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31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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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朝覲聘問之禮」 ,凡此皆所以結其交與好也。

《宋林洪山家清事》

《山林交盟》

「山林交,與市朝異。」禮貴簡,言貴直,所尚貴清。善必相 薦,過必相規,疾病必相救,藥書尺必直。言事初見用 刺,不拘服色主肅。入敘坐,稱呼以號及表字,不以官。 講問必實言所知所聞。事有父母者,必備刺拜,報謁 同。自後傳入一揖坐,詩文隨所言,毋及外事時政異 端。飲食隨所具,會次,坐序以齒,不以貴賤僧道易飲 隨量,詩隨意,坐起自如,不許逃席。乏使令,則供執役。 請必如期,毋違客例。有幹實告及歸,不必謝。凡涉忠 孝友愛,事當盡心,無慢嫉前軰。須接誘後學,以期追 古風。貴介公子,有志於古者,必不驕人。苟非其人,不 在茲約。凡我同盟,願如金石。

《性理會通》

《增損呂氏鄉約》

《禮俗相交》。 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 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弔贈遺。」

尊幼輩行凡五等。曰「尊」者,謂長於己三十歲以上,在 父行者。「曰長者」,謂長於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曰敵」 者,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為稍長,少者為稍少。 「曰少」者,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曰幼者」,謂少於己二 十歲以下者。

造請拜揖,凡三條曰:「凡少者、幼者,於尊者、長者,歲首、 冬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為禮見。此外候問起居, 質疑白事及赴請召見,皆為燕見。深衣涼衫皆可。尊 長令免,即去之。尊者受謁不報。長者,歲首、冬至具榜 子報之,如其服,餘令子弟以己名榜子代行。凡敵者, 歲首、冬至辭見、賀謝相往還。凡尊者、長者無事而至, 少者、幼者之家,惟所服。」曰:「凡見尊者、長者,門外下馬, 俟於外次,乃通名。主人使將命者先出迎客,客趨入, 至廡間,主人出,降階,客趨進,主人揖之升堂,禮見四 拜而後坐,燕見不拜退。」凡相見,主人語終不更端,則 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幹事而有所俟者,則告退 可也,則主人送於廡下。若命之上馬,則三辭,許則揖 而退。出大門乃上馬,不許則從其命。凡見敵者,門外 下馬,使人通名俟於廡下或廳側。禮見則再拜,稍少 者無拜,旅見則特拜,退則主人請就階上馬,徒行則 主人送於門外。凡少者以下,則先遣人通名,主人具 衣冠以俟。客入門下馬,則趨出迎拜。升堂來報禮則 再拜謝,客止之則止,退則就階上馬。客徒行,則迎於 大門之外,送亦如之。仍隨其行數步,揖之則止,望其 行遠,乃入。曰:「凡遇尊長於道,皆徒行則趨進揖尊長, 與之言則對,不則立於道側以俟。尊長已過,乃揖而 行。或皆乘馬,於尊者則迴避之。於長者則立馬道側 揖之,俟過,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迴避 之。凡」徒行遇所識乘馬者,皆倣此。若己乘馬而尊長 徒行望見,則下馬前揖,已避亦然。過既遠,乃上馬。若 尊長令上馬,則固辭。遇敵者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 過。彼徒行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過則上馬。遇少者 以下皆乘馬,彼不及避,則揖之而過。彼徒行不及避, 則下馬揖之。於幼者則不必下可也。

《請召迎送,凡四條》曰:「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投書,禮薄 則不必書,專召他客,則不可兼召尊長。既來赴,明日 親往謝之。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謝。召少者,用 客目,明日客親往謝曰:『凡聚會皆鄉人,則坐以齒;非 士類,則不然。若有親,則別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 以爵,不相妨者猶以齒。若有異爵者,雖鄉人亦不以』」 齒異爵,謂命士大夫以上,今升朝官是。若特請召,或 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為上客。如婚禮,則姻家為上 客,皆不以《齒爵》。《為序》曰:「凡燕集,初坐,別設桌子於兩 楹間,置大杯於其上。主人降席立桌東,西向;上客亦 降席立於桌西,東向。主人取杯親洗,上客辭。主人置 杯桌子上,親執酒斟之,以器授執事」者,遂執杯以獻 上客,上客受之,復置桌子上。主人西向再拜,上客東 向再拜,興,取酒東向跪祭,遂飲以杯授贊者,遂拜,主 人答拜。若少者以下,為客飲畢而拜,則主人跪受如 常。上客酢主人如前儀,主人乃獻眾賓如前儀,惟獻 酒不拜。若眾賓中有齒爵者,則特獻如上客之儀,不 酢。若婚會姻家為上客,則雖少亦答其拜,曰:「凡有遠 出遠歸者,則送迎之。少者幼者不過五里,敵者不過 三里。各期會於一處,拜揖如禮。有飲食,則就飲食之。 少者以下,俟其既歸,又至其家省之。」

慶弔贈遺凡四條曰:「凡同約有吉事則慶之。冠子、生 子、預薦、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婚禮雖曰不賀,然《禮》 有曰賀娶妻者,蓋但以物助其賓客之費而已。有凶 事則弔之。喪葬水火之類,每家只家長一人,與同約 者俱往,其書問亦如之。若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弔者 不相接,則其次者當之。」曰:「凡慶禮如常儀,有贈物,用」 幣帛、酒食、果實之屬,眾議量力定數,多不過三五千, 少至一二百。如情分厚薄不同,則從其厚薄。或其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