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1 (1700-1725).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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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容僧尼》

《冊府元龜》:唐元宗開元二年七月戊申,制曰:「如聞百 姓家多以僧尼、道士為門徒,往還妻子,無所避忌,或 詭託禪觀,妄陳禍福,爭涉左道,深斁大猷。自今以後, 百官不得輒容僧尼道士等,至家緣吉凶要須設齋, 皆於州縣陳牒寺觀,然後依數聽去。仍令御史金吾 明加捉搦。」

《分居》

宋孝建中,中軍府錄事參軍周殷啟曰:「今士大夫父 母在而兄弟異居,計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產,八家 而五。其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飢寒不相恤,忌疾讒害 其間不可稱數。宜明其禁,以易其風。」當日江左之風 便已如此。《魏書·裴植傳》云:「植雖自州送祿奉母及贍 諸弟,而各別資財,同居異爨,一門數竈。」蓋亦染江南 之俗也。隋盧思道聘陳,嘲南人詩曰:「共甑分炊飯,同 鐺各煮魚。」而《地理志》言:蜀人敏慧輕急,尤足意錢之 戲。小人薄於情禮,父子率多異居。《冊府元龜》,唐肅宗 乾元元年四月詔百姓中有事親不孝,別籍異財,玷 污風俗,虧敗名教,先決六十,配隸磧西。有官品者,禁 身聞奏。《宋史》:太祖開寶元年六月癸亥,詔荊、蜀民祖 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得別財異居。二年八月丁亥, 詔川峽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別籍異財者,論死。太 宗淳化元年九月辛巳,禁川、峽民父母在,出為贅婿。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正月戊辰,詔誘人子弟析家產 者,令所在擒捕流配。其於教民厚俗之意,可謂深且 篤矣。《遼史》:聖宗統和元年十一月,詔:民有父母在別 籍異居者坐罪。若劉安世劾章惇「父在別籍異財,絕 滅義禮,則史傳書之,以為正論。」馬亮為御史中丞,上 言「父祖未葬,不得別財異居。」乃今之江南,猶多此俗。 人家兒子娶婦,輒求分異。而老成之士有謂二女同 居,易生嫌競。式好之道,莫如分爨者,豈君子之言與? 《史記》言商君治秦,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 賦。又言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以 為國俗之敝。而陸賈家於好畤,有五男,出所使越得 橐中裝賣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其生產。陸生常 安駟馬從,歌舞琴瑟,侍者十人,寶劍直百金,謂其子 曰:「與汝約:過汝,汝給吾人馬酒食極欲,十」日而更。所 死家得寶劍車騎侍從者,後人或謂之為「達。」至唐姚 崇遺令,以達官身後,子孫失蔭,多至貧寒。斗尺之間, 參商是競,欲倣陸生之意,預為分定,將以絕其後爭。 嗚呼!此衰世之意也。

漢桓帝之世,更相濫舉,時人為之語曰:「舉秀才,不知 書,察孝廉,父別居。」當世之俗,猶以分居為恥。若吳之 陳表,世為將督,兄修亡後,表母不肯事修母。表謂其 母曰:「兄不幸早世,表統家事,當奉嫡母。母若能為表 屈情承順嫡母者,是至願也。母若不能,直當出別居 耳。」由是二母感悟雍睦,可以見東漢之流風矣。 陳氏《禮書》言周之盛時,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繫民 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則分居,貧民 有子則出贅。由是其流及上,雖王公大人亦莫知有 敬宗之道,寖淫後世,習以為俗。而時君所以統馭之 者,特服紀之律而已。間有糾合宗族,一再傳而不散 者,則人異之,以為義門,豈非名生於不足歟。

應劭《風俗通》曰:「凡兄弟同居,上也;通有無,次也;讓其 下耳。豈非中庸之行,而今人以為難能者哉?」

張公藝九世同居,高宗問之,書忍字百餘以進,其意 美矣,而未盡善也。居家御眾,當令紀綱法度截然有 章,乃可行之永久。若使姑婦勃谿,奴僕放縱,而為家 長者,僅含默隱忍而已。此不可一朝居,而況九世乎? 善乎!浦江鄭氏對太祖之言曰:「臣同居無他,惟不聽 婦人言耳。」此格論也,雖百世可也。

唐元宗天寶元年正月,敕:「如聞百姓有戶高丁多,苟 為規避,父母見在,乃別籍異居。宜令州縣勘會,其一 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已上, 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其賦丁孝假,與免 差科。可謂得化民之術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