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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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三年夏六月乙未禁諸州長吏親隨人掌廂鎮局務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 年又改定京朝官見本州長吏及三司屬官見本使禮儀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太平興國以後又 制,京朝官知令錄者見本州長吏,以客禮,三司判官、 推官、主判官見本使,如郎中、員外見尚書丞郎之儀。 太平興國八年夏四月壬寅,班外官戒諭辭。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元年命議正中外文武官稱呼假借之失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淳化元年,國子 祭酒孔維上言,中外文武官稱呼假借,踰越班制,伏 請一切禁斷。太宗命翰林學士宋白等議之。白請自 今文武臺省官及卿監郎中員外並呼本官,太常博 士、大理評事並不得呼郎中;諸司使諸衛將軍未領 刺史者及諸司副使不得呼太保;供奉官以下不得 呼「司徒。」校書郎以下;令、錄事,不得呼「員外郎」;判司簿 尉,不得呼「侍御」;待詔、醫官,不得呼「奉御。」其文武職事 州縣官,如有加檢校兼試同正官者,稱之。

淳化三年,詔「文武官父母在劍南、峽路、福建、嶺南者, 皆迎侍,違者糾舉。」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劉昌言傳》:「淳化初,昌言 驟用,不為時望所服,或短其委母妻鄉里,十餘年不 迎侍,別娶旁妻。太宗既寵之,詔令迎歸京師,本州給 錢辦裝,縣次續食。時又有光祿丞何亮家果州,祕書 丞陳靖家泉州,不迎其親,下詔戒諭文武官父母在 劍南、峽路,漳、泉、福建、嶺南,皆令迎侍,敢有違者,御史 臺糾舉以聞。」按本傳昌言驟用在趙普卒時按普傳為淳化三年故編錄於此

真宗咸平二年春二月己酉戒百官比周奔競有弗率者御史臺糾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四年。夏。四月壬子。詔親老無兼侍者。特與近任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 年,定「開封府巡使及京官、諸曹屬見京尹之 儀。」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咸平中,詔開封府 左右軍巡使、京官知司錄及諸曹參軍到畿縣見京 尹,並趨庭設拜。」

咸平六年,更定《閤門儀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六年命翰林學士 梁顥等詳定閤門儀制,成六卷,因上言:「三司副使序 班朝服比品素無定列,至道中筵會在知制誥後郎 中前,今請同諸司少卿監班位在上,如官至給諫卿 監者,自如本品。朝會大宴,隨判使赴長春殿起居引 駕。其朝會引駕至前殿,與諸司使同退。」

大中祥符二年夏禁群臣群飲冬以七條戒官吏是年以添給錢贍外任官之不得挈家屬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二年夏四月壬寅,詔禁 中外群臣非休暇無得群飲廢職。冬十一月丙戌,作 文武七條,戒官吏按《職官志》:大中祥符二年,詔外 任官不得挈家屬赴任者,許分添給錢贍其家。 大中祥符五年,命翰林學士李宗諤重定百官相見 儀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大中祥符五年,復 命翰林學士李宗諤等詳定儀制。文武百官遇宰相、 樞密使、參知政事並避。起居郎以下,遇給舍以上斂 馬。御史大夫遇東宮三師、尚書丞郎、兩省侍郎分路 而行,中丞遇三師、三少、太常卿、金吾上將軍並分路 而行。知雜御史遇尚書侍郎、諸司三品、金吾大將軍、 統軍諸位上將軍,分路而行,三院同行。如知雜例不 同行。遇左、右丞則避尚書丞、郎、郎中、員外,遇三師、三 公、尚書令則避郎中、員外,遇丞、郎則避「太常博士」以 下朝官,遇本司長官、三師、三公、僕射、尚書丞、郎、大夫、 中丞、知雜御史,並避。權知判者不避。遇兩省、給、舍以 上斂馬京官,遇丞、郎、給、舍、大卿監、祭酒以上及本寺 少卿、監、司業,並避。諸軍衛大將軍以下,遇上將軍、統 軍亦避。詹事,遇上臺官如卿、監之例。庶子、少詹事至 太子僕,遇東宮三師、三少並避,遇上臺官如少卿監 例。中允以下,遇東宮三師、三少並避。遇賓客、詹事斂 馬,遇上臺官如太常博士例。應合避尚書者,並避。三 司使。其權知開封府,如「本官品避,其臺省官雖不合 避而職在統臨者,並避。武班內職,並依此品。」

仁宗天聖七年秋八月己亥詔命官犯正入贓毋使親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元年春二月丙午詔仕廣南者毋過兩任以防貪黷

接《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三年夏五月丙戌詔戒百官越職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