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3 (1700-1725).djvu/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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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四十一卷目錄

 都察院部名臣列傳三

  宋

  鄭鮮之      孔琳之

  蔡廓       荀伯子

官常典第三百四十一卷

都察院部名臣列傳三

鄭鮮之

按《宋書》本傳,「鮮之字道子,滎陽開封人也。高祖渾,魏 將作大匠。曾祖襲,大司農。父遵,尚書郎。襲初為江乘 令,因居縣境。鮮之下帷讀書,絕交游之務。初為桓偉 輔國主簿。先是兗州刺史滕恬為丁零翟遼所沒,屍 喪不反。恬子羨,仕宦不廢,議者嫌之。桓元在荊州,使 群僚博議,鮮之議曰:『名教大極,忠孝而已。至乎變通』」 抑引,每事輒殊,本而尋之,皆是求心而遺跡。跡之所 乘,遭遇或異。故聖人或就跡以助教,或因跡以成罪。 屈申與奪,難可等齊,舉其阡陌,皆可略言矣。天可逃 乎?而伊尹廢君;君可脅乎?而鬻權見善;忠可愚乎?而 箕子同仁。自此以還,殊實而齊聲,異譽而等美者,不 可勝言。而欲令百代之下,聖典所闕,正斯事於一朝, 豈可易哉!然立言明理,以古證今,當使理厭人情。如 滕羨情事者,或終身隱處,不關人事,或昇朝理務,無 譏前哲。通滕者則以無譏為證,塞滕者則以隱處為 美,折其兩中,則異同之情可見矣。然「無譏前哲」者,厭 情之謂也。若王陵之母,見烹於楚,陵不退身窮居,終 為社稷之臣,非為榮也。鮑勛蹇諤魏朝,亡身為效觀 其志,非貪爵也。凡此二賢,非滕之諭。夫聖人立教,猶 云「有禮無時,君子不行。」有禮無時,政以事有變通,不 可守一故爾。若滕以此二賢為證,則恐人人自賢矣。 若不可人人自賢,何可獨許其證?譏者兼在於人,不 但獨證其事。漢魏以來,記闕其典,尋而得者無幾人。 至乎大晉中朝及中興之後,楊臻則七年不除喪,三 十餘年不關人事,溫公則見逼於王命,庾左丞則終 身不著袷,高世遠則為王右軍、何驃騎所勸割,無有 如《滕》之易者也。若以縗麻非為哀之主,無所復言矣。 文皇帝以東關之役,尸骸不反者,制其子弟不廢婚 宦,明此孝子已不自同於人倫,有識已審其可否矣。 若其不爾,居宗輔物者,但當即聖人之教,何所復明 制於其間哉?及至永嘉大亂之後,王敦復申東關之 制於中興。原此是為國之大計,非謂訓範人倫,盡於 此也。何以言之?父讎明不同戴天日而為國,不可許 復讎,此自以法奪情,即是東關、永嘉之喻也。何妨綜 理王務者,布衣以處之;明教者自謂世非橫流,凡士 君子之徒,無不可仕之理,而雜以情譏,謂宜在貶裁 爾。若多引前事,以為通證,則孝子可顧法而不復讎 矣。文皇帝無所立制於東關,王敦無所明之於中興, 每至斯會,輒發之於宰物,是心可不喻乎!且夫求理 當先以遠大,若滄海橫流,家國同其淪溺。若不仕也, 則人有餘「力;人有餘力,則國可至乎亡,家可至乎滅。」 當斯時也,匹婦猶亡其身,況大丈夫哉!既其不然,天 下之才,將無所理。《滕》但當盡陟岵之哀,擬不仕者之 心,何為證喻前人以自通乎?且名為大才之所假,而 小才之所榮,榮與假乘,常已有慚,德無欣,工進何有 情事乎?若其不然,則工進無欣,何足貴於千載之上 邪?苟許小才榮其位,則滕不當,顧常疑以自居乎?所 謂柳下惠則可,我則不可也。且有生之所宗者聖人, 聖人之為教者禮法,即心而言,則聖人之法不可改 也。而秦以郡縣治天下,莫之能變;漢文除肉刑,莫之 能復。彼聖人之為法,猶見改於後王,況滕賴前人而 當必通乎?若人皆仕,未知斯事可俟後聖與不?況仕 與不仕,各有其人,而不仕之所引,每感三年之下,見 議者弘通,情紀每傍《中庸》。又云「若許譏滕,則恐亡身 致命之仕以此而不盡。」何斯言之過與?夫忠烈之情, 初無計而後動,若計而後動,則懼法不盡命;若有不 盡,則國有常法。故古人軍敗於外,而家誅於內。苟忠 發自內,或懼法「於外,復有踟躕顧望之地邪?若有功 不賞,有罪不誅,可致斯喻爾。無有名教翼其子弟,而 子弟不致力於所天,不致力於所天,則《王經》忠不能 救主,孝不顧其親,是家國之罪人,爾何所而稱乎?夫 恩宥十世,非不隆也;功高賞厚,非不報也。若國憲無 負於滕、恬,則羨之通塞,自是名教之所及,豈是勸沮」 之本乎?議者又以唐虞邈矣,孰知所歸?尋言求意,將 所負者多乎?後漢亂而不亡,前史猶謂數公之力。魏 國將建,荀令君正色異議,董昭不得枕蘇則之厀,賈 充受辱於庾純,以此而推天下之正義,終自傳而不 沒,何為發斯歎哉!若以時非上皇,便不足復言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