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1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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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許,然後改之。若不許,苟於 事無大害者,亦當曲從。若以父母之命為非,而直行 己志,雖所執皆是,猶為不順之子,況未必是乎。 凡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 孝,悅則復諫。不悅,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熟諫。父 母怒,不悅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凡為人子弟者,不敢以富貴加於父兄宗族。

《加》謂恃其富貴,不率卑幼之禮。

凡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有賓客不敢坐於正廳, 升降不敢由東階,上下馬不敢當廳,凡事不敢自擬 於其父。

有賓客坐於書院,無書院則坐於廳之旁側。楊氏復曰:「告與面同,反言面者從外來,宜知親之顏色安否。為人親者,無一念而忘其子,故有倚閭、倚門之望;為人子者無一念而忘其親,故有出告反面之禮。生則出告反面,沒則告行飲,至事亡如事存也。」

凡父母舅姑有疾,子婦無故不離側,親調嘗藥餌而 供之。父母有疾,子色不滿容,不戲笑,不宴遊,舍置餘 事,專以迎醫、檢方、合藥為務,疾已復初。

凡子事父母,父母所愛,亦當愛之,所敬亦當敬之。至 於犬馬盡然,而況於人乎?

凡子事父母,樂其心,不違其志,樂其耳目,安其寢處, 以其飲食忠養之。幼事長,賤事貴,皆倣此。

凡子婦未敬未孝,不可遽有憎疾。姑教之,若不可教, 然後怒之,若不可怒,然後笞之,屢笞而終不改。子放 婦出,然亦不明言其犯禮也。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 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 沒身不衰。

補註此下一節,猶《小學》言夫婦之別。

「凡為宮室,必辯內外,深宮固門。內外不共井,不共浴 堂,不共廁。男治外事,女治內事。男子晝無故不處私 室,婦人無故不窺中門,男子夜行以燭。婦人有故出 中門,必擁蔽其面。男僕非有繕修,及有大故不入中 門,入中門婦人必避之,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女 僕無故不出中門,有故出中門,亦必擁蔽其面。」鈴下 「蒼頭。」但主通內外之言,傳致內外之物,毋得輒升堂 室,入庖廚。

「擁蔽其面。」如蓋頭面貌之類。雖小婢亦然。大故不可避。謂水火盜賊之類。

凡卑幼於尊長,晨亦省問,夜亦安置。坐而尊長過之, 則起出。遇尊長於塗,則下馬不見尊長。經再宿以上 則再拜,五宿以上則四拜。賀冬至正旦六拜,朔朢四 拜。凡拜數或尊長臨時減而止之,則從尊長之命。吾 家同居宗族眾多,冬至朔朢聚於堂上,「丈夫處左,西 上;婦人處右,東上,皆北向,共為一列,各以長幼為序。」 共拜家長畢,長兄立於門之左,長姊立於門之右,皆 南向。諸弟妹以次拜訖,各就列。丈夫西上,婦人東上, 共受卑幼拜受,拜訖先退。後輩立受拜於門東西,如 前輩之儀。若卑幼自遠方至,見尊長,遇尊長三人以 上同處者,先共再拜,敘寒暄,問起居訖,又三再拜而 止。

「聚於堂上」,此假設南面之堂,若宅舍異制,臨時從宜。「左右」謂家長之左右,長幼為序。婦以夫之長幼為序,不以身之長幼為序。共受卑幼拜,以宗族多,若人人致拜,則不勝煩勞,故同列共受之,晨夜唱喏,萬福安置。若尊長二人以上同處,亦三而止,所以避煩也。補註此節猶《小學》言長幼之序。

凡受女婿及外甥拜立而扶之,外孫則立而受之可 也。

「扶」,謂搊策。補註此節言接女婿、外甥、外孫之類。

凡節序及非時家宴,上壽於家長卑幼盛服序立,如 朔朢之儀。先再拜。子弟之最長者,一人進立於家長 之前,幼者一人搢笏執酒盞立於其左,一人搢笏執 酒注立於其右,長者搢笏跪斟酒,祝曰:「伏願某官備 膺五福,保族宜家。」尊長飲畢,授幼者盞,注,反其故處。 長者出笏,俛伏,興,退與卑幼皆再拜。家長命諸卑幼 坐,皆再拜而坐。家長命侍者遍酢諸卑幼,諸卑幼皆 起,序立如前,俱再拜就坐。飲訖,家長命易服,皆退,易 便服,還復就坐。

補註此節言「家宴上壽之儀。」

凡子始生,若為之求乳母,必擇良惠。婦人稍溫謹者, 子能食,飼之,教以右手。子能言,教之自名,及唱喏,萬 福安置。稍有知,則教之以恭敬尊長,有不識尊卑長 幼者,則嚴訶禁之。六歲,教之數與方名,男子始習書 字,女子始習女工之小者。七歲,男女不同席,不共食, 始誦《孝經》《論語》,雖女子亦宜誦之。自七歲以下,謂之 「孺子」,早寢晏起,食無時。八歲出入門戶,及即席飲食, 必後長者,始教之以謙讓。男子誦《尚書》,女子不出中 門。九歲男子誦《春秋》及諸史,始為之講解,使曉義理; 女子亦為之講解《論語》《孝經》及《列女傳》《女戒》之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