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22 (1700-1725).djvu/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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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武陵、漊中叛蠻。夏,五月辛亥,詔曰:「朕思遲直士,側 席異聞,其先至者,各以發憤吐懣,略聞子大夫之志 矣,皆欲置於左右,顧問省納。」《建武詔書》又曰:「堯試臣 以職,不直以言語筆札,今外官多曠,並可以補任。」戊 辰,太傅趙憙薨。冬,始行《月令》、迎氣樂。是歲,零陵獻芝 草,有八黃龍見於泉陵。西域假司馬班超擊疏勒,破 之。

六年春二月辛卯,琅邪王京薨。夏五月辛酉,趙王盱 薨。六月丙辰,太尉鮑昱薨。辛未晦,日有食之。秋七月 癸巳,以大司農鄧彪為太尉。

七年春正月,沛王輔、濟南王康、東平王蒼、中山王焉、 東海王政、琅邪王宇來朝。夏六月甲寅,廢皇太子慶 為清河王,立皇子肇為皇太子。己未,徙廣平王羨為 西平王。秋八月,飲酎高廟,禘祭光武皇帝、孝明皇帝。 甲辰,詔《書》云:「祖考來假,明哲之祀。予末小子,質又菲 薄,仰惟先帝烝烝之情,前修禘祭,以盡孝敬。朕得識 昭穆之序,寄遠祖之思。今年大禮復舉,加以先帝之 坐,悲傷感懷,樂以迎來,哀以送往。雖祭亡如在,而空 虛不知所裁。庶或饗之,豈亡克慎!肅雍之臣,辟公之 相,皆助朕之依依。今賜公錢四十萬,卿半之,及百官 執事各有差。」九月甲戌,幸偃師,東涉卷津,至河內,下 詔曰:「車駕行秋稼,觀收穫,因涉郡界,皆精騎輕行,無 它輜重,不得輒修橋道,遠離城郭。遣吏逢迎,刺探起 居,出入前後,以為煩擾,動務省約,但患不能脫粟瓢 飲耳。所過欲令貧弱有利,無違詔書,遂覽《淇園》。」己酉, 進幸鄴,勞饗魏郡守令已下至於三老、門闌走卒,賜 錢各有差。勞賜常山、趙國吏人,復元氏租賦三歲。辛 卯,車駕還宮。詔天下「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戍;妻 子自隨,占著所在。父母同產欲相從者,恣聽之;有不 到者,皆以乏軍興論。及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 子宮。繫囚《鬼薪》、白粲已上,皆減本罪各一等,輸司寇 作亡命贖。死罪入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 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人有罪未發覺,詔書到自 告者」,半入贖。冬十月癸丑,西巡狩,幸長安。丙辰,祠高 廟,遂有事十一陵。遣使者祠太上皇於萬年,以中牢 祠蕭何、霍光。進幸槐里,岐山得銅器,形似酒樽,獻之。 又獲白鹿。帝曰:「上無明天子,下無賢方伯,人之無良, 相怨一方。斯器亦曷為來哉!」又幸長平,御池陽宮,東 至高陵,造舟於涇而還。每所到幸,輒會郡縣吏人,勞 賜作樂。十一月,詔勞賜河東守令掾以下。十二月丁 亥,車駕還宮。是歲,京師及郡國螟。

八年春正月壬辰,東平王蒼薨。三月辛卯,葬東平憲 王,賜鑾輅龍旂。夏六月,北匈奴大人率眾款塞降。冬 十二月甲午,東巡狩,幸陳留、梁國、淮陽、潁陽。戊申,車 駕還宮。詔曰:「《五經》剖判,去聖彌遠。章句遣辭,乖疑難 正。恐先師微言,將遂廢絕,非所以重稽古、求道真也。 其令群儒選高才生受學《左氏》《穀梁春秋》《古文尚書》」、 《毛詩》,以扶微學,廣異義焉。是歲,京師及郡國螟。 元和元年春正月,中山王焉來朝。日南徼外蠻夷獻 生犀、白雉。閏月辛丑,濟陰王長薨。二月甲戌,詔曰:「王 者八政,以食為本。故古者急耕稼之業,致耒耜之勤, 節用儲蓄,以備凶災。是以歲雖不登,而人無饑色。自 牛疫已來,穀食連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 以為負。其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 聽之。」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雇耕傭賃種。貰與田器 勿收租,五歲除算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夏四 月己卯,分東平國,封憲王蒼子尚為任城王。六月辛 酉,沛王輔薨。秋七月丁未,詔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 立』。又《令丙》箠長短有數。自往者大獄已來,掠考多酷, 鉆鑚之屬,慘苦無極,念其痛毒,怵然動心。《書》曰『鞭作 官刑』,豈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獄,明為其禁。」八月甲子, 太尉鄧彪罷,大司農鄭弘為太尉。癸酉,詔曰:「朕道化 不德,吏政失和,元元未諭,抵罪於下。寇賊爭心不息, 邊野邑屋不修。永惟庶事,思稽厥衷,與凡百君子,共 弘斯道,中心悠悠,將何以寄?其改建初九年為元和 元年。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縣;妻子 自隨,占著在所。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繫囚鬼薪、白粲以上,皆減本罪一等,輸司寇作。亡命 者贖,各有差。丁酉,南巡狩。詔「所經道上郡縣,無得設 儲跱,命司空自將徒支柱橋梁。有遣使奉迎、探知起 居,二千石當坐。其賜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粟,人五 斛。」九月乙未,東平王忠薨。辛丑,幸章陵,祠舊宅園廟, 見宗室故人,賞賜各有差。冬十月己未,進幸江陵。詔 廬江太守祠南嶽,又詔長沙、零陵太守祠長沙定王、 舂陵節侯、鬱林府君。還幸宛。十一月己丑,車駕還宮, 賜從者各有差。十二月壬子,詔曰:「《書》云:『父不慈,子不 祗,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獄,所及廣 遠,一人犯罪,禁至三屬,莫得垂纓仕宦王朝。如有賢 才而沒齒無用,朕甚憐之,非所謂與之更始也。諸以 前妖惡禁錮者,一皆蠲除之,以明棄咎之路,但不得 在宿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