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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33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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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為害足以殺人,犯者約眾送官懲治。至於升斗戥 秤,亦無得大小輕重,以滋奸弊。其八,毋霸占水利。 水利關係民用甚大,官豪陂圳及民間公塘往往有 恃強霸占者,以致柔善之田荒旱無收。自今務在均 平,「凡陂塘之當疏濬者,當築堤者,約正副率眾及時 為之。遇耕耘之日,挨次車放灌救,毋得阻占,及穵壞 陂圳,利己損人。其九,毋違例取債。凡借放錢債,貧 富均為有益。富無貧者,所干利息何由而生?貧無富 者,相周患難何從而給?若富而取盈,謂之不仁;貧而 負騙,謂之不義。」各宜省改,今後放債利息,不得過二 分三分。如有年月過期,疊至數倍,或故令殘疾老幼 填門逼取,或捉鎖私家,准折家產,與恃頑欺賴不償, 反為刁告者,是皆自速其禍,約正副告官,從重治之。

其十,毋侵占產業。凡鄉里爭競,多起於田業買者。

「或掯留價值不付;或套典不與杜絕;或利其成片,不 與贖回;或恃強侵占,那移年月,假立契券賣者;或盜 賣重賣與強賣,多勒價錢;又有強梁之徒,賣田與人, 不由田主換佃者;有耕人田土,不肯依時輸租者;有 遇天年荒旱,仍要佃戶納租者;有豪強欺陵貧弱,占 人田產者;皆為可惡。各宜省改。其十一,毋強主山 林,山林之利,民用所資,除用價所買,及墳山管業久 遠明白外,其餘官山官地及陰注陂湖,原無定主者, 聽人樵採瀦水。若豪強冒認稱主,樹立界牌,阻人得 利,及放人故燒茅嶺松山,沿燒人房屋,并盜伐他人 墳塋內樹木者,約正副告官,一體從重究治。其十 二,毋縱牲食踐田禾、畦菜、荳麥,皆民生衣」食之資。豪 橫之徒,每縱放牛馬豬羊鵝鴨踐食佃人告白,反致 嗔怒。盍反而思之,我之所種者,他人縱牲畜食踐,我 能容乎?己所不欲,自當,勿施於人也。其十三,毋縱 下侮上。良賤上下,不可不嚴。近來豪右多豢養猾桀 之徒,為伴當義男,以張威勢,縱其強暴,肆無忌憚。雖 屬親黨師友,亦肆欺侮陵辱。「及告其主,略不加意。殊 不知豪奴悍僕,惡不可縱,今日欺其主之親屬,他日 安知不欺其主之子孫乎?自今嚴加戒飭,如有不悛, 罪歸其主。」其十四,毋傲惰奢侈。俗有浮薄子弟,倚 勢自傲,恃富自惰,曾不知「傲乃喪德,惰乃喪家,害不 在人。又鄉俗本來尚儉,近日富家漸侈,居室輿馬,衣 服飲食,日見華靡,犯分傷財,弊不可長。自今持己當 謙勤,處家當節儉,毋蹈前非,自取傾覆。」其十五,毋 崇尚邪術。民俗有等,非僧非道之人,倡北方白蓮之 教,往往全家齋素,誘引婦女,敗傷風化,此左道亂政 者也。律有重刑,毋貽後悔。如有違教不悛,仍在地方 者,約正副即便呈官治之。其十六,毋屠宰耕牛。《私 宰耕》牛,法例嚴禁。各該地方有等交通賊徒,盜牛開 剝,病農肆姦,及牧牛之家,牛壯則用其力,力盡則付 之屠宰,忍心至此,其惡尤甚於盜者,自今即行禁革, 敢有仍蹈前惡,呈縣照例重治。

《社倉規條》

社倉之制,乃古人良法,積穀賑饑,亦斯人良心,特患 上之人不知所以倡之耳。有父母斯民之責者,果知 民為邦本,食為民天,水旱之凶荒不時,官倉之積穀 有限,思為備荒之善策,須酌社倉之事宜,乃計之得 也。合於各保甲鄉約中各創立社倉,先捐俸金以為 倡率,或罰紙贖以便上納。且誠心勸諭各村士民,使 咸知以義相尚,不待督責,而穀皆其情願輸。因倉置 簿,登記其數,凡出穀多者,則破格旌獎,民其有不以 義相從者乎?況因時制宜,隨俗勸誘,或禁止神廟賽 會,定為香錢,或違犯鄉保規條,略示懲罰。由此日積 月累,則一村之穀,自足以養一村之民。每年青黃不 接之時,令其出放,息止加二,小饑加「一,大饑免息。成 熟之年,仍令各村量行添入。」此法若行之有常,三數 年間,各村之穀殆將不可勝食。但民之誠偽不一,而 官司之意向不同。若非出納有經,奸民或因之以滋 侵漁負騙之私,官司或移之以補官倉積貯之數,是 非惟無益於民,而且有害於民也。然使經官查盤,則 又重為民累。合無免其查盤,止於府縣給印文簿,付 約正副每歲稽查。然各村管理收放,即於本鄉每年 輪一公直,殷實者以司出納,量與免其火夫丁差,以 示酬勸。如此則奸民不得以負騙,官司不得以那移。 即遇水旱凶災,復有官穀以濟之。自是貧者不患於 阻饑,富者可免於勸借,而盜賊亦因以潛消。地方之 民永有賴矣。

一、社倉之設,本以為一鄉也。穀以義名,則當以義相 先,期為善俗。除捐俸并發紙贖以為之倡及士民尚 義出穀多至百十石者,不可為例。大凡當秋熟之時, 或每畝量出穀半升、或通鄉各戶富者以石計、貧者 以升斗計,俱報數約正副登簿,保長收入社倉。每春 有闕食者,量準借與,就於保長處會同約正、副批立 合同登記簿籍,候秋收之日加息二分納還。但借穀 者亦不得多至十石以外,恐一人奸頑無恥催收稍 難則將并一鄉之義舉而壞之也