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清門驗用。十二年題准、凡
誥命、敕命、敕書用寶、不必請
旨、仍同總管驗用。如遇要務用寶、仍行請
旨。
凡每年終封印日洗
寶。前期大學士啟奏。是日、典籍隨學士赴
乾清門。內監捧出洗淨入匣。其洗
寶應用器物、向該部取用
凡
《寶色》行文,工部取用。
凡內外衙門啟奏本章、並各官條奏、有滿文者、大學士學士公同票擬進呈、請
旨。「如止有漢文蒙古文者、發中書翻譯」〈或全譯,或止譯貼黃。〉侍。
讀學士、侍讀、校正對閱、送大學士等票擬進呈、請
旨。
凡
恩詔、大學士、學士承
旨「撰擬應行。」
詔款密,請
欽定黃紙、繕寫用
寶畢。典籍恭捧在前。學士隨後至
太和殿安設
黃案上候
上陞座。閣臣捧授禮部堂官。〈儀詳禮部〉其直隸各省、及朝
鮮等國應頒
《詔書》幾道、由禮部開送內閣繕寫用
寶、交該部蒙古王等應頒
詔書、係禮部刷印、送閣用
寶交理藩院
凡頒發各部院衙門
上諭:「大學士等奏呈」
御覽後、用硃筆謄寫黃摺、傳該衙門堂官親領至加
上
徽號。頒發禮部
敕諭用墨筆、繕寫香箋用
寶。其頒發在外文武大臣、及蒙古王等、朝鮮各國
敕諭、用墨筆、謄寫黃紙用
寶頒發朝覲官員
敕諭、俱刷印黃紙用
寶
凡給功臣世襲罔替
誥命。分別世次
《敕書》由該衙門開載功績、移送內閣、交中書科繕寫
送閣用
寶、仍行該衙門給發。其子孫承襲時、令該衙門將
原給
誥敕送閣中書科填寫承襲人名年月、仍送閣用
寶至
大內收貯世襲官賞冊。遇有改寫處、該衙門先期
知會。次日、該衙門官同學士等、詣
保和殿。內監請出賞冊、改寫畢、仍請收貯
大內
凡封贈
誥敕。文武官員五品以上者、應給
誥命。六品以下者、應給
敕命。順治初、俱由翰林院開列翰林官職名、送內閣
具題撰擬文字。十年題准:自一品至九品官:
《誥敕》限定句數一品起六句中入「事實」十四句。結六
句:二品起六句,中十二句,結六句。三品起六句,中十句,結六句。四、五品起四句,中八句,結四句。六、七品起四句,中六句,結四句。八、九品起二句,中四句,結二句。康熙十年,題准《一應》。
誥敕、於內閣侍讀學士侍讀內、酌派一二人專司。其
事若有應給
誥敕官員。該衙門將職銜開明送閣、令該管官照式
發中書科繕寫送閣用
寶、仍交該衙門給發。如有應另撰擬文字者、仍令
翰林院撰擬。二十四年議准、各按官職、撰定文式頒給
凡督撫提鎮等官
《敕書》。順治初、由內院撰擬給發。四年題准、令吏兵二
部撰寫給發。八年題准、仍歸內院、照該部移文撰寫用
寶後、發該部給發。如各官內有離任者、將原
敕繳部、轉送內院收銷。又題准、將軍督撫提鎮、並一
切
欽差官員俱給坐名。
《敕書》。「布政按察守巡各官、副參遊等官、止給《傳 敕》」、不坐名。其
敕書內有題定者、照該衙門開明管轄地方職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