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4 (1700-1725).djvu/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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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史籍,博采輿論,以謂河之故道不可得復,其議有 八,而丞相脫脫已先入賈魯之言,及遵與禿魯至,力 陳不可,且曰:「濟寧、曹、鄆連歲饑饉,民不聊生,若聚二 十萬人於此地,恐後日之憂,又有重於河患者。」脫脫 怒曰:「汝謂民將反耶?」自辰至酉,辨論終不能入。明日, 執政者謂遵曰:「修河之役,丞相意已定,且有人任其 責矣。公其毋多言,幸為兩可之議。」遵曰:「腕可斷,議不 可易也。」由是遂出為大都、河間等處都轉運鹽使。初, 汝、汴二郡多富商,運司賴之。是時,汝寧盜起,侵汴境, 朝廷調兵往討,括船運糧,以故舟楫不通,商販遂絕。 遵隨事處宜,國課皆集。十四年,調武昌路總管。武昌 自十二年為沔寇所殘燬,民死於兵疫者十六七,而 大江上下皆劇盜阻絕,米直翔湧,民心遑遑。遵言於 省臣,假軍儲鈔萬錠,募勇敢之士,具戈船截兵境,且 戰且行,糴粟於太平。中興,民賴以全活者眾。會省臣 出師,遵攝省事,於是省中府中惟遵一人。乃遠斥候, 塞城門,籍民為兵,得五千餘人,設萬夫長四配守四 門,所以為防禦之備,甚至號令嚴肅,賞罰明當,賊船 往來江中,終不敢近岸,城賴以安。十五年,擢江南行 臺治書侍御史,召拜參議中書省事。時河南之賊數 渡河而北,焚掠郡縣,上下視若常事。遵率左右司僚 佐持其牘詣丞相言曰:「今天下州縣喪亂過半,河北 之民趙安者,以天塹黃河為之障,賊兵雖至,不能飛 渡。所以剝膚椎髓以供軍儲而無深怨者,視河南之 民猶得保其室家故也。今賊北渡河,而官軍不禦,是 大河之險已不能守,河北之民復何所恃乎?河北民 心一搖,國勢將如之何?」語未畢,哽咽不能言,宰相以 下皆為之揮涕,乃以入奏。帝詔即遣使罪守河將帥, 而守禦自是亦頗嚴。先是,湖廣倪賊,質威順王之子 而遣人請降,求為湖廣行省平章,朝臣欲許者半,遵 曰:「平章之職,亞宰相也。承平之時,雖德望漢人,抑而 不與。今叛逆之賊,挾勢要求,輕以與之,如綱紀何?」或 曰:「王子,世皇嫡孫也,不許,是棄之與賊,非親親之道 也。」遵曰:「項羽執太公,欲烹之以挾高祖,高祖乃以分 羹答之,奈何今以王子之故,廢天下大計乎?」眾皆韙 其論。除治書侍御史,俄復入中書,為參知政事,離省 僅六日。丞相每決大議,則曰:「姑少緩之。」眾莫曉其意。 及遵拜執政,喜曰:「大政事今可決矣。」十七年,陞中書 左丞,階資善大夫,分省彰德。是時,太平在相位,以事 忤皇太子,皇太子深銜之,欲去之,而未有以發,以為 遵及參知政事趙中皆太平黨也,遵、中兩人去,則太 平之黨孤。十九年,用事者承望風旨,嗾寶坻縣尹鄧 守禮、弟鄧子初等,誣遵與參政趙中、參議蕭庸等六 人皆受贓,皇太子命御史臺、大宗正府等官雜問之, 鍛鍊使成獄。遵等竟皆杖死,中外冤之。二十四年,御 史臺臣辯明遵等皆誣枉,詔復給還其所授宣敕。

烏古孫良楨

按《元史》本傳:良楨,字幹卿,世次見父澤傳。資器絕人, 好讀書。至治二年,蔭補江陰州判官。尋丁內艱。服除, 調婺州武義縣尹,有惠政。改漳州路推官,獄有疑者, 悉平反之。上言:「律,徒者不杖。今杖而又徒,非恤刑意, 宜加徒減杖。」遂定為令。移泉州,益以能稱。轉延平判 官,拜陝西行臺監察御史。劾遼陽行省左丞相達識 帖睦邇賣國不忠,援漢高帝斬丁公故事,以明人臣 大義;并劾御史中丞胡居祐奸邪,皆罷之,中外震懾。 陞都事,猶以言不盡行,解去。復起為監察御史。良楨 以帝方覽萬幾,不可不求賢自輔,於是連疏「《天曆》,數 年間紀綱大壞,元氣傷夷。天祐聖明,入膺大統,而西 宮秉政,奸臣弄權,畜憾十有餘年。天威一怒,陰晦開 明,以正大名,以章大孝,此誠兢兢業業祈天永命之 秋,其術在乎敬身修德而已。今經筵多領以職事,臣 數日一進講,不踰數刻已罷,而暬御小臣恆侍左右, 何益於盛德哉!臣願招延儒臣若許衡者數人,寘於 禁密,常以唐虞三代之道啟沃宸衷,日新其德,實萬 世無疆之福也。」又以國俗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 則收其妻,父母死無憂。制遂言綱常皆出於天,而不 可變。議法之吏乃言國人不拘此例,諸國人各從本 俗,是漢南人當守綱常,國人,諸國人不必守綱常也。 名曰優之,實則陷之,外若尊之,內實侮之。推其本心, 所以待國人者,不若漢南人之厚也。請下禮官、有司, 及右「科進士在朝者會議,自天子至於庶人,皆從禮 制,以成列聖未遑之典,明萬世不易之道。」又言:「隱士 劉因道學經術,可比許文正公衡,從祀孔子廟庭。」皆 不報。御史臺作《新風憲》,復疏其所當行者,以舉賢才 為綱,而以厚風俗、均賦役、重審理、汰冗官、選守令、出 奉使、均公田為目。指摘剴切,雖觸忌諱,亦不顧也。宦 者罕失嬖妾,殺其妻,糜其肉飼犬,上疏乞正重刑,并 論宦寺結廷臣,撓政為害,可汰黜之,憸佞側目。至正 四年,召為刑部員外郎,轉御史臺都事。五年,改中書 左司都事,出為江東道肅政廉訪司副使,上官一日, 辭歸。六年,授平江路總管,不拜。八年,復召為右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