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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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傳二十二人,四岳九官十二牧也。《周官》言「內有百揆四岳,外有州牧侯伯」,蓋百揆者所以統庶官,而四岳者所以統十二牧也。既分命之,又總告之,使之各敬其職,以相天事也。曾氏曰:「舜命九官,新命者六人。命伯,禹命伯夷,咨四岳而命者也。命垂命,益泛咨而命者也。命夔、命龍,因人之讓,不咨而命者也。夫知道而後可宅百揆,知禮而後可典《三禮》。」知道知禮,非人人所能也,故必咨於四岳。若予工,若上下草木鳥獸,則非此之比,故泛咨而已。禮樂命令,其體雖不若百揆之大,然其事理精微,亦非百工庶物之可比。伯夷既以四岳之舉而當秩宗之任,則其所讓之人,必其中於典樂納言之選可知,故不咨而命之也。若稷、契、皋陶之不咨者,申命其舊職而已。又按:此以平水土,若百工各為一官,而周制同領於司空。此以士一官兼兵刑之事,而《周禮》分為夏、秋兩官。蓋帝王之法,隨時制宜,所謂損益可知者如此。

《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咸熙,分北三苗。

蔡傳「考,核實也。三考,九載也。九載則人之賢否,事之得失可見,於是陟其明而黜其幽,賞罰明信,人人力於事功,此所以庶績咸熙也。北猶背也。其善者留,其不善者竄徙之,使分背而去也。」此言舜命二十二人之後,立此考績黜陟之法,以時舉行,而卒言其效如此也。按三苗見於經者,如《典謨》《益稷》《禹貢》《呂刑》詳矣。蓋其負固不服,乍臣乍叛,舜攝位而竄逐之。禹治水之時,三危已宅,而舊都猶頑不即工。禹攝位之後,帝命徂征而猶逆命,及禹班師而後來格,於是考其善惡而分北之也。《呂刑》之言「遏絕」,則通其本末而言,不可以先後論也。

夏后氏

夏后氏「令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

按《書經引征》:「惟仲康肇位四海,引侯命掌六師。羲和 廢厥職,酒荒于厥邑。引后承王命徂征,告于眾曰:『嗟 予有眾,聖有謨訓,明徵定,保先王克謹天戒,臣人克 有常憲,百官修輔,厥后惟明明。每歲孟春,遒人以木 鐸徇于路,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其或不恭,邦有 常刑』。」

蔡傳遒人,宣令之官。木鐸,金口木舌,施政教時,振以警眾也。《周禮》小宰之職,正歲,帥治官之屬,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亦此意也。官以職言,師以道言。規,正也。相規云者,胥教誨也。工,百工也。百工技藝之事,至理存焉。理無往而不在,故言無微而可略也。《孟子》曰:「責難於君謂之恭。官師百工,不能規諫,是謂不恭。」不恭之罪,猶有常刑,而況於畔官離次,俶擾天紀者乎。

商湯制官刑儆于有位

按《書經》:「伊訓制官刑,儆于有位。」

孔傳言「湯制《治官刑法》,以儆戒百官。」

曰:「敢有恆舞于宮,酣歌于室」,時謂巫風。

孔傳常舞則荒淫。樂酒曰「酣」,酣歌則廢德。事鬼神曰「巫。」言無政。

敢有殉于貨色,恆于遊畋,時謂「淫風。」

孔傳「殉」,求也。昧求財貨美色,常遊戲畋獵,是淫過之風俗。

敢有侮聖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時謂亂風。

孔傳「狎侮聖人之言而不行,拒逆忠直之規而不納,耆年有德疏遠之,童稚頑嚚親比之」,是荒亂之風俗。

惟茲「《三風》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喪。」

孔傳有一過則德義廢,失位亡家之道。

《邦君》有一于身,國必亡。

孔傳「諸侯犯此」,國亡之道。

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訓于蒙士。

孔傳邦君卿士則以爭臣自匡正。臣不正君,服墨刑,鑿其額,涅以墨蒙。《士例》,謂下士士以爭友僕隸自匡正。疏《正義》曰:此皆湯所制治官之刑,以儆戒百官之言也。「《三風》十愆」,謂巫風二,舞也,歌也;淫風四,貨也,色也、遊也、畋也。與《亂風》四,為十愆也。舞及遊畋得有時為之,而不可常然,故三事特言恆也。歌則可矣,不可樂酒而歌,故以酣配之。巫以歌舞事神,故歌舞為巫覡之風俗也。貨色人所貪欲,宜其以義自節,而不可專心殉求,故言「殉于貨色。」心殉貨色,常為遊畋,是謂「淫過之風俗也。」侮慢聖人之言,拒逆忠直之諫,疏遠耆年有德,親比頑愚幼童,愛惡憎善,國必荒亂,故為荒亂之風俗也。此三風十愆,雖惡有大小,但有一于身者,皆喪國亡家,故各從其類,相配為風俗。「臣下不匡其刑墨」,言臣無貴賤,皆當匡正君也。「具訓于蒙士」者,謂湯制官刑,非直教訓邦君卿大夫等,使之受諫,亦備具教訓下士,使受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