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42 (1700-1725).djvu/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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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部紀事

《說苑政理篇》:武王問於太公曰:「為國而數更法令者, 何也?」太公曰:「為國而數更法令者,不法,法以其所善 為法者也。故令出而亂,亂則更為法,是以其法令數 更也。」

《至公篇》:楚莊王有茅門者法曰:「群臣大夫諸公子入 朝,馬蹄蹂霤者,斬其輈而戮其御。太子入朝,馬蹄蹂 霤,廷理斬其輈而戮其御。」太子大怒,入為王泣曰:「為 我誅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廟,尊社稷,故能立法 從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安可以加誅?夫犯法 廢令,不尊敬社稷,是臣棄君,下陵上也。臣棄君則主 失威,下陵上則上位危。社稷不守,吾何以遺子?」太子 乃還走避舍,再拜請死。

《韓子外儲說》:秦昭王有病,百姓里買牛而家為王禱。 公孫述出見之,入賀王曰:「百姓乃皆里買牛為王禱。」 王使人問之,果有之。王曰:「訾之人二甲。夫非令而擅 禱者,是愛寡人也。夫愛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與 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亂亡之道也。不如人罰 二甲,而復與為治。」

鄒君好服長纓,左右皆服長纓,甚貴。鄒君患之,問左 右。左右曰:「君好服,百姓亦多服,是以貴。」君因先自斷 其纓而出,國中皆不服長纓。君不能下令為百姓服 度以禁之,乃斷纓出以示民,是先戮以蒞民也。 韓昭侯謂申子曰:「法度甚易行也。」申子曰:「法者,見功 而與賞,因能而受官。今君設法度而聽左右之請,此 所以難行也。」昭侯曰:「吾自今以來,知行法矣,寡人奚 聽矣?」一日,申子請仕其從兄官,昭侯曰:「非所學于子 也,聽子之謁,敗子之道乎?亡其用子之謁。」申子辟舍 請罪。

吳起,衛《左氏》中人也。使其妻織組而幅狹于度,吳子 使更之,其妻曰:「諾。」及成復度之,果不中度。吳子大怒, 其妻對曰:「吾始經之,而不可更也。」吳子出之,其妻請 其兄而索入。其兄曰:「吳子為法者也。其為法也,且欲 以與萬乘致功,必先踐之妻妾,然後行之。子毋幾索 入矣。」其妻之弟又重於衛君,乃因以衛君之重請吳 子,吳子不聽,遂去衛而入荊。

《內儲說》:衛嗣君之時,有胥靡逃之魏,因為襄王之后 治病。衛嗣君聞之,使人請以五十金買之。五反而魏 王不予,乃以《左氏》易之。群臣左右諫曰:「夫以一都買 二胥靡,可乎?」王曰:「非子之所知也。夫治無小而亂無 大,法不立而誅不必,雖有十《左氏》,無益也。法立而誅 必,雖失十《左氏》,無害也。」魏王聞之曰:「主欲治而不聽 之,不祥。」因載而往,徒獻之。

《史記商君傳》:「孝公用衛鞅,鞅欲變法,恐天下議己,衛 鞅曰:『疑行無名,疑事無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見 非于世;有獨知之慮者,必見敖于民;愚者闇于成事, 知者見于未萌。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論至德 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謀於眾。是以聖人苟可以 彊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孝公曰:『善』。甘」 龍曰:「不然。聖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變法而治。因民 而教,不勞而成功;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衛鞅 曰:「龍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于故俗,學者溺於 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於法之外 也。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 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杜摯曰:「利不百不變 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衛鞅曰:「治世 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 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孝公曰:「善。」 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 收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 姦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 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 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 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 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 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令既具未 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 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 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卒下令,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 者以千數。于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 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 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秦民大 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 私鬥,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 衛鞅曰:「此皆亂化之民也。」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 敢議令。

《後漢書祭遵傳》:「光武破王尋等,還過潁陽,遵以縣吏 數進見,光武愛其容儀,署為門下史。從征河北,為軍 市令。舍中兒犯法,遵格殺之。光武怒,命收遵。時主簿 陳副諫曰:『明公常欲眾軍整齊,今遵奉法不避,是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