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42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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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勰新論

《賞罰》

「治民御下莫正于法,立法施教莫大于賞罰。賞罰者, 國之利器,而制人之柄也。故天以晷數成歲,國以法 教為才。晷運于天,則時成于地;法動於上則治成于 人,晷之運也,先春後秋,法之動也,先賞後罰。是以溫 風發春,所以動萌華也;寒露降秋,所以殞茂葉也;明 賞有德,所以勸善人也;顯罰有過,所以禁下奸也。善」 賞者,因民所喜以勸善,善罰者,因民所惡以禁奸。故 賞少而善勸,刑薄而奸息,賞一人而天下喜之,罰一 人而天下畏之,用能教狹而治廣,用寡而功眾也。昔 王良之善御也,識馬之饑飽規矩徐疾之節,故鞭策 不載而千里可期。然不可以無鞭策者,以馬之有佚 也。聖人之為治也,以爵賞勸善,以仁化愛民,故刑罰 不用,太平可致。然而不可廢刑罰者,以民之有縱也。 是以賞雖勸善,不可無罰;罰雖禁惡,不可無賞;賞平 罰當,則理道立矣。故君者,賞罰之所歸,誘人以趣善 也,其利重矣,其威大矣。空懸小利足以勸善,虛設輕 威可以懲奸,矧復張厚賞以施下,操大威以臨民哉? 故一賞不可不信也,「一罰不可不明也。」賞而不要,雖 賞不勸;罰而不明,雖刑不禁。不勸不禁,則善惡失理。 是以明主一賞善罰惡,非為己也,以為國也。適于己 而無功于國者,不加賞焉;逆于己而有勞于國者,不 施罰焉。罰必施于有過,賞必加于有功。苟能賞信而 罰明,則萬人從之,若舟之循川,車之遵路,亦奚何而 不濟?「何行而弗臻矣?」

丘濬大學衍義補

《公賞罰之施》

《皋陶謨》:「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 哉!政事懋哉,懋哉!」

臣按:先儒謂「人受天地之中以生,能者養之以福,不能者敗以取禍」 ,故全是衷者為德,是不失天之所賦也,故天命之君必體福善之天,制五等之服以彰其德;戾是衷者為罪,是失天之所賦也,故天討之君必體禍淫之天,用五等之刑以威其罪,爵賞刑罰乃政事之大者,當勉勉而不可怠也。由是以觀,則知人君之爵賞刑罰,皆承天以從事,非「我有」 之得私也。後世人主不知出此,往往以己心之喜怒、私意之好惡,輒加賞罰于人,則失「天命」 、「天討」 之旨矣。

《商頌·殷武》篇曰:「天命降監,下民有嚴。不僭不濫,不敢 怠遑。命于下國,封建厥福。」

臣按:先儒謂此章言商高宗所以致中興之道,曰天雖高而實下,其監視甚可畏也,民雖卑而天實以為視聽,其威嚴不可忽也。惟高宗上畏天、下敬民,而見于刑賞者未嘗有僣濫之失,存于中心者不敢有怠遑之意,故天命之以天下而大建其福。由是觀之,則人君之刑賞非一己之刑賞乃上天之刑賞,非上天之刑賞,乃民心之刑賞也。是故賞一人也,必眾心之所同喜;刑一人也,必眾心之所同怒。民心之所同,即天意之所在也。如或不然,拂民心而逆天意,如紂之任惡來、飛廉,殺王子比干,則天命去之矣,尚何福之有哉?

《周禮·天官》:「太宰以八則治都鄙,其七曰刑賞,以馭其 威。」

以八柄詔王馭群臣:「一曰爵以馭其貴,二曰祿以馭 其富,三曰予以馭其幸,四曰置以馭其行,五曰生以 馭其福,六曰奪以馭其貧,七曰廢以馭其罪,八曰誅 以馭其過。」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 政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臣按:人君為治之大柄曰慶賞刑罰而已,《周禮大宰》「以八則治都鄙」 ,既有曰刑賞以馭其威矣,而又有八柄詔王以馭群臣,內史所掌之法以詔治者亦同焉。所謂爵、賞、予、置、生五者賞之類也,奪、廢、誅三者罰之類也,是八者之柄皆掌之天官,天官者象天所立也,天有春生秋殺然後以成天之道,君有慶賞刑罰然「後以成君之道。」 人君持其柄于上以馭乎下,大臣計其治于下以輔乎上,則綱紀立而主威不至于下移,誅賞行而人心不敢以懈怠。人君君國馭眾之大權,誠莫有先于此者矣。

《禮記》:「爵人于朝,與士共之;刑人于市,與眾棄之。」

臣按:「爵人于朝所以勸君子、士之所共樂也,故于朝,朝者君子之所會也;刑人于市所以懲小人、眾之所共惡也,故于市,市者眾人之所聚也」 ,以此見人君之刑賞非一人喜怒之私,乃眾人好惡之公焉。後世人主往往賜人爵位,乃自內降而出,不欲其公庭顯謝,人臣有罪或至加以鴆毒惟恐外聞,此皆非天命天討之至公也。

《春秋左傳》:蔡聲子曰:「善為國者,賞不僣而刑不濫。賞 僣則懼及淫人,刑濫則懼及善人。若不幸而過,寧僣 無濫。與其失善,寧其利淫。無善人則國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