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1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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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比其身,以重其國家。如此子孫之守宗廟社稷者,其

先祖無美而稱之,是誣也;「有善而弗知,不明也;知而 弗傳,不仁也。此三者,君子之所恥也。」

陳注「勳在鼎彝」,是國有賢臣也,故足為國家之重。大全嚴陵方氏曰:「無美而稱之,則不足以取信于人,故曰『是誣也。有善而弗知,則其明不足以見之也,知而弗傳,則其仁不足以與之也。為人之子孫,不明不信而且誣焉,則辱莫甚矣』。」

儀禮

《喪服》

祖父母、

釋曰:孫為之服。《喪服》條例,皆親而尊者在先,故斬章先父,三年,齊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義,服之本制。若為父期,祖合大功,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傳》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釋曰: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據母而問,所生之母至親惟期而已,祖與孫止大功,孫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為孫降至大功,似父母于子降至期,祖雖非至親,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孫之至尊,故直云至尊也。

適孫:

釋曰:孫卑于昆弟,故次之。此謂適子死,其適孫承重者,祖為之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 婦亦如之。」

《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庶孫耳。孫婦亦如之。適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于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

曾祖父母:

釋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齊衰,故次繼父之下。此經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緦麻章》鄭註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註亦兼曾、高而說也。若然,此曾祖之內,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見其同服故也。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 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曾祖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元孫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釋曰:云「何以齊衰三月也」者,問者,怪其三月大輕,齊衰又重,故發問也。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記傳云:凡小功已下為兄弟,是以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傳釋服齊衰之意也。釋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者,自斬至緦是也。云「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者,據為父期而言,故三年。問云:「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加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為本,而上殺下殺也。是故言為高祖緦麻者,謂為父期,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緦麻。」又云:「據祖期,是為父加隆三年,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鄭云「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鄭總《釋傳》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高曾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則曾孫元孫為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云曾孫元孫各為之齊衰三月也。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謂以義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云「減其日月,恩殺也」者,謂減五月為三月者,因曾高於己,非一體,恩殺故也。

曾孫:

孫之子。釋曰:據曾祖為之緦,不言元孫者,此亦如《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孫元孫為曾高同,曾高亦為曾孫,元孫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元孫也。

朱子近思錄

《祭》

伊川先生曰:「冠婚喪、祭,禮之大者,今人都不理會,豺 獺皆知報本。今士大夫家多忽此,厚于奉養而薄于 先祖,甚不可也。」某嘗修《六禮》大略:「家必有廟,廟必有 主,月朔必薦新,時祭用仲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 祖,季秋祭禰,忌日遷主祭于正寢。凡事死之禮,當厚 于奉生者。人家能存得此等事數件,雖幼者可使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