卿已下,其舉直言極諫、能指 朕過失者各一人,遣詣公車,將親覽問焉。其以巖穴 為先,勿取浮華。」甲申,詔曰:「《春秋》書『無麥苗』,重之也。去 秋雨澤不適,今時復旱,如炎如焚。凶年無時,而為備 未至。朕之不德,上累三光,震慄忉忉,痛心疾首。前代 聖君,博思咨諏,雖降災咎,輒有開匱反風之應。今予 小子,徒慘慘而已。其令二千石理冤獄,錄輕繫,禱五 岳四瀆及名山能興雲致雨者,冀蒙不崇朝遍雨天 下之報,務加肅敬焉。」三月甲寅,詔曰:「孔子曰:『刑罰不 中,則人無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 以罪,迫脅無辜,致令自殺者,一歲且多於斷獄,甚非 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議糾舉之。」荊、豫諸郡兵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