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4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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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明知織造之害矣。既知之而猶不已者,何哉?由信 任大臣勿專,而群小為政也。自古未有群小蒙蔽於 內,而大臣能盡忠於外者。崔文輩二三小人嘗濁亂 先朝,今復蒙惑聖衷,竊弄威福。陛下奈何任其逞私, 不早加斥逐哉?臣聞織造一官,行金數萬,方乃得之。 既營之以重貲,而欲其不責償於下,此必無之事也。」 帝不能用。席書以中旨拜尚書,曰韜與同官胡瓊各 抗疏力爭。既受杖,猶占疏劾奸人陳洸罪。未幾,竟死。 隆慶初,追贈光祿少卿。

胡瓊

按《明外史張曰韜傳》:「胡瓊,字國華,南平人。正德六年 進士。由慈溪知縣入為御史,歷按貴州、浙江,有聲,哭 諫受杖,卒後贈官如曰韜。」

王懋

按《明外史臧應奎傳》:「御史王懋言,廷臣以議禮死杖 下者十有七人,其父母妻子顛沛可憫,乞賜優卹,贈 官祿廕。帝大怒,謫懋四川典史。」

王時柯

按《明外史》本傳:「時柯,字敷英,萬安人,正德十二年進 士,授行人。嘉靖三年擢御史,疏言桂萼輩以議禮迎 合,傳陞美官。薛蕙、陳相、段續、胡侍等連章論劾,實出 至公。今佞人超遷,而群賢獲罪,恐海內聞之,謂陛下 好諛惡直。願採忠讜之言,消朋比之禍,特寬蕙等而 聽。席書、方獻夫辭職,除張璁、桂萼別任,則是非不謬」, 人情悅服。忤旨切責。未幾有伏闕之事。再予杖除名。

余翱

按《明外史王時柯傳》:「時御史疏爭《大禮》居首者余翱, 字大振,定遠人,正德中進士。嘉靖二年為御史,嘗劾 司禮太監張佐蒙蔽罪。明年七月,與時柯等被杖戍 邊。居戍所十四年。皇子生,赦還。穆宗即位,時柯、翱皆 復官,贈時柯光祿少卿。」

鄭本公

按《明外史》本傳:本公,翔州衛人。正德九年進士,歷御 史。武宗不豫,國本未建。本公請慎選宗室親賢者,正 位東宮,繫天下望。不報。世宗嗣位,及冬而乾清宮成, 帝由文華殿入居之。本公上言:「事之可思者有六,是 宮八年營搆,一旦告成。陛下居安思危,當遠群小,節 燕遊,以防一朝之患。重妃配,廣繼嗣,以為萬世之計。 慎終如始,兢兢業業,常若天祖之臨。求言益切,訪政 益勤,用防壅蔽之患。持聖心,遠貨色,毋溺於鴆毒;重 興作,惜財力,永鑒於先朝。」帝嘉納之。踰月,帝欲加興 獻帝皇號,本公力言不可。嘉靖改元,出按遼東。劾罷 副總兵張銘、都指揮周輔。還朝,論救給事中劉最,忤 旨切責。二年十月,時享太廟,帝不親行,本公與同官 彭占祺極言遣代非宜,報聞。明年三月,帝欲考興獻 帝,且立廟禁中。本公偕同官力爭,謂:「『陛下潛邸之日, 則為孝宗之姪,興獻王之子。臨御之日,則為孝宗之 子,興獻帝之姪。可兩言決也。至立廟大內,實為不經。 獻帝之靈既不得入太廟,又空去一國之祀,而託享 於大內焉。陛下享太廟,其文曰『嗣皇帝』於獻帝之廟』, 又當何稱?愛敬精誠,兩無所屬。」獻帝將蹙然不安。帝 怒,責其朋言亂政,奪俸三月。其年六月,上愈欲考獻 帝,以席書為禮部尚書,召張璁、桂萼入京。本公偕同 官四十四人,連章言:「萼首為亂階,璁再肆欺罔,黃綰 如鷹犬張喙旁噬,黃宗明如奴隸攘臂橫行。方獻夫 居中內應,以成夾攻之勢。席書陰行間諜,以收漁人 之功。卒之,尚書之命,由中而下。行取之旨,已罷再頒, 大臣因此被逐,言官由之得罪。雖往日瑾、彬之奸,流 禍不若是酷也。」不納。已,偕廷臣伏闕哭諫,繫獄,廷杖 還職。當是時,爭大禮者,諸御史中本公言最切中。尋 遷通政參議,九年不調,以疾請改南京。乃授大理寺 丞。稍遷南京太僕少卿。謝病歸。二十年,言官邢如默、 賈準等會薦,詔許召用,不赴。卒。

郭楠

按《明外史》本傳:「楠字世重,晉江人。正德九年進士。授 浦江知縣,課最,入為御史。世宗即位,請召還直臣舒 芬、王思、黃鞏、張衍瑞等,從之。嘉靖元年,核餉兩廣,劾 總兵官撫寧侯朱麟貪懦,詔為戒飭。尋上章請退朝 之暇延見大臣,如祖宗故事,且言主事陳嘉言忤中 官,不宜逮繫。帝怒,奪其俸。諸臣伏闕爭大禮,皆得罪。」 楠方巡按雲南,馳疏言:「人臣事君,阿意者未必忠,犯 顏者未必悖。今群臣伏闕呼號,或榜掠殞身,或間關 謫戍,不意聖明之朝,而忠良獲罪若此。乞復生者之 職,卹死者之家,庶以收納人心,全君臣之義。」帝大怒, 遣緹騎逮治。言官論救,皆不納。既至,下鎮撫掠治,復 廷杖之,削其籍。六年春,以災變修省,從吏部議,量與 一官,得吉水教諭,終南寧知府。

黎貫

按《明外史》本傳:「貫字一卿,從化人。正德十二年進士。 改庶吉士,授御史。刷卷福建,劾鎮守內官尚春侵官 帑狀,悉追還之。世宗入繼,貫請復起居注之制,命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