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42 (1700-1725).djvu/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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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于天子。」

臣按:禮刑出于上而行于下,諸侯當無事之時而行來朝之禮,則稽考其禮之行于侯國者,恐其或有所違僭者乎,違僭則亟改之,質正其刑之用于侯國者,恐其或有所偏枉者乎,偏枉則亟正之。若夫德之為德則上下之所同德者也,上本是德以為政教,而侯國之政教亦必率而行之,苟有異同焉則非一矣,故必一之,使上之所行,下之所遵,同一天理之公,人道之正也。如是,則是能尊崇天子之命矣。

《司徒》「一道德以同俗。」

臣按:天地之生人也,雖同,一其天而各異其地,惟其地之異,是以所習者不能無異焉,此其所以有異俗也。聖人居天子之位,宅中以圖治,必反其習之異以歸之同焉,則國不異政、家不殊俗矣。何也?蓋蚩蚩之民所生于地者其氣雖異而所稟于天者其理則同,彼以其氣之偏而異其趣向,吾則本天地之正氣、人「心之正道,抑其偏而返之正,合其異而歸之同,使天下之人同其趣向而無彼疆此界之殊」 ,是豈別為一種巧妙之法,出于其性分之外哉?無非因其固有之理,使復其初而已。是故天生人而與之以性。人所共由者謂之道,人所同得者謂之德。各由其所由,自以為宜;各得其所得,自以為是。而不知「其所由者非所當由,其所得者,非所當得。人人各是其所是,而不知其為非。此天下之俗所以紛紛不同也。」 聖人在上,則設為學校,建立師儒,本義理以為教條,著經書以為教法,必則古昔,必稱先王,必明聖人之道,諄諄然而播告之修,切切然而申明其義,使天下之人咸知道出于天而行于人,德「本于道而得于己,同一降衷之理,同一秉彝之天。敢有非吾之道而道其所道,非吾之德而德其所德,則政令之所必禁,刑罰之所必加也。」 如此則營東邠西,越南冀北,地不同而皆同,其天人雖異而不異,其行,風俗豈有異同者哉?吾見人人同其所行,家家同其所習,處處同其所尚矣,風俗豈有不同者哉?然則風俗所以同者,夫豈無其故哉?上文有曰:「修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德,齊八政以防民淫。六禮:冠、婚、喪、祭、鄉、相見,七教父、子、兄弟、夫婦、君臣、長幼、朋友、賓客,八政飲食、衣服,事為異別,度量數制。」 吾修吾之禮,則凡吾人自幼而長,自老而死,皆有所據依,以慎終追遠,會合交接。而彼禱禳追薦、髡首絕類者,自不為矣。吾明吾之教,則凡吾人由親而疏,由內而外,皆有所聯比,以尊尊、親親、長長、幼幼,而彼假合私昵,反倫背道者,自不行矣。禮修而教明,則道德一矣。然其散見于人為者,一有過焉,則有以悖禮而傷教,而道德不能保其久而不變矣,故又有八政以齊之焉。是故異服異言者有禁,奇技淫巧者有誅。百工技藝,皆有常業,而不敢習為異端;日用器械,皆有定制,而不敢作為邪異。尺度權量,長短大小必同;物數布幅,多寡廣狹必定。如是則若遠若近,曰大曰小,皆不敢立異改常。均齊方正,咸惟道德之歸。此天下風俗所以常同也歟!

子曰:「攻乎異端,斯害也已。」

臣按:風俗之所以不同者,以道德之不一也,道德之所以不一者,以異端道其所道、德其所德故也。戰國之時異端之大者在楊、墨,秦漢以來異端之大者在佛、老,必欲天下之風俗皆同而道德無不。

一,非絕去異端之教不可也。然在《孟子》則闢楊、墨, 在韓、歐、程、朱則闢佛、老,然而終莫如之何者,非獨 不能人其人,火其書,廬其居也,非謂嘗去矣而復 大集,攻之暫破而愈堅,撲之未滅而愈熾也。蓋彼 之所以盛行者,非彼立法之善也,亦非為彼之人 之能也。彼窺吾之所有者而盜之,吾失之而彼得 之,吾非獨不知彼竊吾之所有,往往訐其所短而 較以是非,謂彼之所為者,近是于吾而非噫?抑孰 知彼之所以為我害者,即我之所固有者哉?夫攬 取人之物而竊用之,宜其近是而非也。彼之群居 而聚食,竊吾學校,養士之禮也;彼之誦經而說法, 竊吾絃誦,教士之禮也;彼之祈禳,竊吾祭薦之禮 也;彼之追薦,竊吾殯虞之禮也。吾用其真者,則彼 贗者自不售矣。昔晏子之于權臣《僭竊》曰:「惟禮可 以已之。」臣于異端亦云:夫禮之在天下,不可一日 無者,禮行則道德一矣,道德一則風俗同矣。蓋道 德其理也,而禮則其理之有節文,而見于事而可 行者也。是故吾有學校以養士,非學校不得以聚 徒;吾有經術以「教人,非經術不得以駕說,有禮以 祭神,非其鬼則不許祭,有具以送終,非得為則不 許用,如是,則彼之教,吾之人,非獨不敢為,且不暇 為,而亦不屑為矣,道德其有不一,風俗其有不同 也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