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42 (1700-1725).djvu/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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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萬民爭先快睹,莫不鼓舞于其下,而「君民之心始遇矣。」

巽卦

《彖》曰:「重巽以申命。」

程傳「重巽」者,上下皆巽也。上順道以出命,下奉命而順從,上下皆順,重巽之象也。君子體重巽之義,以申復其命令,申,重復也,丁寧之謂也。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程傳兩風相重,隨風也。「隨」,相繼之義。君子觀重巽相繼以順之象,而以申命令、行政事。「隨」與「重」,上下皆順也。上順下而出之,下順上而從之,上下皆順,重巽之義也。命令政事順理,則合民心而民順。

渙卦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

大全沙隨程氏曰:「汗由中出,浹于四體,亦猶大號由君出,浹于四方。」 中溪張氏曰:「九五以巽順之大君,而發渙汗之大號,此令出惟行,弗惟反,猶膚之有汗出而不可反也。然當天下渙散之時,民思其主,必有王者出而居中正之位,乃可成濟渙之功,而無反汗之咎也。」 白雲郭氏曰:「一王居渙號,則正位以令天下,得君道」也,故《無咎》。

書經

周書周官

王曰:「嗚呼!凡我有官君子,欽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 惟行,弗惟反。以公滅私,民其允懷。」

大全陳氏經曰:「令未出而致謹可也,既出則有行無反矣。不謹于未出之先,必反于既令之後,何以示信乎?」 蘇氏曰:「此教以謹令,非欲其遂非也。」

詩經

大雅抑

「無競維人,四方其訓之。」有覺德行,四國順之。訏謨定 命,遠猶辰告。敬慎威儀,維民之則。

朱注訏、大謨謀也。大謀謂不為一身之謀而有天下之慮也。定,審定不改易也。命,號令也,猶圖也。遠謀謂不為一時之計而為長久之規也。辰告謂以時播告也。

禮記

緇衣

子曰:「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故大 人不倡游。言。可言也,不可行,君子弗言也;可行也,不 可言,君子弗行也。則民言不危行,而行不危言矣。」

大全馬氏曰:「夫可言不可行,君子不言也,則民言顧行,而言不危行矣。可行不可言,君子弗行也,則民行顧言,而行不危言矣。」

管子

立政

「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 分州以為十里,里為之尉;分里以為十游,游為之宗。 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孟春之朝,君自 聽朝,論爵賞校官,終五日。季冬之夕,君自聽朝,論賞 罰刑殺,亦終五日。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 憲於國。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於太史。大朝之 日,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身習憲於君前。太史既布, 憲入籍於太府,憲籍分於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于 鄉官,致于鄉屬,乃于游宗,皆受憲。憲既布,及反,致令 焉,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 留令,死罪不赦。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 舍,遂行。至都之日,遂於廟致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 發使者致令。以布憲之日,蚤晏之時,憲既布,使者以 發,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 之留令,死罪不赦。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 罪死不赦。考憲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 不足曰虧令,罪死不赦。首。憲既布,然後可以布憲。 凡將舉事,令必先出,曰事。將為其賞罰之數,必先明 之。立事者謹守令以行賞罰,計事致令復。賞罰之所 加,有不合於令之所謂者,雖有功利,則謂之專制,罪 死不赦,首事既布,然後可以舉事。

重令

凡國君之重器,莫重於令。令重則君尊,君尊則國安; 令輕則君卑,君卑則國危。故安國在乎尊君,尊君在 乎行令,行令在乎嚴罰。罰嚴令行,則百吏皆恐;罰不 嚴令不行,則百吏皆喜。故明君察於治民之本,本莫 要於令。故曰:「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 者死,不從令者死。」五者死而無赦,惟令是視。故曰:「令 重而下,恐為上者不明。」令出雖自上而論,可與不可 者在下。夫倍上令以為威,則行恣於己以為私,百吏 奚不喜之有?且夫令出雖自上而論,可與不可者在 下。是威下繫于民也。威下繫於民,而求上之毋危,不 可得也。令出而留者無罪,則是教民不敬也;令出而 不行者毋罪,行之者有罪,是皆教民不聽也。令出而 論,可與不可者在官,是威下分也;益損者毋罪,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