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1 (1700-1725).djvu/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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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天子孝曰就」,就之為言成也。天子德被天下,澤及萬

物,始終成就,則其親獲安,故曰「就」也。「諸侯孝曰度」,度 者,法也。諸侯居國,能奉天子法度,得不危溢,則其親 獲安,故曰「度」也。「『卿大夫孝曰譽」,譽之為言名也。卿大 夫言行布滿,能無惡稱,譽達遐邇,則其親獲安,故曰 「譽』也。士孝曰究」,究者以明審為義。士始升朝,辭親入 仕,能審資父事君之禮,則其親獲安,故曰「究」也。庶人 孝,曰畜。畜者,含畜為義。庶人含情受朴,躬耕力作,以 畜其德,則其親獲安,故曰「畜」也。

宋袁氏世範

《睦親篇》

人之孝行根於誠篤,雖繁文永節不至亦可以動天 地,感鬼神。嘗見世人有事親不務誠篤,乃以聲音笑 貌繆為恭敬者,其不為天地鬼神所誅則幸矣,況望 其世世篤孝而門戶昌隆者乎?苟能知此,則自此而 往,應與物接,皆不可不誠。有識君子試以誠與不誠 者較其久遠效驗孰多?

人當嬰孺之時,愛戀父母至切。父母於其子嬰孺之 時,愛念尤厚,撫育無所不至。蓋由氣血雖分,相去未 遠,而嬰孺之聲音笑貌,自能取愛於人,亦造物者設 為自然之理,使之生生不窮。雖飛走微物亦然。方其 子初脫胎卵之際,乳飲哺啄,必極其愛,有傷其子,則 護之不顧其身。然人於既長之後,分稍嚴而情稍疏, 「父母方求盡其慈,子方求盡其孝。」飛走之屬稍長,則 母子不相識認,此人之所以異於飛走也。然父母於 其子幼之時,愛念撫育有不可以言盡者。子雖終身 承顏致養,極盡孝道,終不能報其少小愛念撫育之 恩,孝道有不盡者。凡人之不能盡孝道者,請觀人之 撫育嬰孺,其情愛如何,終當自悟,亦猶天地生育之 道,所以及人者,至廣至大。而人之回報天地者何在? 有對虛空焚香跪拜,或召羽流齋醮上帝,則以為能 報天地,果足以報其萬分之一乎?況又有怨咨於天 地者,皆不能反思之罪也。

人之有子,多於嬰孺之時,愛忘其醜,恣其所求,恣其 所為,無故叫號,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轢同輩,不 知戒約,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則曰:「小未可責。」日 漸月漬,養成其惡,此父母曲愛之過也。及其年齒漸 長,愛心漸疏,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摭其小疵,以為大 惡。如遇親故,妝飾巧辭,歷歷陳數,斷然以大不孝之 名加之,而其子實無他罪,此父母妄憎之過也。愛憎 之私,多先於母氏,父若不知此理,則徇其母氏之說, 牢不可解。為父者須詳察此,子幼必待以嚴,子壯無 薄其愛。

人之兄弟不和而至於破家者,或由於父母憎愛之 偏。衣服飲食,言語動靜,必厚於所愛而薄於所憎。見 愛者意氣日橫,見憎者心不能平。積久之後,遂成深 仇。所謂「愛之」,適所以害之也。苟父母均其所愛,兄弟 自相和睦,可以兩全,豈不甚善。

父母見諸子中有獨貧者,往往念之,常加憐恤,飲食 衣服之分或有所偏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獻,則轉以 與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為怨,此 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貧,父母必移此心於我矣。 父母於長子多不之愛,而祖父母於長孫常極其愛, 此理亦不可曉。豈亦由愛少子而遷及之耶?

凡人之子,性行不相遠,而有後母者,獨不為父所喜。 父無正室,而有寵婢者亦然。此固父之昵於私愛,然 為子者要當一意承順,則天理久而自協。

《遺囑》之文,皆賢明之人為身後之慮,然亦須公平乃 可以保家。如劫於悍妻黠妾,因於後妻愛子,中有偏 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勝 數,皆興訟破家之端也。

父祖有慮子孫爭訟者,常欲預為《遺囑》之文,而不知 風燭不常,因循不決,至於疾病危篤,雖中心了然而 口不能言,手不能動,飲恨而死者多矣。況有神識昏 亂者乎。

同母之子,而長者或為父母所憎,幼者或為父母所 愛,此理殆不可曉。竊嘗細思其由,蓋人生一二歲,舉 動笑語,自得人憐,雖他人猶愛之,況父母乎?纔三四 歲至五六歲,恣性啼號,多端乖劣,或損動器用,冒犯 危險。凡舉動言語,皆人之所惡,又多癡頑,不受訓戒, 故雖父母亦深惡之。方其長者可惡之時,正值幼者 可愛之日,父母移其愛長者之心,而更愛幼者,其憎 愛之心從此而分,遂成迤邐。最幼者當可惡之時,下 無可愛之者,父母愛無所移,遂終愛之,其勢或如此。 為人子者,當知父母愛之所在,長者宜少讓,幼者宜 自抑。為父母者又須覺悟,稍稍回轉,不可任意而行, 使長者懷怨,而幼者縱欲,以致破家。

李之彥東谷所見

《先壟》

人子之於親,苟虧生事之禮,雖葬與祭,致其力,何足 以言孝?故曰:「祭之厚不如養之薄。」吾鄉多於至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