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7 (1700-1725).djvu/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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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忠及諸將士金帛甚厚。念文正前言,知大體錫 功尚有待也,文正遂不能無少望。性素卞急。至是益 暴怒無常度,任掾吏衛可達,奪部中子女。按察使李 飲冰奏其驕侈觖望,太祖遣使詰責,文正慚懼,飲冰 益言其有異志。太祖即日登舟至城下,遣人召之。文 正倉卒出迎,太祖持之泣曰:「汝何為者?」遂載與俱歸。 廷臣請竟其事,高后力解之曰:「兒特性剛耳,無他也。」 免官,安置桐城。尋命督築荊州城,事竣,將復之,未幾 卒。飲冰亦以他事伏誅。文正之謫也,守謙甫四歲,太 祖撫其頂曰:「兒無恐爾父背訓教,貽我憂,我終不以 父故廢爾,育之宮中。」守謙幼名鐵柱,吳元年以諸子 命名告廟,更名煒。洪武三年更名守謙,封靖江王,祿 視郡王,官屬親王之半。

浦延禧妻《王氏傳》:王氏,蓬萊人。年二十,守節撫孤。崇 禎五年,李九成等叛,城陷,氏叔允章至其家,問所向。 答曰:『兒豈向患難中求活?時有麻索在床頭,叔以手 振之曰:『然則宜決計于此耳』。氏首肯,遂從容就縊』。」 《張以寧傳》:「以寧字志道,古田人。年八歲。或訟其伯父 于縣,逮繫獄,因詣縣伸理。尹異而詰之,以寧自言能 為」詩,命賦「《琴堂詩》,立就,伯父由是得釋。

呂柟鷲峰東所語何掌科說:「刑部有一婦人與小叔 通。此婦人夫喪了,止有一子,婦人又與他人通,嫁之 他人,後又出之。婦人歸小叔,遂收之為妻。其子恥之, 乃殺小叔。」刑部問以殺期親尊長死罪,大理評不當 死。刑部曰:「律無該載,請旨。」先生曰:「律有上下比附。《春 秋》梁人有繼母殺其父者,而其子殺之,有司欲當以」 大逆。孔季彥曰:「文姜與弒魯桓,《春秋》去其姜氏,《傳》謂 『絕不為親』,即凡人耳。方諸古義,宜以非司寇而擅殺 當之,不得以逆論。茲叔與嫂姦,是無人倫;弟無其兄, 姪可無其叔矣。其殺之不當死罪。」

叔姪部雜錄

《詩經小雅伐木》篇:「既有肥羜,以速諸父。寧適不來,微 我弗顧。」大全孔氏曰:「稱之以父,親親之辭也。天子呼諸 侯同姓大國曰伯父,同姓小國曰叔父。」

《魯頌閟宮》篇:王曰:「叔父,建爾元子,俾侯于魯,大啟爾 宇,為周室輔。」王,成王也。《叔父》,周公也。《元子》,魯公伯 禽也。啟,開宇,居也。

《輟耕錄》:宋張文潛《明道雜志》云:「『經傳中無『嬸』」、「妗』二字, 嬸字乃世母字,二合呼;妗字乃舅母字,二合呼也。二 合如真言中合兩字音為一。」

《日知錄》:古人于父之昆弟必稱伯父、叔父,未有但呼 伯叔者。若不言父而但曰伯叔,則是字之而已。《詩》所 謂「叔兮伯兮,伯兮朅兮」,「叔于田」之類,皆字也。

今之天子,稱親王為叔祖、曾叔祖,甚非古義。禮,天子 稱同姓諸侯曰伯父、叔父,稱其先君亦曰伯父叔父。 《左傳昭九年》,「景王使詹桓伯辭于晉曰伯父。」《惠公十 五年》,景王謂籍談曰「叔父」,唐叔皆稱其先君,為伯父 叔父之證也。故禮有諸父無諸祖。

叔姪部外編

《冥祥記》:「晉唐遵字保道,上虞人也。晉太元八年暴病 而死,經夕得蘇,云有人呼將去,至一城府,未進頃,見 其從叔自城中出,驚問遵:『汝何故來』?遵答:『違離姑姊, 並歷年載,欲往問訊,本明當發,夜見數人急呼來此, 即時可得歸去,而不知還路。從叔云:『汝姑喪已二年, 汝大姊兒道文近被錄來,既蒙恩放,仍留看戲,不即』』」 還去,積日方歸。家已殯殮,乃入棺中。又搖動棺器,冀 望其家覺悟開棺。棺遂至,路落檀車下。其家或欲開 之,乃問卜者,卜云:「不吉。遂不敢開,不得復生。今為把 沙之役,辛勤極苦,汝宜速去,勿復住此。且汝小姊又 已喪亡,今與汝姑共在地獄,日夕憂苦,不知何時可 得免脫。汝今還去,可語其兒,勤修功德,庶得免之。」於 此示遵歸路將別,又囑遵曰:「汝得還生,良為殊慶。在 世無幾,儵如風塵,天堂地獄,苦樂報應,吾昔聞其語, 今睹其實。汝宜深勤善業,務為孝敬,受法持戒,慎不 犯一。去人身,入此罪地,幽窮苦酷,自悔何及。勤以在 心,不可忽也。我家親屬,生時不信罪福,今並遭塗炭, 長受楚毒,燋爛傷痛,無時暫休。欲求一日,改惡為善, 當何得耶?悉我所具,故以囑汝。勸化家內,共加勉勵。」 言已涕泣,因此而別。遵隨路而歸,俄而至家,家治棺 將竟,方營殯殮。遵既附屍,屍尋氣通,移日稍差,勸示 親識,並奉大法。初,遵姑適南郡徐漢長,姊適江夏樂 瑜,于小姊適吳興嚴晚,途路懸遠,久斷音息。遵既差, 遂至三郡,尋訪姑及小姊,姊子果並喪亡。長姊亦說: 「兒道文殮後,棺動墮車,皆如叔言。既聞遵說道文橫 死之意,姊追加痛恨,重為製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