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亦是問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為眾子期,此章長子則為之三年,故發何以之傳也?不問斬而問三年者,斬重而三年輕,長子非極尊,故舉輕以問之。輕者尚問,明重者可知,故舉輕以明重也。云「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 者,此是答辭也,以其父祖適適相承為上,己又是適承之於後,故云正體於上。云「又乃將所傳重者為宗廟主」 ,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者,此明適適相承,故須繼祖,乃得為長子三年也。釋曰:云「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 者,經云繼祖,即是為祖後,乃得為長子三年。鄭云「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 不同者,周之道有適子無適孫,適孫猶同庶孫之例,要適子死後,乃立適孫,乃得為長子三年,是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也。云「重其當先祖之正體」 者,解經正體於上。又云「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 者,釋經傳重也。云「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 者,謂兄得為父後者是適子,其弟則是庶子,是為父後者之弟,不得為長子三年。此鄭據初而言,其實繼父祖身三世,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遠別之也」 者,庶子,妾子之號,適妻所生第二者是眾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云「《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 者,案《祭法》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 鄭註云:「官師中下之下,祖禰共廟。」 則此容祖禰共廟,據官師而言。若然,《小記》所云祖禰并言者,是適士二廟者也。祖禰共廟,不言禰,直言祖,舉尊而言也。鄭註《小記》云:「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 者,鄭前有馬融之等,解為長子五世。鄭以義推之,己身繼祖,與禰通,己三世即得為長子斬,長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師馬融之義也。以融是先師,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為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適孫為後是也。案《喪服小記》云:「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鄭註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 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既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又
適孫:
〈疏〉釋曰:孫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謂適子死,其適孫承重者,祖為之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 婦亦如之。」
〈註〉《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孫婦亦如之。適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疏〉釋曰:傳云「何以問比例」者,亦為眾孫大功,此獨期,故發問也。云「有適子者無適孫」者,謂適子在,不得立適孫為後也。云「孫婦亦如之」,亦謂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釋曰:云「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者,此釋祖為孫服重之義,言周之道,對殷道則不然,以其殷道,適子死,弟乃當先立,故言周之道也。云「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者,既適子在,不得立孫,明同庶孫之例。云「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者,案《喪服小記》云:「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註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眾子庶婦也。是以鄭云:「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非長子皆期。」明非長子婦及非適孫傳重同於庶孫,大功可知也。若然,長子為父斬,父亦為斬。適孫承重,為祖斬,祖為之期,不報之斬者,父子一體,本有二年之情,故特為祖斬。祖為孫本非一體,但以報期,故期不得斬也。
春秋四傳
《隱公不書即位》
《春秋》:隱公元年「春,王正月。」
《左傳》: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繼室以聲子,生隱公。宋 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為魯夫人」,故 仲子婦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隱公立而奉之。 春王周,正月。不書即位,攝也。
《公羊傳》「春者何?歲之始也。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曷為 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 統也。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 將平國而反之桓。曷為反之桓?桓幼而貴,隱長而卑。 其為尊卑也微,國人莫知隱長,又賢諸大夫,扳隱而 立之。隱於是焉而辭之,則未知桓之將必得立也。且」 如桓立,則恐諸大夫之不能相幼君也。故凡隱之立 為桓立也,隱長又賢,何以不宜立?立適以長不以賢, 立子以貴不以長。桓何以貴?母貴也。母貴則子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