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後者不應更祭,故指此為兄弟而言之。夫所謂殤與「無後」 者,包羅其義云爾,非謂庶子之子,其適與庶皆死也。適子或殤而死,或無後而死,皆從祖而祭於宗子之家,故謂之「從祖祔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陳註〉庶子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禰。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廟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雖貴,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禮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猶得立禰廟,以其為適士也。此言「不祭禰」,以此庶子非適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廟以祭禰也。
又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
〈陳註〉大夫為庶子服大功,而庶子之子則為父三年也。「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為其母大功。〈大全〉嚴陵方氏曰:「庶子之子不降庶子以尊可以降卑,卑不可以降尊也。」
又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陳註〉《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之為子母,此謂為慈母後者也。若庶母嘗有子而子已死,命他妾之子為其後,故云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巳命己之妾子後之亦可,故云「為祖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為慈母後者,為庶母,為祖庶母後,皆可。」謂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為後。
又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陳註〉「不世祭」者,謂子祭之而孫不祭也。
又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
〈陳註〉此言「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
庶子不以杖即位。
〈陳註〉此言適庶俱有父母之喪者,適子得執杖進阼階哭位,庶子至中門外則去之矣。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
〈陳註〉父主適子喪,故適子之子不得以杖即位,避祖之尊故然,非厭之也。今父既不主庶子之喪,故庶子之子得以杖即位,祖不厭孫,孫得伸也。父皆厭子,故舅主適婦喪,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賤妾,故妾子亦以厭而降服,以服其母。祖雖尊貴,不厭其孫,故大夫降庶子,而孫不降其父也。
「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陳註〉舅主適婦,故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婦,故庶子為妻可以杖即位。此以即位言者,蓋庶子厭于父母,雖有杖,不得特以即位,故明言之也。
又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陳註〉「妾常祔于妾祖姑。」上章言「亡則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無高祖妾,則當易妾之牲,而祔于適祖姑。「女君」,謂適祖姑也。
又
父不為眾子次于外。
〈陳註〉適長子死,父為之居喪,次于中門外。「庶子否。」
又
適婦不為舅姑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陳註〉《禮》:舅姑為適婦大功,為庶婦小功。今此言「不為後」者,以其夫有廢疾,或他故不可傳重,或死而無子不受重者,故舅姑以庶婦之服服之也。〈大全〉山陰陸氏曰:「著為舅後者,姑為之大功,非情有厚薄,以傳重也。」
儀禮
《喪服》
父為長子。
〈註〉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疏〉釋曰:言長子通上下,則適子之號,唯據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問》云:「君所主大夫妻、大子嫡婦」,鄭註云:「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則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據天子諸侯之子。是以鄭云不言適子通上下。非直長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內則》云:「冢子則太牢。」註云:「冢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適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也,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若言適子,唯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 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註〉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疏〉釋曰:「云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