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殿中、金部、倉部、左戶、駕部、起部、屯田、都官、水部、庫 部、功論、中兵、外兵、騎兵等郎二十三人,令史百二十 人,書令史百三十人」,
陳
《陳承梁》以刑獄歸廷尉,而尚書三公郎等亦掌行察 獄囚冤枉。
按《隋書刑法志》:「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及武帝 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詔搜舉良才,刪改科令,群僚博 議,務存平簡。於是稍求得梁時明法吏令,與尚書刪 定郎范泉參定律令,又敕尚書僕射沈欽、吏部尚書 徐陵、兼尚書左丞宗元饒、兼尚書左丞賀朗參知其 事,制律三十卷,令科四十卷,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 為南獄,並置正、監、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書、 尚書、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錄冤局令,御史中丞、侍 御史、蘭臺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理察囚徒冤 枉。」
北魏
明元帝泰常二年置西部大人
按:《魏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官氏志》:「泰常二年夏,置 六部大人官,有天部、地部,東、西、南北部,皆以諸公為 之。大人置三屬官。」
孝文帝太和 年詔議官制定都官尚書以下階品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 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舊 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高祖詔群僚議定百官,著 於令:列曹尚書第二品中,尚書郎中第五品上,尚書 郎從第五品中,主事郎從第六品上,都令史主書令 史第七品上。」
按杜佑《通典》:「魏有都官尚書,有比部曹。又尚書諸司 置主事令史。」
太和二十三年,復次《都官尚書》以下職令。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太和二十三年, 高祖復次職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為永制。列 曹尚書第三品,尚書郎中第六品下階;尚書都令史、 主書令史從第八品上階。」
北齊
北齊以獄刑歸大理,仍設都官尚書,統五曹,以比部 掌律令,而三公統於殿中,以掌囚罪。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官多循後魏,尚書省置吏部、 殿中、祠部、五兵、都官、度支等六尚書。六尚書分統列 曹,殿中統殿中儀曹三公,駕部四曹,都官統都官二 千石,比部、水部、膳部五曹。」
〈注〉三公「掌五時,讀時令,諸曹囚帳,斷罪赦日,建金雞等事。」
北周
北周依《周禮》建六官秋官府,領司寇等眾職。
按《周書盧辯傳》:「太祖欲行《周官》,命蘇綽專掌其事。未 幾而綽卒,乃令辯成之。於是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 大天士、秋官府,領司寇等眾職。以魏恭帝三年始命 行之。」
隋
隋以刑獄歸大理,仍設都官尚書,統都官、刑部、比部、 司門諸侍郎。
按《隋書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 多依前代之法。置尚書省都官尚書,統都官侍郎二 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門侍郎二人,都官尚書 為正三品尚書,諸曹侍郎為正六品上階。」
文帝開皇三年改都官尚書為刑部尚書諸曹侍郎加為從五品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開皇六年,置刑部諸曹員外郎。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六年,尚書省二 十四司,各置員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帳。侍郎闕 則釐其曹事。」
開皇十四年,置「刑部諸曹主事令史」員。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十四年諸省各 置主事令史員。」
煬帝大業三年更定曹郎改刑部郎為憲部郎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煬帝即位,多所 改革。三年定令,品自第一至於第九,唯置正、從,而除 上下階。」尚書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貳尚書之職。又 增左右丞階,與六侍郎並正四品。諸曹侍郎並改為 郎。又改吏部為選部郎,戶部為人部郎,禮部為儀曹 郎,兵部為兵曹郎,刑部為憲部郎,工部為起部郎,以 異六侍郎之名。廢諸司員外郎,而每增置一曹郎,各 為二員。都司郎各一人,品同曹郎。掌都事之職。以都 事為正八品,分隸六尚書。諸司主事,並去「令史」之名。 其令史隨曹閑劇而置。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滿十 者亦置一人。尋又每減一郎置承務郎一人,同員外 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