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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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四年夏六月甲申朔,詔曰:郡 國守相,三載一巡行屬縣,必以春,此古者所以述職、 宣風展義也。見長吏,觀風俗,協禮律,考度量,存問耆 老,親見百年;錄囚徒,理冤枉,詳察政刑得失,知百姓 所患苦,無有遠近。便若朕親臨之,敦喻五教,勸務農 功,勉勵學者,思勤正典,無為百家庸末,致遠必泥。士 庶有好學篤道,孝弟忠信,清白異行者,舉而進之;有 不孝敬於父母,不長悌於族黨,悖禮棄常,不率法令 者,糾而罪之。」田疇闢,生業修,禮教設,禁令行,則長吏 之能也。人窮匱,農事荒,姦盜起,刑獄煩,下陵上替,禮 義不興,斯長吏之否也。若長吏在官公廉,慮不及私, 正色直節,不飾名譽者,及身行貪穢,「諂黷求容,公節 不立而私門日富者,並謹察之。揚清激濁,舉善彈違, 此朕所以垂拱總綱,責成於良二千石也。於戲戒哉!」 冬,十二月,班《五條詔書》於郡國:一曰正身,二曰勤百 姓,三曰撫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

武帝天監元年詔議翫法惰官之罰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夏四月甲戌,詔曰:『禮闈 文閣,宜率舊章,貴賤既位,各有差等。俯仰拜伏,以明 王度,濟濟洋洋,具瞻斯在。頃因多難,治綱弛落,官非 積及,榮由幸至,六軍尸四品之職,青紫治白簿之勞。 振衣朝伍,長揖卿相,趨步廣闥,並驅丞郎。遂冠履倒 錯,珪甑莫辨,靜言疚懷,思返流弊。且翫法惰官,動成』」 逋弛,罰以常科,終未懲革。夫「《檟楚》申威,蓋代斷趾,笞 捶有令,如或可從。外詳共平議,務盡厥理。」

北魏

道武帝皇始元年秋九月戊午初建臺省置百官封公侯將軍刺史太守尚書郎已下悉用文人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云云。

北周

武帝宣政元年宣帝即位詔制九條宣下州郡

按《周書宣帝本紀》,「宣政元年六月戊戌,即皇帝位。秋 八月壬申,遣大使巡察諸州。詔制九條,宣下州郡:一 曰決獄科罪,皆准律文;二曰母族絕服外者,聽婚;三 曰以杖決罰,悉令依法;四曰郡縣當境賊盜不擒獲 者,並仰錄奏;五曰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才 堪任用者,即宜申薦;六曰或昔經驅使,名位未達,或 沉淪蓬蓽,文武可施,宜並採訪,具以名奏。」七曰,偽齊 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 皆聽預選,降二等授官;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 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歲一人,下州 下郡三歲一人;九曰,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鰥寡困 乏,不能自存者,並加稟恤。

文帝開皇四年夏四月己亥敕總管刺史父母及子年十五以上不得將之官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開皇十四年冬閏十月乙卯制「外官九品以上。父母 及子年十五以上,不得將之官。」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開皇十七年,詔「諸司懲肅屬官。」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七年「春三月丙辰,詔曰:『分 職設官,共理時務,班位高下,各有差等。若所在官人, 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 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 論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

煬帝大業五年春二月壬戌制父母聽隨子之官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中宗嗣聖六年武后頒九條以訓百官即武后永昌元年按唐書武后本紀永昌元年正月戊午布政於萬象神宮頒九條以訓百官

代宗大曆十四年德宗禁百官置邸販鬻

按《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五月癸亥,即皇帝位。 六月己亥,禁百官置邸販鬻。」

太宗會同三年冬十二月丙辰詔契丹人授漢官者從漢儀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聖宗統和元年詔三京諸道等官當執公方縣令佐毋畏徇州官朝使徵求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元年冬十一月「庚辰,下詔諭 三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副、留守判官、諸道節度使 判官、諸軍事判官、錄事參軍等,當執公方,毋得阿順。 諸縣令佐,如遇州官及朝使非理徵求,毋或畏徇。恆 加采聽,以為殿最。」

統和十二年。秋八月乙未。下詔戒諭中外官吏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七年秋九月戊辰詔內外官因事受賕事覺而稱子孫僕從者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